輔警依據相關規定,并不具備獨立的主體執法資格,然而在民警的引領下,能夠參與從事相關執法工作。需要明確的是,并非所有事務都要求具備執法權,在許多情形下,輔警條例賦予了輔警在沒有民警帶領時能夠從事的工作,比如張貼違停告知單。
公安機關所擁有的執法權可劃分為:行政執法權與刑事執法權。其中,行政執法權涵蓋了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諸多方面;刑事執法權則包含限制人身自由、采取強制措施、進行調查取證以及實施逮捕等等。
為什么說輔警具備一部分執法權?
舉例來講,輔警在民警的帶領下,能夠對機動車予以檢查、對駕駛人的證件進行核查,此時輔警是代表國家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此行為屬于行政檢查。
再比如,輔警在民警的帶領下去抓捕人員,這實質上是在執行逮捕權。
比如遇到違法犯罪的行為,民警帶領輔警對當事人進行武力控制,這是實施強制措施。
當然,上述所列舉的僅僅是部分示例。
上述這些行為均屬于行使執法權的工作范疇,只不過輔警不得單獨或者獨立進行操作,必須有民警在場。那么,上述這些執法工作的依據究竟是什么呢?在此,隨意選取幾個輔警條例來加以舉例說明。
例如江蘇輔警條例:第9條 勤務輔警在民警帶領下可以:(二)執行交通安全檢查。(三)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盤查。
例如深圳輔警條例:第9條勤務輔警可以在一名以上民警帶領下從事(二)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當場盤問、檢查,繼續盤問。(三)傳喚、抓捕、押解違法犯罪嫌疑人。(四)對行政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實施查封、扣押、強制檢測等行政強制措施。
例如浙江輔警條例:第20條 輔警在民警帶領下可以協助從事(三)治安檢查以及安全檢查。(四)盤查、堵控、監控違法犯罪嫌疑人。
有一個關鍵要點,大家必須清楚,民警帶領輔警能夠從事部分執法工作,但并非所有事務在民警帶領下都能夠進行操作,例如,在民警的帶領下,輔警不能開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參與并制作詢問筆錄等等。
所以,輔警在民警的帶領下能夠從事哪些工作?在沒有民警的帶領下又能夠從事哪些工作?大家務必要仔細認真地學習自己所在省份的輔警條例規定,唯有如此,在面臨問題時方能應對自如。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從法律層面而言,既沒有明令禁止也沒有明確授權輔警能夠從事哪些工作,當前有關輔警的最高法律規范僅有地方性法規,也就是輔警條例,法無授權不可為,然而地方進行立法便是對輔警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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