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在執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已經退伙的合伙人為被執行人?
當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債務,且債務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時,申請執行人可申請追加已經退伙的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
閱讀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庫是收錄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為對類案具有參考示范價值的權威案例,包括指導性案例和參考案例。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在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能否追加已經退伙的合伙人為被執行人?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合伙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處理的執行復議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在執行程序中追加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為被執行人,需要滿足三個要件:一是被執行人系合伙企業,包括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等形式;二是被追加主體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包括合伙企業的現任合伙人及“以協議簽訂時間”(債務發生時間)為判斷標準而應對退伙前債務承擔責任的已退伙合伙人;三是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案件簡介:
1、2021年12月16日,北京仲裁委員會就某建筑公司與某律所之間的糾紛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4242號裁決。因某律所未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確定的義務,某建筑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執行。
2、在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某律所暫無財產可供執行,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之后,某建筑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追加第三人甘某某、劉某某、薛某某、許某某、徐某某為被執行人。
3、2022年6月9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追加甘某某、劉某某、薛某某、許某某、徐某某為被執行人,要求其在某律所應履行而未履行的債務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裁定作出后,甘某某、劉某某、薛某某、許某某、徐某某提出復議。
4、2022年9月2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甘某某等人的復議申請,維持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原裁定。
案件爭議焦點:
已經退伙的薛某某、許某某能否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判要點:
1、作為被執行人的某律所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執行程序中變更追加被執行人須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變更追加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是追加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的前提,所謂不能清償,是指如果對被執行人啟動了強制執行程序,對能夠執行的財產已經執行完畢,而債務仍未全部得到清償,才能認定為達到了“不能清償”的狀態。鑒于本案中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該案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可認定為作為被執行人的某律所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2、被執行人某律所是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為普通合伙。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合伙企業法》規定了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等合伙企業形式,故根據體系性解釋,《變更追加規定》第十四條所涉“合伙企業”應包括普通合伙企業(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等形式。被執行人某律所是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為普通合伙。本案執行過程中,某律所不能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確定的給付義務,申請執行人某建筑公司根據《變更追加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追加被執行人某律所現合伙人甘某某、劉某某、徐某某為被執行人,符合法定主體資格要件。
3、合伙企業的債務是基于退伙人退伙之前簽訂的協議而產生的,退伙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關鍵在于如何確定“退伙前”這一時間節點。考慮到以“合伙企業在退伙人退伙之前是否簽訂相關協議”作為判斷退伙人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標準,較為明確且該行為使合伙企業承擔了相應債務,根據合伙人風險共擔之原理,應由全體普通合伙人對此承擔責任。因此,只要合伙企業的債務是基于退伙人退伙之前簽訂的協議而產生的,就符合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退伙前的原因”,應認定為“退伙前之債務”。
綜上所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第三人薛某某、許某某作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人退伙晚于該時間,案涉債務系基于其二人退伙前發生的,屬于可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普通合伙人。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甘某某等與某建筑公司執行復議案》[案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2)京執復206號],入庫編號:2024-17-5-202-016。
實戰指南:
1、本期入庫案例明確,在執行程序中追加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為被執行人,需要滿足三個要件:一是被執行人系合伙企業,包括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等形式;二是被追加主體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包括合伙企業的現任合伙人及“以協議簽訂時間”(債務發生時間)為判斷標準而應對退伙前債務承擔責任的已退伙合伙人;三是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當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債務,且債務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時,申請執行人可申請追加已經退伙的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
2、在此,我們建議申請執行人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前,需先對合伙企業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確保其無財產可供執行。同時申請執行人要區分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因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可以被追加。如果要追加退貨人為被執行人的,申請執行人應當準備好債務產生時的協議文件等證據,證明退伙人退伙前債務已經發生。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八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三條:“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北京李營營律師團隊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追加被執行人必須符合《變更追加規定》的明確情形,不得依據實體法直接追加。
案例一:《晶科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晶科電力設計有限公司與湖北平凡瑞豐新能源有限公司、襄陽市漢江產業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等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異議之訴案》[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鄂06民終5049號]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有大量的關于股東責任的規定,但是,這些規定是用于一般民商事和破產案件審判的,是人民法院審理與公司有關糾紛案件的裁判依據,而非跳過審判階段,直接在執行程序中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律依據。這是因為,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意味著直接通過執行程序確定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擔實體責任,對第三人的實體和程序權利將產生極大影響,因此,追加被執行人應嚴格遵循法定原則,即《變更追加規定》第一條“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中的法定條件。
2、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無法清償債務時,申請執行人有權追加已經退伙的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
案例二:《周琰與藍巨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民初969號]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作為被執行人的藍巨置業中心已經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該給付義務所涉《代持股協議》訂立于2015年6月2日,藍巨投資集團于2015年6月8日由普通合伙人變更為有限合伙人,并于2015年8月退伙,周琰申請追加藍巨投資集團為被執行人,符合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關于藍巨投資集團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周琰主張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應在其認繳的未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故要求藍巨投資集團在其未出資的33000萬元范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并無不當。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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