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濟南中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推出《紀小槌說案》欄目,聚焦濟南兩級法院審結案件,挑選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典型案例,采取以案說法形式,講解法律知識,解答法律問題。
01
編寫人簡介
侯婭民
槐蔭法院立案庭
三級法官
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停運損失該如何認定?
網約車在運營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全責。車輛維修期間,司機無法接單,真實損失如何認定?通過下面這起典型案例,看一看“停運損失”在法律中究竟如何界定。
#01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趙某駕駛一輛小轎車與正在運營中的網約車發生追尾事故。交警認定趙某全責,網約車司機錢某無責。事故發生第四天,錢某將車輛送至4S店維修,三天后修理完成離店。保險公司理賠后,雙方因停運期間的營運收入損失未能協商一致,錢某遂將趙某訴至槐蔭區法院,主張維修期間每天450元共計1350元的停運損失賠償。
趙某認為,錢某并未提交穩定、真實的收入證明,無法證明其每天450元的營運收入。此外,維修工時只有7小時,卻主張3天停運,時間上也不合理;更提出車輛是第四天才送修,存在“故意拖延”的嫌疑。
#02
法院審理
這類案件在實踐中并不少見,而“停運損失”的認定和賠償,也常常成為爭議的焦點。錢某主張“停運損失”存在相關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依法從事貨運、客運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交通事故不能運營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法院應依法支持。
然而,主張“停運損失”雖具有法律依據,但并不是所有車輛發生事故后都能索賠“停運損失”,需要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車輛具有合法的營運資質,比如注冊登記為網約車、出租車、貨運車;二是損失必須合理,即與維修周期掛鉤,并能提供有效證據加以證明。由于停運損失系間接損失,交強險的范圍內不予賠付,因此判決由侵權人趙某來承擔停運損失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趙某駕駛的車輛雖然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趙某與車輛實際所有權人系租賃關系,車輛實際所有權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并無過錯,因此應當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的另一爭議焦點為趙某認為修理工時只有7小時,不應該認定為三天停運。法院審理中強調的是“進廠、出廠”的實際時間,而不是單看工時。車輛在維修期間即便沒有實際施工,也因等待配件、排隊維修等處于無法運營狀態,這段期間的停運損失也是實際存在的。關于趙某提到錢某“故意拖延”到第四天才去修車,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相反,錢某提交了事故發生后與趙某的微信記錄,內容顯示正是趙某在事故處理、保險報案等環節存在拖延。法院最終認定停運3天合理。錢某雖然提供了平臺流水和部分銀行記錄,但是無法真實反映其每日凈收入情況,缺乏穩定性。法院參考《2023年度山東省交通運輸行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16187元,折算為每日318元,三天共計955元,這是一種行業平均參考法。如若舉證充分就按實際收入進行賠償,證據不足時法院只能參照行業數據酌情處理。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趙某賠償錢某停運損失955元。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03
法官說法
近年來,網約車成為人們出行的重要方式,也吸引了大量從業者加入。但隨著網約車事故糾紛頻發,賠償規則逐漸復雜化,特別是司機作為“營運者”身份,在損失認定、平臺責任、保險范圍等方面涉及多個法律層面,值得大家重視。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網約車上的乘客受傷了,應該找誰賠償?乘客如果屬于無過錯方,其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如果對方車輛全責,乘客可以直接向對方司機或其保險公司索賠。如果網約車司機有責,乘客可以先通過平臺提供的商業保險理賠,或者起訴司機和平臺。
實際生活中有些人是兼職跑網約車,但沒有營運證。如果發生事故,他們能否主張停運損失或誤工費?嚴格來說,沒有營運資質的車輛不具備主張“停運損失”的資格。但如果提供穩定接單記錄,能證明其長期運營事實,有些法院也會酌情支持。不過建議大家依法合規運營,避免后續維權難。
在此提醒廣大網約車駕駛員朋友幾點:第一,務必依法取得營運資質,避免在事故中落入“證照不全、無權主張”的尷尬境地。第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報警、聯系保險公司,盡快修車,并妥善保留維修記錄、進出廠時間、收入證明等材料。第三,索賠要實事求是,有多少證據說多少事,避免因虛高影響案件審理。第四,最重要的是安全第一,文明駕駛不僅是對乘客負責,更是對自己和家人負責。
來源丨槐蔭法院
編輯丨侯樂鑫
審核丨許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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