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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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人民法院處置財產,變賣不成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那么,多次流拍后債權人不愿以物抵債,法院還能再拍賣、變賣嗎?
最高院在《廣西聯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宗檢股權轉讓糾紛執行復議案》中明確:
經兩次網絡司法拍賣均流拍、經變賣仍未成交,且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抵債的情形下,法院根據市場價格變化,重新啟動評估、拍賣程序,以實現案涉股權的公平變價,并未違反相關司法解釋的禁止性規定。
最高院認為,
貴州高院在以網絡司法拍賣方式處置案涉股權的程序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兩次拍賣均流拍后,對案涉股權進行變賣,但仍未成交。
對于變賣仍未成交情形下如何處置案涉股權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沒有直接規定。
根據該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做好網絡司法拍賣與網絡司法變賣銜接工作的通知》第七條的規定,對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應按照相關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依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處置財產,變賣不成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該規定中的其他執行措施,包括執行法院可以根據市場的具體情況,在不存在過分拖延程序,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及時重新啟動評估、拍賣程序。
因此,貴州高院在案涉股權經兩次網絡司法拍賣均流拍、經變賣仍未成交,且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抵債的情形下,根據市場價格變化,重新啟動評估、拍賣程序,以實現案涉股權的公平變價,并未違反相關司法解釋的禁止性規定。
廣西聯壯公司要求必須退還案涉股權而不得重新予以評估、拍賣的主張,欠缺法律和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多次流拍后債權人不愿以物抵債,法院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再次啟動拍賣或變賣程序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更有效的法律幫助。
周軍律師提醒,一審如果沒有提時效抗辯,如果有新證據仍可在二審抗辯;如果答辯期沒提管轄異議,事后發現有專屬管轄或級別管轄問題的,還應積極提示法官,由法官依職權對管轄進行審查,以做出正確處理。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更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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