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濤 通訊員 陳書經)彭某上班第一天就在廚房門口摔傷,但他與用工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購買工傷保險,認定工傷的要求遭到了拒絕,怎么辦?日前,經法院審理,這起案件塵埃落定。
彭某經人介紹到我市某酒店從事洗碗、擇菜等雜工。2022年2月10日上班第一天,彭某在酒店出廚房門時,因地面有油漬不慎滑倒摔傷,導致右股骨頸骨折。
隨后,彭某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湘潭市人社局當日受理,并向酒店寄送《湘潭市工傷認定協助調查通知書》,要求酒店前往人社局查閱彭某提供的資料并提交書面意見和相應證據。
酒店方面書面回復,稱并未以任何方式通知彭某來酒店做事,雙方不存在任何關系,更何況彭某已年滿55周歲,不符合工傷認定的年齡要求,對彭某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然而,湘潭市人社局經過調查之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彭某受到的傷害為工傷。酒店不服,向雨湖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酒店與彭某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經查,本案中,涉事酒店經營范圍為餐飲服務、食品等零售,具有用工主體資格。彭某作為第三人在該處從事洗碗、擇菜工作,屬于單位業務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此外,酒店在2022年2月10日已開始安排彭某從事洗碗、擇菜等工作,實際用工已經發生,故當天為酒店對彭某的實際用工之日。彭某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因此,酒店與彭某之間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至于酒店方認為其與彭某之間不是事實勞動關系,法院認為其未提交相應證據證實,也未提交證據證實彭某在其工作區域內受傷是其他非工作原因導致,且與證人的陳述、視頻監控錄像及彭某出現在微信工作群中的合影打卡照片相互矛盾。
法院判決,被告湘潭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判決駁回原告酒店的訴訟請求。酒店不服,提起上訴。湘潭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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