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聽到有人說,辛辛苦苦一輩子,就給銀行打工了,而到最后,房子居然還不是自己的?這個話到底對不對呢?關于商品房,“70年產權”的爭議,一直以來備受大家的一個關注,許多人誤認為“產權到期后房子將被國家收回”,但根據現行法律框架,實際情況遠非如此。
房子70年產權到期,最后歸誰?國家明確規定,房產證別亂寫名字了。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房子產權的一個問題。
一、產權本質: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我國實行“房地分離”制度,房屋產權包含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兩部分:
1. 房屋所有權:自房屋竣工之日起,購房者即取得永久性所有權,不受土地使用年限限制。只要房屋未滅失,所有權始終歸業主所有。
2. 土地使用權:住宅用地最高使用年限為70年,到期后需續期。這一規則源于《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自動續期”,但續期費用需依法繳納或減免。
關鍵區別:
土地歸國家所有,使用權可出讓;房屋歸個人所有,無期限限制。
產權到期后,國家收回的是土地使用權,而非房屋本身。例如,若房屋因設計壽命(通常70年)到期而無法居住,業主仍需自行拆除,但土地使用權到期后仍可申請續期。
二、產權到期后如何處理?國家已明確規則
根據《民法典》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產權到期后存在以下兩種路徑:
1. 自動續期: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業主無需主動申請即可續期,但需補繳土地出讓金。具體費用標準尚未明確,可能參照當地基準地價或房屋評估價確定。
2. 國家收回:若業主未申請續期,或因公共利益需要(如城市規劃調整),國家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需對地上房屋按市場價補償。
爭議焦點:
續期費用:目前法律僅規定“繳納或減免”,具體細則尚未出臺。有專家建議參考日本“象征性收費”模式,或根據房屋剩余價值比例繳納。
集體決策難題:若業主分散且對續期費用意見不一,可能影響續期流程。未來需通過立法明確協商機制。
三、房產證登記:名字寫錯將引發重大風險
房產證上的名字直接決定房屋所有權歸屬,若登記錯誤或未及時變更,可能導致以下問題:
1. 繼承糾紛:未登記為共有產權人的一方可能無法主張繼承權。例如,夫妻共同購房但僅登記一方名字,離婚或去世時易引發爭議。
2. 交易風險:若產權人去世且未辦理繼承登記,房屋無法正常交易。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需先完成繼承公證或訴訟程序。
3. 稅費爭議:共有產權人未明確份額時,可能因稅費分攤比例不清晰產生矛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房產證登記需嚴格遵循《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確保權利人信息準確。
我們在買房子的時候要注意什么呢?
第一:核實剩余年限
購房時要求開發商提供土地出讓合同,確認實際剩余使用年限。
第二:規范產權登記
共有產權需明確份額,避免遺漏共有人;及時辦理繼承、贈與等變更手續。
房屋70年產權到期后,房屋所有權仍歸業主,但土地使用權需續期。這一制度設計既保障了公民財產權,也為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留出空間。購房者需理性看待“產權縮水”問題,同時重視房產證登記的法律效力,避免因疏忽導致權益受損。未來,隨著政策細則的落地,農村與城市的土地價值分配機制將進一步優化,房產市場的穩定性將顯著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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