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王某本科階段因在2021年6月30日才取得最后一門課程的成績單,錯過了學校6月29日的第一批畢業審核和6月30日的第一批學位評定審議。7月12日學校學生處、教務處聯合出具證明,證明王某具備了畢業條件和學位申請條件。9月29日,學校為王某頒發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在此期間,王某于9月1日進入本校攻讀碩士研究生。12月,學信網在核查研究生學籍時發現,王某在8月30日至9月29日期間存在本科學籍和研究生學籍重疊的情況,違反《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關于高校學生同一學習時段只注冊一個普通全日制學籍的規定。12月19日,學校要求王某退學。王某不服,提起行政復議。在行政復議機關指導督促下,學校及時解決了王某學籍重疊的問題,王某隨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糾紛得到實質性化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專家釋法 安潤
本案涉及學籍管理工作,凸顯了保護學生權利在高校學籍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學生符合畢業條件時應及時頒發學歷學位證書。根據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應當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本案中,雖然王某于2021年6月30日才取得最后一門課程的成績單,但根據學校有關部門7月12日出具的證明可以得知,王某當時已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具備了畢業條件和學位申請條件,只是因為其未趕上學校6月份的畢業審核和學位審核,學校經下一批次審核后于9月29日發放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實際上,依該校學生處、教務處證明,截至6月30日,王某符合畢業條件,學校應在合理時間內組織審核并發放學歷學位證書。
學籍注冊前的新生入學資格應嚴加審查。《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學校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同時,《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第八條規定,高等學校對報到新生進行錄取、入學資格復查,對復查合格的學生予以學籍注冊,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對放棄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取消入學資格的學生予以標注。普通高校學生在同一學習時段,只注冊一個普通全日制學籍。本案中,學校為王某頒發本科畢業證書的落款日期為2021年9月29日。學校在王某研究生入學時,在未充分對其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審核的情況下為其注冊了研究生學籍,造成本科學籍和研究生學籍的重疊,違反《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的相關規定。
學籍管理工作應強化學生權利保障思維。根據教育法相關規定,學校有維護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義務。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學校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換言之,高等學校辦學治校過程中,要堅持以學生為中心,在涉及學生畢業、就業、升學等重大事項時,不能簡單地從管理便利的角度出發,而是應從保障學生權益角度考慮。既要作行不行的技術判斷,也要作應不應該的價值判斷,保障學生受教育權。本案中,盡管在技術判斷層面上學生具有學籍重疊問題,但一方面學校本身存在處理不及時、審查不到位的行為瑕疵,另一方面學校負有維護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義務,因此學校不該直接、簡單地要求王某退學,剝奪王某在該學校受教育的權利,而是應當在綜合考量所有可以解決該問題的方法后,選擇采取對王某合法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進行妥善處理。
《中國教育報》2025年04月23日 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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