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奉賢區知識產權保護與區域經濟發展深度融合,護航奉賢區法治化營商環境,今天(4月22日)下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奉賢法院”)發布2024年度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白皮書。
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服務保障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奉賢法院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知識產權案件為樣本,分析總結案件特點及司法服務新質生產力主要做法,提示案件反映的經營風險并提出相關意見,助力企業創新成果轉化與核心競爭力提升。
白皮書顯示,2024年,奉賢法院共受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926件,審結943件;受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56件,結案51件;受理并審結知識產權行政案件1件,知識產權案件的結收比達101.22%,年度收案量較2023年略有增加。
民事案件案由主要以著作權侵權類案件為主,結案數量較多的案由為:著作權侵權類案件530件,占56.20%;商標權侵權類案件138件,占14.63%;合同類糾紛案件20件,占2.1%;復合案由案件共25件,占2.6%。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白皮書介紹了奉賢法院司法服務護航新質生產力的主要做法:多元聯動解紛建設,拓展矛盾解決路徑;聚焦主責主業,優化機制建設;強化審判延伸,回應司法需求;深化跨地域協同保護機制,注入司法新動能。
針對案件共性問題
提出建議
奉賢法院針對企業在知識產權領域出現的法律認知缺失、侵權風險預判不足、訴訟程序應對短板等共性問題,提出加強自主品牌運營全流程管理、最大化維護合法權益、防范新業態領域風險等對策建議。
以案釋法
發布“口袋書”典型案例
奉賢法院還發布了知識產權審判十大案例,并制作配套口袋書。通過總結近期審理的十個具有典型意義的知識產權案例,為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指引和參考。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知識產權案件典型案例(2024)
目錄
案例一
碩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訴上海恬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權利用盡規則的適用條件
案情簡介
原告碩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是品牌寵物藥“大某愛”的商標權人,被告上海恬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寶平臺經營的店鋪銷售“幼貓套餐3次裝”“幼貓套餐1次裝”商品,“幼貓套餐3次裝”包括大某愛(賽拉菌素滴劑)15mg原裝整盒3支、海某妙(米爾貝肟吡喹酮片)14mg拆零3粒。“幼貓套餐1次裝”包括大某愛15mg拆零1支、海某妙14mg拆零1粒。
原告認為被告在網店拆零銷售獸藥,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被告在訴訟中辯稱:被告不存在侵權行為,所售藥品系正品。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恬某公司將正品獸藥拆零后,使用塑料封口袋重新包裝,其所附“海樂妙和大某愛驅蟲套餐使用說明”標明的獸藥使用方法與原裝正品包裝盒內說明書及內頁印制的使用方法差異較大,如將使用部位簡單描述為脊椎部位、未提示需要將藥管尖端直接接觸動物皮膚、未提示勿用于破損皮膚等,封口袋亦未標明進口獸藥注冊證號、生產企業、聯系地址等信息。
該重新包裝行為并未充分披露正品的商品信息,與正品在包裝方式、包裝內容物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類似于一種生產行為。
新包裝起不到提升商品價值的作用,且在新包裝中除了“大某愛”獸藥外,還有其他品牌獸藥,故被訴侵權商品與正品不屬“同一商品”,而屬于“同一種商品”,不具備商標權用盡規則的“同一性”要件,被告恬某公司不能適用該規則免責。故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對正品包裝和新包裝進行了詳細比對,從是否可以適用商標權利用盡規則、是否屬于合理使用及是否破壞商標品質保證功能三個方面,分析認定網店構成侵權,同時明確了網店銷售寵物藥時對權利商標的使用應受限制,保護了權利人對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同時也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本案的審理為完善我國商標法中相關條款提供了有益的實踐支持,對有關部門制定網售寵物藥具體規則提供了有益借鑒,對規范寵物醫療市場、促進寵物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二
北京厚某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訴上海九某模型設計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基于事實證據因素,綜合判斷網站實際經營者
案情簡介
原告北京厚某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享有視聽作品《某王進行時》的獨占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
原告發現域名為shanghaijiuxxxx.com的網站未經合法授權,提供上述視聽作品的在線播放服務。
該域名ICP備案主體為上海九某模型設計有限公司。故訴請要求被告上海九某模型設計有限公司承擔侵權責任。被告稱自2022年1月9日起不再使用該域名,不同意原告的訴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被告是否實施了原告所主張的侵權行為。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首先,ICP備案主體為法定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系認定網站運營主體的初步依據。
但是備案并非行政確認或行政許可,在備案活動中,一般情況下行政主管機關對申請者報送的情況和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因此在確定網站實際經營者時,仍然要結合其他事實、證據進行綜合判斷。其次,具體到本案中,shanghaijiuxxxx.com網站首頁并未載明上海九某模型設計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在網站其他欄目,也找不到上海九某模型設計有限公司企業的任何相關信息。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復函中表明目前該域名并非由境內注冊商進行注冊,上海九某模型設計有限公司取消接入時間在時間戳取證時間之前。
綜合以上證據來看,原告關于被告在取證之時系網站運營主體的主張陷于真偽不明狀態,原告有義務就其主張進一步進行舉證,而原告目前除了ICP備案查詢資料外,并無其他確實、充分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系網站的實際運營主體。
綜上所述,原告所提供的ICP備案信息雖具有推定網站經營者的效力,但在有初步證據證明被告在取證時已經無法實際運營涉案網站的情況下,原告未能進一步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系涉案網站運營主體,故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原告所提供的ICP備案信息雖具有推定網站經營者的效力,但在有初步證據證明被告在取證時已經無法實際運營涉案網站的情況下,原告未能進一步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系涉案網站運營主體,故對于原告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案例三
廣州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訴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設置易混淆的關鍵詞作為網絡推廣內容,構成商標侵權
案情簡介
原告廣州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系“頭某大事”的商標權人,被告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將涉案域名wejianzhan.com涉及以原告專有的“頭某大事”品牌商標設置為關鍵詞、標題的網絡推廣內容等。
故原告訴請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及賠償經濟損失。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辯稱,落地頁是百度公司設置的,被告不存在侵權行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以“頭某大事養發館加盟”作為推廣內容,指向養發館加盟宣傳內容的網站,屬于在類似服務上使用與案涉權利商標相同商標的行為,易使相關公眾對鏈接指向的養發館加盟信息產生來源于原告或者與權利商標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和誤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針對同一被訴侵權行為,原告已受到商標法的保護,故不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該行為予以評價。據此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5萬元。
典型意義
根據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構成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在百度網站搜索“頭某大事養發館加盟”,搜索結果中顯示有被告的商業推廣網頁鏈接,且在該搜索鏈接的正標題部分及下方副標題部分顯示有“頭某大事”商標字樣,該行為屬于在廣告宣傳等商業活動中的使用,起到了標識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故該使用屬于商標性使用,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案例四
上海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某科技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直播帶貨場景下如何認定被訴行為的指向對象
案情簡介
原告上海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妙某藍多”兒童奶酪棒的生產商,其訴稱: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無充分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多次、多平臺發布針對原告的惡意詆毀信息,如“你買過這種水酪棒嗎?不要再買這種一晃就掉的奶酪棒了,里面大部分都是水,像我們奶酪博士的奶酪棒,口感就綿密多了。”
“原來奶酪棒之間的區別可以這么大,我以前吃的只能叫果凍吧,果凍在超市買都得這個價,你們再看看他的價格,真是沒有對比就沒有傷害”等編造不實的誤導性信息,對原告商譽造成極大侵害。
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被告在網絡媒體上發布被訴侵權視頻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的商業詆毀,如構成,被告應承擔何種責任。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首先,被訴侵權視頻明確指向原告,理由如下:1.在市場監督管理局取證視頻的畫面中,價格標簽出現了“妙某藍多”字樣;2.原告提供的視頻10的評論“妙某藍多:有被內涵到”“妙某藍多,上次買了你家白金版的,好吃,換了妙某藍多,有點后悔了”,可見觀看視頻的相關公眾已意識到主播的評論針對原告的產品。其次,被訴侵權視頻中存在誤導性信息,對原告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造成損害。
理由如下:被訴侵權視頻中稱包括原告在內其他廠家出品的奶酪棒商品為“果凍”“水酪棒”,而根據GB2519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干酪含量15%以上的即可稱為“干酪制品”,并可以添加其他原料,故被訴侵權視頻中的相關表述明顯與客觀事實不符。
將添加了水的奶酪棒稱為“果凍”“水酪棒”,具有片面性和不準確性,容易導致消費者對相關商品產生錯誤認識,進而影響到消費者的決定,并對原告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產生負面影響,損害原告的利益。綜上,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對原告的商業詆毀。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被告通過其控制的微信公眾號、小紅書、抖音賬號等自媒體賬號宣稱包括原告在內的其他兒童奶酪棒廠家出品的奶酪棒“頂多算是果凍”“之前買的只能叫果凍”“之前買的應該叫水酪”,被告通過其控制的抖音賬號宣稱“不會說去給你們加水,去濫竽充數,不會讓你們辛苦賺的錢去給孩子買水酪棒”,二者均實施了商業詆毀行為,應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據此判決被告賠禮道歉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8萬元。
典型意義
直播帶貨憑借高互動性和強轉化力,成為電商領域的重要增長點。然而部分主播或商家為爭奪流量,通過貶低競爭對手、編造虛假信息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導致商業詆毀、虛假宣傳等侵權行為成為行業突出問題。
本案中,原、被告間存在競爭關系,同時根據主播的話語、主播展示的白板、直播間評論等細節,可以綜合判斷帶貨主播存在商業詆毀行為。本案通過以案釋法的方式,有力遏制商業詆毀亂象,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案例五
杭州某你好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上海某老板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未整體侵犯短視頻作品可以通過鄰接權進行保護
案情簡介
原告杭州某你好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抖音平臺運營店鋪銷售某品牌塑臉面罩。后發現被告使用原告文案及聲音制作大量視頻并發布在其抖音賬號。
被告上海某老板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辯稱,被告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訴請。被告相關的行為沒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權,原告主張整體的視頻是視聽作品,但被告并未對整體的視頻進行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部分涉案視頻中使用原告錄制的視頻中的錄音,構成對原告錄像制作者權的侵犯。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錄像制作者享有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被告通過抖音發布的涉案視頻使用了原告視頻中的錄音,其在使用過程中必然不可避免地進行了錄音的復制,后將相應錄音與其自行錄制的視頻相結合,最終發布在其抖音賬號中。
被告的前述行為侵犯了原告針對其錄制的視頻享有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因錄像制作者不享有修改權,故對原告主張被告侵犯其錄制視頻之修改權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被仿冒的視頻在面罩產品的銷售領域具有一定影響,亦未提供證據證明相應被仿冒的視頻已經與其銷售的面罩產品產生關聯從而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進而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
原、被告生產的面罩產品均標識有各自的商標,該商標實際上才是消費者識別商品來源的主要途徑。
故本院對原告主張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意見不予支持。最終判決被告對涉案錄像制品享有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2萬元。
典型意義
隨著數字內容產業進入全民創作時代,直播與簡單視頻的著作權保護困境日益凸顯。在獨創性標準難以認定的情況下,鄰接權以其對傳播者權益的保護功能,為海量數字內容提供了新的權益保障路徑。
本案中,被告使用原告文案及聲音的行為,可以通過錄像制作者權予以保護。鄰接權通過錄像制作者權保護非獨創性的視聽錄制品,完美契合鄰接權保護“傳播勞動成果”的核心要義。
案例六
斯某有限公司訴上海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糾紛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取得作品登記證書不一定享有著作權
案情簡介
原告是一家專門經營玩具水槍的公司,對水槍、產品包裝以及包裝盒內部使用說明書等作品均擁有著作權。
原告認為被告在運營網站、淘寶店鋪展示和許諾銷售與其字號、域名相似名稱的產品,其未經原告許可復制了原告享有的水槍外觀、包裝以及內部說明書,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其行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
原告亦認為被告擅自使用與原告公司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企業名稱、域名主體部分以及其他使人誤認為其生產銷售的商品來自原告的混淆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的水槍外觀體現的系對水槍外殼結構,而不能形成藝術性表達,其表達對象并非屬于藝術領域,故對原告作品著作權的侵權不能成立;但原告公司在玩具水槍領域具有較高的競爭優勢,且被告公司作為曾經的原告中國地區產品經銷商應當知曉原告字號蘊含的商業價值,故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本案是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取得作品登記證書,但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的典型案例。鑒于我國作品登記機關在進行登記時僅進行形式審查而不進行實質審查,作品登記證書這一證據并不能當然得出被登記的對象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作品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應由法院結合作品本身進行綜合認定。
案例七
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上海某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糾紛案——未就與第三方條款披露,不約束合同相對方
案情簡介
原告與被告合作原告獨家代理的兩本圖書的出版發行,并簽訂圖書出版合作協議,就首印量及結算方式等進行約定。
原告認為其與案外人簽訂的出版授權合同與案涉合作協議系背靠背條款,內含關于保底印量或者保底金額約定,后被告以出版的圖書銷售情況不佳,拒絕履行保底承諾,單方面宣告拒絕履約,為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應付未付圖書結算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其與案外人簽訂的出版授權合同與案涉合作協議系背靠背條款,但未與本案被告就與案外人簽訂的出版授權合同約定的冊數、其它條款當然系背靠背合同進行明確說明,也未在溝通中要求被告保底印制,且案涉圖書出版合作協議已就首印量進行明確,故原告關于簽署兩份協議系背靠背合同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典型意義
本案系出版合同糾紛中關于印量產生的糾紛,是圖書出版合同違約中的典型案例。印量一般是圖書出版合同中列明的重要內容,同時合同雙方也可能會在條款中約定保底印刷量,或被授權方取得授權后另行委托他人印制圖書。
如被授權出版方另行委托他人印制圖書后,僅以授權方向案外人付款主張前后協議系背靠背合同,還應由法院結合被授權方向授權方披露協議內容情況等進行綜合認定。
案例八
恩某有限公司訴上海恩某軸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未經授權突出使用他人商標 構成商標侵權
案情簡介
原告系軸承領域知名公司在中國唯一授權方,其發現被告在域名、網站、商品等使用了原告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
原告亦認為被告在其網站使用“授權經銷商”“X軸承官網”等文字進行宣傳,并以原告商標作為域名,被告企業字號與原告相似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發布澄清聲明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使用原告商標作為其微信名稱承攬業務,并在網站、單據等突出使用原告商標,且被告雖抗辯銷售產品系來源于原告授權經銷商,但原告鑒別并非正品,被告行為屬于侵害商標權行為。
但被告侵權行為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已由前述侵權行為所囊括,無需再以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重復評價。
典型意義
商標用以識別和區分商品服務來源,本案系典型商標侵權糾紛。銷售商在突出使用他人商標的“搭便車”行為時,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合法來源抗辯也是商標侵權糾紛中常見的抗辯事由,但銷售商需提供證據證明侵權產品系合法取得,并提供相應證據綜合判斷銷售商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
案例九
廈門某科技有限公司訴上海某軟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未經授權突出使用他人商標,構成商標侵權
案情簡介
原告系美圖軟件、硬件開發商,被告亦為軟件開發商,原告發現被告開發有與原告軟件名稱相似的軟件,軟件中使用與原告近似標識,軟件操作的字體選擇界面顯示字樣與原告商標近似,侵害原告享有的商標權。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發布澄清聲明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被告認為其軟件名稱包含額外的描述性詞匯,基于通用詞匯組成而成,軟件名稱和功能上存在明顯差異,且取得相關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證書后才上架,并未構成對原告商標的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被訴侵權軟件提供的服務與原告核定使用類別構成類似服務。
軟件上線時使用的被訴侵權字樣以及應用詳情中載明的被訴侵權字樣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構成商標侵權;但軟件操作的字體選擇界面字樣系不同字體效果的展示,不屬于商標性使用,不構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典型意義
本案系商標侵權案件描述性正當使用抗辯的典型案例,經營者出于經營需求對自身商品進行描述,可能會使用到其他商標相同的文字或標識。
特定領域用于描述的詞匯相對較固定,判斷是否屬于描述性詞匯應從詞匯本身意義、公眾認知情況、使用詞匯必要性考量,而判斷是否構成侵權還應當從是否突出性使用導致消費者混淆、是否善意正當使用等多方面考慮。
案例十
南通某紡織科技有限公司訴上海某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注冊商標與通用術語高度關聯,主觀善意不構成侵權
案情簡介
原告享有某核定使用于第20類“枕頭”等商品的商標專用權,其認為被告于電商平臺銷售標注原告商標標識的枕頭商品,構成商標侵權,訴請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被告抗辯稱,原告享有商標的構成屬于睡眠領域的通用術語,其使用行為符合《商標法》第五十九條關于正當使用之規定,未構成商標性使用,亦未導致混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使用的標識本身屬于描述性詞匯,能夠表明特定領域的特定概念,結合被告經營領域,屬于合理描述其經營商品特點范圍和功能介紹,未造成相關公眾混淆,不構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經過使用取得顯著性的除外。
若注冊商標組合經公開出版物及行業慣例確認為通用術語,需判定該術語是否因通用性導致商標顯著性弱化,進而限制其專用權范圍。
若圖形組合與通用術語高度關聯,顯著性受限,還應從商標顯著性和知名度綜合判斷商標近似及混淆可能性。如僅用于商品功能描述,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亦不存在攀附商譽之惡意,則不構成商標性使用。
素材提供:商事庭
文字:李宜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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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仲偲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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