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云南鎮雄縣警方21日消息,近日, 鎮雄“網紅”劉某春、毛某(女)因敲詐勒索,被鎮雄縣公安局依法給予行政拘留。
2025年2月22日,鎮雄縣公安局接轄區群眾王某報警,稱其被鎮雄“網紅”劉某春敲詐勒索。經公安機關調查,2025年2月20日,劉某春、毛某以夸大事實方式拍攝有關視頻,在各自抖音賬號進行發布,博取網絡流量和網民關注。王某關注到相關視頻后,多次與劉某春、毛某溝通,要求刪除,但劉某春、毛某拒絕刪除,并向王某勒索2000元“刪帖費”。劉某春、毛某通過中間人收取王某2000元費用后,將視頻刪除。
經詢問,劉某春、毛某對以夸大事實拍攝視頻并在網絡媒體發布,后以“拒絕刪除視頻”為要挾,向報警人王某勒索2000元“刪帖費”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鎮雄縣公安局表示,網絡并非法外之地,無論是網絡大V、“網紅”,還是普通網民, 通過抖音、微信、快手等網絡媒體打著“正能量”幌子,曝光他人隱私、損害他人名譽、發布不實信息,以此相威脅、要挾、恫嚇并獲取非法財物的行為,已觸犯相關法律規定,終將受到法律制裁 ,也希望廣大群眾積極向公安機關提供相關案件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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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來源:云南網、中國新聞社、鎮雄警方
編輯:曾欣
編審:沙蘭梅
終審:周健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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