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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述:“理論與實踐如何貫通”學術沙龍暨車浩教授《正義的決疑》新書分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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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1日,由上海二中院主辦,北大法寶學堂協辦的在上海二中院舉行。現將分享內容整理如下:

議題一

理論研究如何指引實踐


該議題由上海金山法院黨組書記、院長余劍主持,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焦艷鵬,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柏浪濤,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彭文華,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孫萬懷進行了分享。

焦艷鵬教授研究正義觀念及其生成過程或者影響要素,對于準確把握刑事法律的價值,科學認知刑法中的出罪與入罪,合理、準確定位刑法的懲治效能,具有重要學術意義。其主要觀點包括:第一,人在一定意義上是一種生活的動物,人因生活的需要而產生對財產、秩序、安全等的需求,從而形成人的生活利益。人的生活利益的保障和實現應當是刑法在客觀世界的根本任務。第二,人的正義觀念主要是在生活場域中生成的。人在具體時空之中,在不同階段或不同性質的生活形態之下,正義觀念具有顯著差異,并且會影響到人的行為模式以及人在生活當中諸種行為的展開。第三,法益侵害的本質是對人的生活利益的侵害。可嘗試在主客觀相一致等原則的指導之下,將生活利益的侵害狀態引入到出罪或入罪判斷當中。同時,在生活場域中對人的行為進行入罪化判斷過程中,除了要考慮人的生活正義觀念外,也要考慮生活正義觀念在形成過程當中受到的外部性因素影響。

柏浪濤教授《正義的決疑》最大的特色就是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揭示深刻的法理,具有很強的可讀性,其中最寶貴的兩點是體系思維與邏輯思維。對于體系思維,例如書中分析“救落水女友、不救母親”案例時,即體現了嚴密的思維體系,從救助義務、違法性判斷、法益衡量等角度層層深入,對于刑事責任的論證環環相扣、精雕細琢,形成精細化的論證體系。對于邏輯思維,書中處處體現了嚴密的邏輯推導思維,例如在釋法說理過程中,如何準確區分充分條件和必要條件,并進行合乎形式邏輯規則的法理推導,是對于法律人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證正確適用案件“決疑術”的方法論基座。

彭文華教授:當代的刑事法律學術研究必須注重三個方面。第一,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兼顧。作為司法工作者,一方面要從法律和形式上判斷案件事實,另一方面也需要從犯罪后續的人身危險性、再社會化角度進行案件的價值判斷。價值判斷是高于相對孤立的“一案一判”的普遍性規則,是司法人員的靈魂,只有通過價值判斷對事實和法律進行解讀,才能體現司法工作者的價值。第二,規范理性和實踐理性相結合。本書對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作了很好的解讀,對法律文本的解讀不能單純從詞句字眼的角度出發,還應當考慮實踐的具體情況,對法條的解讀具有實踐的指導意義。第三,結果正義和分配正義兼顧。這體現于本書中對于收買被拐賣婦女罪的解讀中,要求司法工作者注重個案結果正義的同時,站在分配正義的角度,對制度進行體系化的構建和解讀,讓具有類似情況的一攬子案件可以得到治本的解決。

孫萬懷教授:對《正義的決疑》一書的閱讀體悟主要表現為三個關系。一是其與車浩教授的關系。其是車浩最早的讀者。車浩教授不僅專注于案例和教義學關系的研究,例如引入被害人教義學來研究詐騙罪,采用挑戰善良習俗和公眾底線倫理情感的超法規內涵來理解“手段特別殘忍”等,同時他更是一個有情懷、講良知、具有浪漫主義底蘊的刑法學者。二是理論和實踐的關系。二者關系實際上就是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問題,由實踐人員將實踐中發現的問題向學者提供,學者給出觀點作為參考,綜合多方意見形成結論。為避免理論和實踐脫節的現象,希望雙方都可以探索更多如同上海二中院“至正·理論實務同行”刑事審判研討會的交流平臺,有助于理論和實踐的深度結合。三是技藝和良知的關系。面對疑難案例時,往往事實、法律、理論問題沒有明確的界分,應當引入超法律的規范作為判斷依據。刑事司法除了要講細致的規則,同時更要依靠司法人員和學者的責任擔當,考慮通過天理和人情的超法規層面來解決實踐難題。

議題二

司法實踐如何反哺理論


該議題由蘇州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王勇主持,浙江高院減刑假釋審判庭庭長周德金,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任素賢,上海律師協會副會長徐宗新,南京軍事檢察院大校檢察長劉劍進行了分享。

周德金庭長:法學理論的繁榮應是實踐向理論投射繁殖生長的,也是理論挖掘實踐而衍生繁殖的。這種繁殖生長最好的狀態是理論和實踐的齊繁榮、雙促進。但現實往往是比較骨感,法學理論和實踐的隔閡是存在的。因此,可從以下幾方面實現司法實踐反哺理論。一是相互擁抱,司法實踐以更加開放的姿態接納理論觀點。由于理論界和實務界彼此比較“陌生”,因此需要建立系統、深入的互商機制,有效實現理論指引和互動。二是相互重視,司法實踐以更加務實的姿態對待理論研究。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分享意識和機制似乎還有不足,導致個案上理論和實務越來越分離。而《正義的決疑》一書以生動、活潑、平實的筆調,對近年來熱點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思考和辨析,會潛移默化地影響讀過此書的一線刑事法官,這就是學者的社會責任和功勞。但是,也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司法實務部門本身要更加求真務實,否則,再多的“真經”也不能入腦入心。三是相互促進,司法實踐應積極搭建院校合作的平臺。司法實務部門應積極主動作為,可將案例做技術處理后提供給學者。學者也應將視野更多地投向司法實務,研究實務中的難點、堵點問題。

任素賢教授:結合《正義的決疑》這本書分享三點體會。一是透過“普洛透斯的臉”尋找真相。正義的“臉”是多樣的,在普通老百姓眼中是一種“模樣”,在法官眼中可能又以另一種“模樣”呈現。基于復雜社會情境中的正義的“臉”必然是多維的,但法律人基于理性,以及較強的法律思維與法律能力,有時會缺少“事實中的一般人視角”,因此還要注意用一般人的視角看待問題,并一層層撥開迷霧尋找案件真實的真相。二是運用“決疑術”破除困境。在當前案件愈來愈復雜的情境下,車浩教授的書中所提及的“決疑術”是司法實踐中特別需要關注的一個方法,即通過對案件的“顯微解剖”,“在具體的個案語境中展開某種推理和判斷”。通過事例的比較和規則的提煉,以及運用理性決定特定情勢下如何行動才算正當的思維,尋找解決難題的妥當方法。三是理論與實踐的融合。實務需要理論予以指導,但理論不是高高象牙塔里的存在,實踐與理論之間需要架起一座橋梁,并通過這座橋梁將理論研究成果運用到具體案件中,從而使疑難復雜案件找到正確、妥當以及正義的答案。

徐宗新副會長:司法實踐反哺刑法理論共有五方面。一是提出問題交由刑法理論研究探討。律師要善于提出問題,若檢法解決不了這些問題,就由學術界進行研討,如果學術界也認為存在爭議,就要探討是否需要定性為無罪。二是由實務界提供素材供刑法學者研究。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引入AI將帶來許多全新的問題,如無人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刑事責任該由誰承擔?若是技術本身的問題,那么對于技術的制造者能否定性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這都有待刑法理論界進行深入研究。三是司法實踐可以助推刑法理論的不斷修正。如車教授提到的網絡平臺是否因技術中立而豁免責任的問題,值得探討。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網絡平臺來開設賭場、組織詐騙或介紹賣淫,此時對網絡平臺是否需要追責?如何追責?如何定性?是拒不履行網絡信息安全義務罪還是主罪的共犯?四是司法實踐可以助推刑法理論的檢驗和完善。在受賄案件中,如果部分錢款具有禮尚往來的因素,則要考慮不計入犯罪數額。五是司法實踐可以推動刑法解釋學的發展。如很多集資詐騙案件的被告人逃跑是出于害怕被債權人糾纏、暴力討債,但并沒有藏匿的目的,故2012年司法解釋將非法占有目的中的“逃跑”改為“逃匿”,這說明司法實踐對反哺刑法理論具有重大的價值。

劉劍檢察長:司法實踐反哺理論有三重路徑。一是個案爭議催生理論命題。書中對“父母見死不救是否構成殺人罪”的設問,映射出傳統刑法理論在家庭倫理與法益保護之間的張力。這種爭議直接推動理論界重新審視不作為義務的邊界,促使學者從“支配領域”理論向“緊密生活共同體”理論轉型。二是實踐邏輯修正理論教義。以昆山“反殺案”為例,傳統刑法理論強調“事后判斷”,車教授提出“防衛人視角”和“侵害持續性判斷”的觀點,明確侵害人脫離現場、喪失侵害能力、是否放棄侵害意圖等核心判斷要素,“事中一般人標準”被大多數人接受,實現教義學與司法經驗的良性互動。三是政策需求引導理論發展。刑事政策對理論研究有倒逼作用,正如在“無證賣玉米案”分析中所展現的,辦理此類案件需嵌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動態語境,這種實踐導向的理論建構更具生命力。作為新時代檢察人,應樹立“理論-實踐-政策”的三元互動思維。一是在個案辦理中踐行“決疑術”。借鑒車教授“法條-生活-價值”的三層分析框架,如辦理“網絡誹謗案件”時,需同步考量言論自由邊界、信息傳播規律和公共秩序維護,實現法益保護與權利保障的動態平衡。二是在類案監督中構建理論話語。針對“催收非法債務”適用中的“軟暴力”認定難題,可通過建立“行為手段-侵害程度-主觀惡性”的階梯式認定標準,推動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釋。三是在政策制定中嵌入理論自覺。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參與立法論證,將實踐智慧上升為理論共識。例如,最高檢發布的“耿某華暴力強拆防衛案”,確立了“財產權防衛”的正當性邊界,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與刑法第二十條的銜接提供了實踐注腳。

議題三

法學教育如何培養人才


該議題由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錢葉六主持,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袁國何,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姜濤,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金澤剛,上海社會科學院黨委副書記、法學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姚建龍進行了分享。

袁國何副教授:第一,在目標層面,法學教育應明確以培養應用型人才作為人才培養基本方向。法學教育是以培養、輸送專業人才為目標的學科教育。理想狀態下,八九成的法科學生將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實務工作,因此,法學教育應當以培養法律適用技能為核心,以應用、解釋法律,解決現實問題為重點。第二,在內容層面,法學教育應當并重體系性思維與論題性思維。在方法論上于體系性思考之外引入論題學思考,是《正義的決疑》一書一以貫之的追求,并重體系性思維與論題性思維同樣應該是作為實踐性學科的法學教育在內容方面的追求。法學教育很容易關注體系性思維的傳授,但這可能導致在個案中無法得出妥當的結論。如果認同法學教育應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基本目標,關注本土司法實踐中的疑難案件及其解決自然就成為法學教育的題中應有之意。第三,在方法層面,法學教育應當充分重視源于現實案例的案例教學。本書中的案例絕大部分來自近年來發生的備受關注案件,這種依托源于現實案例的理論研究、案例教學是法學教育培養人才的重要方法。車浩教授特別重視培養、錘煉實踐應用能力的案例教學法,通過鑒定式、論辯式和實務性案例教學三個環節,系統訓練學生的法學技能,打造了教育部第一批本科一流課程《刑法案例研習》。他還特別組建教育部刑法課程虛擬教研室,面向全國高校法學師生、法律實務工作者推出《刑法案例研習》暑期線上公益課,將源自北大的教學范式推廣到全國。

姜濤教授:法學教育以培養具有創新能力的高層次法律人才為目標,刑法學科是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刑法是影響公民利益最大的法律,除了對法律知識的掌握和具有實踐能力外,如何認識正義和守護正義十分重要。法律實踐是具體豐富的,法律實踐中的案件包括一般案件與疑難案件,疑難案件的處理是實現刑事司法高質量發展的關鍵少數,法律人必須有能力正確解決疑難案件,實現刑事司法正義。刑事司法的目標包括實現個案正義、確保案件處理之間的協同性和理清社會發展的理想,這一目標的實現都與正義有關。民眾表達正義,立法定義正義,司法守護正義,法學家解釋正義,正義在不同主體之間會有不同理解,這就需要正義的決疑,通過溝通、對話與論證來達成共識。法學教育不僅要向學生傳遞正義,還要增強他們進行正義的決疑的能力,這都需要學生深入具體生動的法律實踐,學習與把握帶著本土特色的理論,在個案中透過理性的光芒識別正義、守護正義,增加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

金澤剛教授:法學教育要倡導為正義而決疑。法學教育培養的人才一定是追求正義的人才,無論是教師、學生、法官、檢察官還是律師,都應當以正義為價值追求。對于如何將學生培養成追求正義的法律人,金教授特別強調要通過案例教學法,教導學生樹立從實踐中發現問題的思維意識,敢于和樂于面對爭議,將如何決疑作為至關重要的教學方法。傳統法教育學的方法是先講解理論,包括概念、特征、分類等,再講條文,最后列舉案例。但是現在的學生知識面很廣,自學能力很強,加上還有人工智能等科技加持,傳統的教學方法已經不能引起他們的興趣。而案例(或者事件)千差萬別,通過分析案與事中的法律問題,更能讓學生從一開始就學會觀察、認識和適應社會,并把課堂和課本所學延伸到社會實踐當中,這正是司法所要求做到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實質上也就是正義的決疑。

姚建龍教授:第一,法學教育培養人才要嚴格遵循中辦、國辦《關于加強新時代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的意見》。第二,法學教育不應當讓法律人失去樸素的正義直覺。本書所討論的案例之所以會成為需要決疑的案例,是因為很多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律人的思考與脫離樸素的正義直覺存在距離。法律人對案件的處理,不僅要符合法律規定、法學理論,而且不能背離社會公眾的樸素正義感。第三,法學教育應當注重培養法律人的基本良知,因為正義的直覺不是一個技術問題或者智慧問題,而是作為一個人的基本良知的問題。

互動交流






該環節由上海二中院刑庭副庭長沈言主持,上海二中院刑庭職務犯罪審判團隊負責人李杰文、上海黃浦法院刑庭副庭長邱純杰、上海市檢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黃翀、上海崇明法院刑庭法官張一獻進行提問。中國犯罪學學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車浩、蘇州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王勇進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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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文法官:司法實踐既要遵循規范邏輯,又要關注社會效果,如何實現二者的互動,從而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同時,法律解釋需要回應社會倫理期待,但如果“專業判斷”與“樸素正義觀”出現沖突時,是應當通過判決型塑社會公眾的法律認知,還是應當通過合理解釋去彌合分歧?更進一步說,若遵循實質解釋理念,那么對于罪刑法定的把握,對于刑法第十三條“但書條款”的適用等等,如何在法教義學框架內增強明確性,實現情理法融合,從而避免司法實踐中的恣意裁量?

邱純杰法官:互聯網時代社會輿論對司法獨立性的影響不可避免,社會關注和輿論聲音,往往會影響法官的判斷。比如,“朱玲鉈中毒案”讓校園投毒類案件備受關注;“余華英案”讓拐賣兒童再受關注,“對人販子一律判處死刑”的輿論觀點不絕于耳。當社會輿論強烈要求對某類犯罪加重刑罰時,法律應如何在滿足公眾情緒和實現法律理性之間找到平衡?這對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會產生怎樣的影響?您對這個問題是怎么看待的?

解答

王勇副檢察長:上述問題確實在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去年其在電影《第二十條》上映之后寫了一篇文章,叫《銘刻在公民內心的法律是什么?》,文章中提出一個觀點,銘刻在公民內心的法律在中國語境下對應的表達——“老百姓心中有桿秤”。也就是中國整個國家、社會的道德水準的平均值,是由大多數人的道德水準組成的。個人的道德感、是非觀和正義感不是生而有之的,一定是教化而成的。因此,一方面司法結論要符合大多數人的正義感,符合所謂的一般人的樸素法感情。另一方面,如果司法結論正確,而且能恰如其分領先于目前社會一般的正義感,就有可能形成對現在整個社會正義感、是非觀和道德觀念的引領,實現雙向奔赴。目前確實存在一些輿論關注的案件,輿論對案件事實并沒有做到清晰正確的歸納,出現了一定的偏差。比如廣東著名的“梁麗機場盜竊案”,對于是否構成盜竊,當時的媒體報道稱其撿到的黃金是放在垃圾桶邊上的,這種表述其實給了大眾非常強的暗示,就是銀行工作人員作為黃金的所有者,已經拋棄了這些黃金,所以才把黃金放在垃圾箱邊上。但如果換一種表述,說銀行工作人員的拉桿箱是臨時放置于機場,給社會大眾傳達的認知就大相徑庭了,所以事實歸納部分影響重大。另外,歷年來許多引發討論的社會輿情案件大多數屬于法定犯,老百姓不知道這種行為本來是會入罪的。一般嚴重為道德所不認可的行為,社會大眾是不會主動去實施的。因為法律不外乎人情,刑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刑事制裁是最負面、最否定的評價,但是這是對于傳統的自然犯而言的。現在的問題就是,刑法規定了大量的法定犯。如一個人自用了很多“思諾思”治好失眠后,將其購買的“思諾思”轉賣給他人,是否涉嫌販賣毒品?就個人而言,對這種轉賣行為的罪恥感和否定感是很低的,但很多年輕人可能沒有失眠,沒吃過類似的藥,就會覺得這種麻精類藥品加價出售可能就是販賣毒品。但在法定犯演變過程中大量入罪這種前提下,大部分老百姓沒有產生對應的罪恥感。個人認為,辦案可使用兩步辦法,第一步是將自己代入到案件中,把自己當做一個普通群眾,用自己的道德感來評價。第二步再用法學體系化的解釋方法,來解決它是否能入罪,如果兩步間出現沖突,就需要反思法律解釋方法是不是出現了問題。其實,近年來司法解釋也屢屢用這種方式來彌合群眾的感受與過于機械的法條司法解釋之間的縫隙。如2018年兩高《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解決了過去單純的以動能比來定義槍支的問題,通過綜合社會危害性判斷是否為槍支;如2022年《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提出要根據社會危害性評判判決是否妥當,如果司法結論不夠妥當,就可以不參照原來的具體條文來執行等等,都充分體現最高司法機關也意識到這一社會問題。因此,要充分運用好刑法第十三條和第三十七條來解決成文法,特別是司法解釋對唯數量論導致的機械司法問題。更為重要的是司法者要有一顆正義的心,應當以實現正義為辦案目標,即每個案件都要努力實現公平正義,只有將其作為終極的價值追求才有可能把案件辦好,讓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義。

車浩教授:兩位法官的問題其實是作為法律人的專業素養和公眾的樸素正義直覺、以及民意輿情之間的關系。首先作為法律人,專業訓練的目的不是單純為了提高專業技巧本身,最終的目的一定是實現正義。提升個人專業的能力素質僅僅是一種手段。通常情況下,對司法工作者來說,法律就是最大的正義。因為制定法是一個國家通過民主程序,集中匯集了最廣泛的民意形成的民意結晶。因此,司法工作者正確適用法律就是對民意最大的尊重。但是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一些影響性案件,法官難以抉擇時,就會引起部分輿情。此時,不能簡單地把輿情直接等同于真正的民意。不能因為案件中有輿情,有幾萬、幾十萬甚至幾百萬人關注,就認為這個輿情代表了國家的民意。但是它也是很值得重視的信號,當一個具有影響力的案件出現時,這部分輿情背后折射出部分人對案件的看法,法官需要判斷它有沒有被制定法容納在其中。即假設制定法是一個包含著真正民意的大圈,現在具體案件中折射的輿情是不是民意的一部分。該過程中是需要法律人專業訓練的素養,反復仔細深入地琢磨現行的法律,研判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正義的范圍內,是不是包含了這部分輿情的聲音,判斷其是不是本來就藏身在法律當中,只是平時沒有發現,或者對法律的理解過于簡單而未解讀出來。接下來就會有兩種結果,一種結果是經過反復對法律的琢磨理解,發現案件中引起一部分社會輿情的反應,其實是提醒法官發現法律爭議,此時把這部分輿情內容放進判決中,不能說輿論干擾司法,影響司法的獨立性,而是法官真正讀懂了法律。另外一種結果就是即使經過反復琢磨,法律最大的限度里面也并不包含這部分輿情的聲音,甚至是相反的,此時法官應該堅信,目前沒有辦法違反現行法的正義范圍去回應這部分輿情,否則就是違法辦案,是被輿論綁架了司法,在這種情況下應對輿情要不要尊重和對法律所反映的民意要不要尊重區分開來,有時輿情和民意是一致的,有時是不一致的。一致和不一致,并不是一個簡單的判斷,需要深入挖掘現行法的真意,探究它凝聚了經過程序反映出來的簡短法條里面到底包含了多大的世界。如果到最后現行法還是容納不了這部分輿論,最后只能留給立法者去呼吁,看是否有啟動修法的可能,如果可以啟動,那么這部分輿情就轉換成了法律反映的民意,之后司法者當然就可以依法使用。但修法之前,經過判斷,確定這部分輿情沒有體現在現行法之中,那就意味著現行法律并不支持這樣的聲音,從而確保司法人員依法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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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翀檢察官:作為檢察官,將抽象的法律條文適用到具體的案件事實中是天職。在構成要件不甚清晰的案件中,有沒有一種一般的評價方法,在眾多的方案中去尋求一種更優的法律解?同時,如果在某些案件中,每個人基于不同的立場、性別、經歷,對正義的直覺不同,這種情況下怎么辦?另外,量刑的妥當性是否可以成為在遇到困境時尋找罪名的一種方案,在適用“以刑制罪”的過程中需要注意什么問題?

解答

王勇副檢察長:“以刑制罪”本質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具體適用時的外在表現形式,是一個尋找法條的過程。當初步判斷的罪名在外在表現的刑罰上過輕或過重時,說明還沒有找到最合適的法條,需要通過解釋等方式重新尋法,以充分評價犯罪行為體現出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

車浩教授:近代法律科學受到自然科學主義方法論的影響很深,聯想找法的過程不是邏輯推導的結果,而是需要憑借經驗進行想象和聯想的過程,類似于理工科的科學家做實驗的嘗試過程。當一個特定的案件事實出現時,到底適用哪個構成要件,到底定哪個罪,這首先是一個嘗試找法的過程,最后進行驗證,得出是否成立的結果,這個過程需要大膽假設、小心求證。當然,如果個案的犯罪事實非常清晰準確,可以在法律層面得出決定無疑的結論,那就無需進行反復的嘗試。“三個效果”的統一,首先是法律效果。對于社會效果,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方面是案件即時可預見的一系列由于當事人個體非理性選擇導致的后果,需要納入考量,另一方面是針對案件判決結果的社會輿論、公眾態度,相對長久的價值指引。樸素的正義觀不是一個相對主義的見仁見智的簡單判斷,而是需要站在更高和更長遠的維度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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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一獻法官:在基層法院審理故意傷害案件時,若被害人因被毆打后情緒低落自殺,法院通常以“不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為由,不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但在實務界和理論界,有觀點認為,若暴力行為顯著增加被害人自殺的風險,可借鑒客觀歸責理論中的風險實現標準進行歸責。如何看待這一觀點?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把握刑法中因果關系的認定限度?

解答

王勇副檢察長:刑法條文是穩定不變的,但適用的理論一直在變化,這表明社會對公平正義的期待發生了不同的變化。比如正當防衛,過去最早的正當防衛有嚴格的限制,只能針對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行為進行正當防衛,對非法拘禁這種和緩的行為不能進行正當防衛,但是“于歡案”出現以后,人們覺得對非法拘禁的行為也能進行正當防衛,刑法理論的突破也就恰如其分地出現。這類似于一個高壓鍋,刑法理論在接受司法實踐和民意的壓力測試,當刑法理論的高壓鍋和民眾的期待產生巨大的差距,其中的壓力足以讓原來的刑法理論發生爆炸的時候,原來的刑法理論就要考慮進一步修正,引入新的理論來解決問題。社會對公平正義的期待越來越高,刑法理論就要與時俱進,要考慮原有的理論是不是能容納社會公眾的期待,如果不能容納,就要修正原來的理論。客觀歸責理論的引入也是這樣,每一個司法結論來自不同的價值觀、不同的當事人,如果大家認為追究刑事責任是公平正義的最大公約數,自然會產生類似的爆炸,此時再引入客觀歸責理論可能更加合適。

車浩教授:客觀歸責理論將因果關系分成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歸因,在個案中先按照一般事實層面的自然科學的觀察,判斷行為和結果之間有沒有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第二個層次是歸責,從規范的一般意義上判斷,前述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在人們社會生活交往中,是否屬于不能接受的風險。以本案為例,從歸因的層次判斷,正是因為行為人打了被害人,被害人心情郁悶,所以想不開自殺了,毫無疑問存在一個引起與被引起的外部現象。接下來要判斷的是,這種因果關系是否顯著增加了風險。此時要離開個案,回到社會一般的場景中,社會一般人會不會在被別人打了之后就去自殺,選擇自殺在傷害類案件中的概率有多大,比例占到多少,是不是所有被打的人都會選擇自殺,或者至少百分之八九十以上的人會選擇這樣的方式來解決自己的傷痛?這種社會現象的概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們的社會觀念,如果每個人都被“被打太丟人了,活不下去了必須死”這種社會觀念支配,打人的行為就天然地包含了可能會引起他人自殺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仍然去打人,說明行為人已經預見到打了人會導致他人自殺,行為人仍然去打人,他當然要對自殺結果負責,這叫顯著增加風險。如果從社會現象上看這種概率很小,就說明這種行為并沒有顯著增加自殺的風險,就不能把被害人自主意志的選擇包含在行為人的行為風險當中。這就像強奸案中,行為人強奸了被害人,被害人自殺了,能否適用強奸行為導致他人死亡的條款,這里就有社會觀念的問題。如果處在封建社會,貞操觀念很嚴重,女子一旦被侵犯就覺得特別丟人活不下去了,在那樣的觀念中,女性選擇自殺,可以把自殺的結果歸于行為人強奸的結果上,因為行為人對女性實施侵犯,她大概率會見不得人而自殺,這符合當時的社會觀念。但是社會進步到今天,我們不會再死守這樣的貞操觀念,女性如果被侵犯,本身已經是一個可憐的被害人,沒有人會說“你都被侵犯了,你怎么不去死”,沒有這樣的社會壓力時,女性也不應該以自殺的方式面對被侵犯的事實,自殺就不再是一個被顯著增加的風險,不再是一個社會觀念中應當包含的內容。如果社會觀念包含這樣的內容,相當于社會觀念認為女性被侵犯就不能活了,這是不對的,是要受到批判的。此時,行為人強奸了被害人,被害人羞憤自殺,就不能被評價為強奸導致他人死亡。

責任編輯 | 翟珺

文字整理 | 李鳳 邵天一 鄭一格

版面編輯 | 周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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