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4月22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何春中)68歲的賈某某閑來無事張網捕鳥被民警現場發現。今天,經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依法判決被告人賈某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以及非法狩獵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判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賈某某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1500元并公開賠禮道歉。
2024年9月,被告人賈某某在北京市朝陽區孫河鄉某空地森林內多次使用粘網、捕鳥網等工具狩獵野生鳥類。公安機關于2024年9月24日將賈某某抓獲歸案,現場查獲野生鳥類5只,經鑒定,上述野生鳥類包括黑眉葦鶯3只、紅喉歌鴝2只(其中紅喉歌鴝死亡1只)。隨后,公安機關從賈某某家中查獲野生鳥類21只,經鑒定均為紅脅繡眼鳥。紅脅繡眼鳥、紅喉歌鴝均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黑眉葦鶯為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案件審理期間,賈某某退繳4500元。
根據《北京市禁止捕獵陸生野生動物實施辦法》的規定,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全域為禁獵區,全年為禁獵期,禁止使用粘網及其他非人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獵捕裝置。
朝陽法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應予懲處;賈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依法應予懲處。賈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且積極退繳相關款項,故法院對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賈某某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對我國野生物種資源及其棲息的生態環境造成危害,并造成一只紅喉歌鴝死亡的后果,其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賈某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五千元;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二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五千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賈某某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一千五百元,沒收后上繳國庫。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賈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對其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
據悉,抓獲當日案涉鳥類均已交由北京市野生動物救護中心放生。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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