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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5日,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涉國際知名品牌的商標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全額支持原告埃克森美孚公司20萬元賠償訴請,嚴厲打擊了潤滑油市場"傍名牌"的違法行為。該案刑事民事雙軌并行,展現了我國知識產權"嚴保護、大保護"的司法理念。
案情簡介
2021年1月至8月期間,神木淵某商貿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某通過喬某某(已另案處理)等中間商,以每桶1800元的低價購入假冒“美孚”注冊商標的多型號潤滑油,共計250 余桶,再以4300元正品價格銷售給煤礦企業,短短8個月非法獲利44萬元。經埃克森美孚(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鑒定,上述潤滑油均為假冒埃克森美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經司法鑒定,被告李某某銷售的產品侵犯了埃克森美孚注冊商標專用權,且為在同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2023年,神木市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0萬元,追繳全部違法所得。刑事判決生效后,商標權利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向榆陽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榆陽區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刑事判決已追繳違法所得,但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商譽損失、市場混淆等后果仍需民事賠償彌補。綜合考慮侵權商品數量、正品市場售價、侵權人主觀惡意等因素,全額支持20萬元賠償請求,其中包含權利人調查取證的合理開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通過刑事追責與民事賠償雙重懲戒,讓侵權人"得不償失"。刑事程序固定了侵權事實,民事判決則側重彌補權利人損失,體現知識產權全方位保護。
“知識產權保護沒有‘差不多’,必須‘算清楚’”。在計算賠償額時,既考慮侵權人“賺了多少”,更關注權利人“損失多少”,通過精細化裁判讓侵權代價與獲利程度、危害后果相匹配,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
來源丨榆陽法院
編輯丨李華菊
審核丨張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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