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法小課堂
嚴查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案例
孫某是某市某區經濟適用住房開發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依靠自己多年來積累的人脈網和信息資源,多次在工程老板、招投標中介公司等主題之間“牽線”,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大額“好處費”,最終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
黨員干部的職責是為黨和國家工作、為人民服務、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不僅會影響黨員干部履行職責的公正性和廉潔性,還會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為黨紀國法所不容。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列出六項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行為,其中即有“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依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開除黨籍處分”。在一些案件中,有一些黨員干部因工作關系,掌握著一定人脈和信息資源,為了一己之私公然越界,把手中權力變成謀利工具,走上了違紀違法的不歸路。紀檢監察機關應對這類行為堅決查處,對行業主管單位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的應嚴肅追責問責。
面對誘惑,廣大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認識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嚴于律己,堅守底線,不給腐蝕提供可乘之機。
紀法鏈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六)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