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語
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中,有時侵權人因商標侵權所獲利益數額雖不大,但為實施商標侵權而印刷、購買侵犯商標權的圖片、圖案、包裝、素材等物品的數量巨大,此時應如何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呢?
基本案情
A協會系注冊商標“方正大米”的商標所有人。2020年9月25日,執法人員依法扣押了B公司凈含量10公斤的標示為“某某方正大米”的94袋大米。后A協會以B公司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為由訴至人民法院,請求:B公司賠償A協會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5.5萬元。訴訟中,B公司認可其委托生產的上述大米共計150袋,除依法扣押的大米外,還通過互聯網銷售了39袋、線下銷售了17袋,并提交了委托生產合同、銷售憑證等證據證明其獲利616元的事實。A協會在二審中提交了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中載明:B公司提供了C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卻未向當事人提供“方正大米”的商標使用授權,B公司在他人處選樣、訂做印有“C商標、方正大米、黑龍江方正縣長粒香種植基地”字樣大米包裝袋4612條。
生效判決認為,A協會提交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可證明B公司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事實。B公司銷售侵權大米的數量僅占全部大米數量的三分之一左右,且僅占全部印刷包含有“方正大米”字樣包裝袋的十分之一左右,B公司主張按照已銷售商品計算獲利數額并依據該數額確定賠償數額沒有依據。在無法確定A協會因侵權所受損失及涉案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的情況下,綜合考慮B公司的成立日期、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以及A協會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的種類、期間、范圍、維權成本等因素,認定B公司向A協會賠償損失23000元。
法官說法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本案中,B公司除生產并銷售部分商標侵權的大米外,還存在委托他人印制含有“方正大米”包裝袋的情形,且印制包裝袋的數量巨大,如果僅根據B公司提交的證據認定其因侵權所獲利益的數額,并在此基礎上確認賠償數額,則商標所有權人依法獲得賠償損失將會很低,這難以實現依法保護知識產權人合法權益的目的。二審法院在考慮銷售商品所占侵權商品的比例及B公司委托他人大量生產包含“方正大米”包裝袋的因素,認定B公司主張按照其計算方法計算獲利數額并依據該數額確定賠償數額沒有依據,將為實施商標侵權的準備行為作為合理確定賠償損失的參考依據,有效保護了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
供稿:金昌中院民二庭 馮保立 圖片:網絡 編輯:金昌中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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