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于網絡
應用程序(APP)已成為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主要載體,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網絡攻擊、網絡詐騙、網絡侵權時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APP的隱晦交易,將“你我”出賣
被告人鄒某、雷某開發運營“某幫”APP,“懸賞主”可以設置任務(如租賃、收購微信實名賬號、銀行卡賬號幫助轉賬等),和懸賞金,待二被告人審核后,在該APP上發布,由“接單人”完成任務以獲得懸賞金,APP運營方則從成功的“懸賞”任務中抽取10%-30%的手續費。
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期間,二被告人審核發布有關違法犯罪信息1萬余條,違法所得8萬余元。通過該APP被收購、租賃的相關實名賬戶涉及詐騙犯罪二十余起,詐騙金額約1300余萬元。被害人分布于江蘇、山東、甘肅等地。
徐州鼓樓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侵害了不特定群體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為了彌補公共利益損失,法院積極組織控辯雙方就民事公益訴訟部分進行調解,引導二被告人主動賠償損失,二被告人當庭履行了公益損害賠償金。后,法院判決鄒某、雷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3萬元,沒收違法所得。案件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息訴。
判后延伸,發送司法建議
法院通過分析研判,發現上述犯罪行為的發生與互聯網應用程序平臺監管存在疏漏、應用程序發布者教育引導不到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意識不強有關。為避免出現類似案件,消除信息安全隱患,切實維護區域網絡安全及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法院向相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
一是全面排查,嚴格清理違法和不良信息。就注冊的APP開展專項評查活動,在清理各類違法和不良信息的同時,注重督促指導應用程序嚴管快處各類賬號、分發平臺嚴管快處各類應用程序。緊盯重要流量入口,全面規范應用程序功能運行、活動設計、內容生產等重點環節,堅決遏制各類亂象。
二是源頭治理,強化服務提供者主體責任。強化教育引導與日常監管,以應用程序內容審核和分發平臺上架審核為切入點,壓實雙主體責任,引導應用程序提供者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管理機制,完善用戶注冊、賬號管理、信息審核、日常巡查、應急處置等管理措施,推動形成“平臺管程序、程序管賬號”的管理鏈條。
三是形成合力,擴大法治宣傳廣度和深度。開展多種途徑的法治宣傳,通過“傳統宣傳+新媒體平臺”集成發力,“線上+線下”、“大屏+小屏”、“手機屏+戶外屏+電視屏”矩陣聯動,進一步增強群眾防騙、識騙、拒騙意識,自覺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同時,進一步增加與公安機關的工作交流密度,強化工作合力,貫徹完善“兩法銜接”工作機制,堅持系統理念,凝聚專業共識,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對發現的違法犯罪線索及時移交,實現“打早打小”。
收到司法建議后,該部門高度重視,針對司法建議書的內容,從深入夯實管網治網責任、深入開展網絡生態治理、深化網絡普法宣傳教育等方面迅速部署并開展工作,并表示將進一步與相關單位積極聯動,共筑網絡安全防線。
代表點評
鄔剛杰
市人大代表
江蘇彭隆律師事務所主任
鼓樓區法院根據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發出《關于加強手機應用程序(App)監管、維護區域網絡安全和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司法建議》,該建議提出了改進工作、健全機制、完善治理的方向,促進了從源頭精準解決問題,以高質量司法建議“小切口”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大文章”,切實發揮了司法建議“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的社會治理作用,達到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體現了法院延伸司法服務職能,疏通行業反詐堵點難點,幫助構筑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的防火墻,助推形成全鏈條反詐的綜合治理格局。
來源:鼓樓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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