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紅包”是微信群的
一種互動游戲
輕輕一點,或許就能收獲
滿滿的喜悅與“小確幸”
然而,電信詐騙人員
卻把微信紅包
變成了轉移電詐資金的手段
更關鍵的是
搶紅包也可能涉嫌犯罪!
案 情 回 顧
2024年5月至7月,被告人溫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上線”利用微信紅包群接收、轉移違法犯罪所得,仍伙同劉某(另案處理)與“上線”聯系,并組織吳某、溫某某、童某某(均另案處理)組建微信紅包群,通知吳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在紅包群內專門接收“上線”聯系的人員所發放的紅包,再通過購買虛擬幣等方式轉移資金至“上線”提供的賬戶。被告人溫某某及劉某從“上線”處獲取提成后,再按與各下線約定的傭金比例分別支付提成,余款由被告人溫某某及劉某進行分配。
經查,被告人溫某某等人利用微信紅包群接收的資金為電信網絡詐騙資金,目前已查明被害人被騙資金人民幣375000元。被告人溫某某非法獲利至少人民幣2000元。
法 院 審 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溫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溫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發后,被告人溫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溫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故依法判處被告人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 官 提 醒
近年來,隨著反詐宣傳的普及,多數人對于電詐犯罪分子收購、租借銀行卡,借用支付寶、微信等支付工具,用以轉移犯罪所得的“常規操作”已有所警覺。而本案中所謂的“搶紅包獲取提成”亦是打著“紅包”的幌子,通過多次、多層轉賬,拆分詐騙款項,模糊錢款去向,干擾司法機關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需警惕此種陷阱,避免受害以及誤入歧途。
來源:揚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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