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員工工資的計算問題
關乎員工的切身利益
工資中的“加班補貼”“夜班補貼”
是否算入賠償基數?
停工留薪期工資究竟如何計算?
近日
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
審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時
明確了工傷工資構成清單
案件詳情
2022年10月,熊某入職廣西一家建筑公司。次月,公司與熊某簽訂《簡易勞動合同》,約定月計時工資2000元。12月24日,熊某在工地作業時受傷,先后兩次住院治療。2023年7月,欽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熊某構成工傷。同年11月,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后認定,熊某構成10級傷殘,其停工留薪期為2022年12月24日至2023年4月23日。2024年1月,熊某收到公司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通知》。熊某因工傷待遇與公司產生爭議,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向熊某支付14.6萬元賠償。
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欽北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公司無須支付熊某14.6萬元賠償。
公司稱,熊某的月工資為2000元,仲裁委將熊某每月的加班補貼、夜班補貼、月產量獎金計入月工資總額,并以此為標準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不正確的。
法院審理
欽北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建筑公司和熊某之間構成勞動關系,熊某構成工傷,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處理相關法律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的組成范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熊某每月的加班補貼、夜班補貼、月產量獎金屬于月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因此,仲裁委在計算熊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時,將熊某每月的加班補貼、夜班補貼、月產量獎金計入熊某的月工資總額是符合上述行政法規規定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十級傷殘按7個月本人工資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之規定,公司應支付熊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3219.19元(6174.17元×7個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相關費用。公司既未依法參保,亦未支付熊某停工留薪期工資,熊某主張其停工留薪期間的原工資福利待遇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應向熊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內待遇24696.68元(6174.17元×4個月)。
經核算,法院判令公司向熊某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內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鑒定費等共計14.6萬元。
法官說法
在工傷賠償案件中,平均月繳費工資的計算方式因職工工作時長而有所不同。對于工作滿一年的職工,其平均月繳費工資需將工傷前一年的工資總額(涵蓋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除以12得出。對于上一年度工作不滿一年的職工,則是用其工作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月數,得到平均月繳費工資。
以該案為例,熊某的月計時工資雖為2000元,但他還有加班補貼、夜班補貼以及月產量獎金等其他收入。按照上述計算方法,熊某工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為6174.17元。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如果企業依規參保,工傷賠償大多由保險基金支付;未參保企業則要自擔高額賠償,沖擊資金流。這正是《工傷保險條例》分散企業風險、保障勞動者獲賠的意義。
勞動者要留意用人單位社保繳納情況,工傷后留存就醫病歷、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關鍵證據,這些證據在后續維權過程中起著決定性作用。
來源:“廣西高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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