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數字經濟蓬勃發展,互聯網線上服務迭代創新,電子商務、在線支付、平臺經濟等新興業態的崛起,既催生了大量創新性商業模式,也帶來法律關系的復雜化與爭議類型的多樣化。今天(4月22日)上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楊浦區人民法院)舉行涉互聯網商事、知識產權合同案件審判白皮書及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回應互聯網交易參與主體的司法需求,助力構建公平、高效、可預期的數字營商環境。本場發布會是“促公正 做表率——深入推進上海法院工作現代化”系列發布會第8場。
楊浦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孫詠,商事審判庭庭長李凌云、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徐芳芳出席發布會。楊浦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新聞發言人韓毅主持發布會。部分楊浦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互聯網企業代表及媒體代表參加活動。
涉訴主體多元并存
市場交易活躍度與法律風險同步提升
白皮書顯示,2020年至2024年,楊浦區人民法院涉互聯網商事合同案件收案473件,審結487件,結案率102.96%;涉互聯網知識產權合同案件收案58件,審結60件,結案率103.4%。年度案件數量呈現波動上升的態勢,反映出涉互聯網商事交易、知識產權交易的活躍度與法律風險同步提升的特征。
從糾紛類型來看,案件呈現集中化與多樣化并存的特點。涉互聯網商事合同糾紛主要集中于營銷推廣與網絡技術范疇,體現出數字經濟蓬勃發展的新興業態模式。涉互聯網知識產權合同糾紛高度集中于內容創作與技術開發領域,與數字經濟業態發展緊密關聯。
從結案方式看,涉互聯網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調撤率相對較高,達68.17%,反映出人民法院基于商事交易效率優先原則,引導當事人從效率和成本考量,快速解決訴爭工作取得良好實效。知識產權案件判決結案數量逐年增加,反映出此類案件的復雜性持續上升,利益對抗性強、調解難度較高。撤訴案件占比穩定,則與當事人證據意識增強后主動和解有關。
白皮書指出,涉互聯網商事、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呈現出以下特點:
涉訴主體多元并存。商事合同糾紛涉訴主體包括傳統企業、電商平臺、社交平臺、新型科技公司,個人用戶也以網店經營者、主播等身份出現。知識產權合同糾紛主體包含創作者、技術服務商及平臺運營方等多方參與者。
訴爭事由集中凸顯。商事合同糾紛多因合同約定不明以及合同履行方式、質量爭議等產生訟爭。知識產權合同糾紛爭議多集中于合同履行標準與驗收條件的客觀性缺失。
訴請對抗交織疊加。商事合同糾紛中,交易頻次較高、責任邊界模糊等特征,加劇了事實查明與法律適用的難度。在知識產權合同糾紛中,當事人對于履約成果是否符合合同需求、付款條件是否成就的訴辯對抗更為激烈。
精準發力靶向施策
助力行業規范發展
針對涉互聯網商事、知識產權合同糾紛中出現的合同性質界定不明、合同條款約定失范、違約侵權責任競合等典型問題,白皮書進一步提出對策建議:
一是完善合同內容,降低履約風險。書面形式優先。中小微企業要充分認識不規范締約行為的法律風險,重視合同簽訂環節,完善合同訂立流程。合同內容明確。商事合同中,各經營主體需圍繞合同簽訂主體、服務具體內容、質量判定標準等進行細化。知識產權合同需聚焦特有風險點,重點完善權利歸屬、許可范圍、驗收標準及違約責任條款。量化標準明晰。商事合同應就交易模式、驗收標準、結算方式等作出明確約定。知識產權合同中的量化標準設計更需兼具科學性、客觀性和可驗證性,避免模糊表述替代可執行的評判依據。
二是規范合同履行,建立標準體系。強化合同履行留痕意識,在履約中及時以微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對方反饋履約內容,定期對服務情況及問題進行匯報核對。加強階段性驗收管理,設置動態里程碑節點,建立合同履行動態風險評估機制,執行分階段對賬與驗收管理。糾紛發生后及時協商定損,避免損失擴大或證據滅失。
三是強化協同治理,引導行業發展。企業自治層面,建議構建互聯網商事、知識產權合同風險預警機制,強化簽約前盡職調查。行業自治層面,鼓勵建立評級體系如“知識產權服務商評級體系”等,同時探索行業評級機制。行政服務職能層面,積極探索將惡意違約、數據造假等案件線索移送市場監管部門納入信用懲戒。搭建溝通橋梁,做好與平臺、企業等諸多互聯網服務參與者的銜接工作。
為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示范、引領作用,楊浦區人民法院還從2020年至2024年期間審理的涉互聯網商事、知識產權合同案件中選取了十起典型案例發布,進一步梳理審理思路,提煉裁判規則,為行業發展提供參考。
代表、委員點評
張 華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理工大學副校長
“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來臨之際,楊浦區人民法院發布這份審判白皮書及典型案例,在數字經濟高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具有多維度重要意義。白皮書系統梳理了合同締約、履行、爭議解決全生命周期中的法律風險與實踐困境,為各類交易主體提供了清晰的風險預警“圖譜”,有助于推動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強化自律意識,促進形成規范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同時,楊浦區人民法院針對互聯網相關經營主體、平臺用戶、監管部門等提出了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議。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互聯網經濟一定能更加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徐微徨
楊浦區人大代表,上海勝康律師事務所主任
人工智能時代的到來,涉AI的著作權侵權等知產案件不斷涌現,這對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楊浦區人民法院針對涉互聯網商事、知識產權合同類糾紛開展系統性研究,羅列法律風險,具有亮點特色和實踐價值,為各類互聯網交易主體提供了極具針對性的參考。白皮書提出的對策建議兼具理論高度與實踐深度,對規范互聯網行業競爭秩序、保障知識產權價值實現具有重要意義。期待今后法院有更好的典型案例、更深入的理論研究、更多的亮點特色為產業高質量發展注入強勁的司法動能。
吳良安
楊浦區政協委員,安馨堂書畫工作室理事長、楊浦區書法家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楊浦區人民法院此次發布的白皮書和典型案例聚焦互聯網交易的關鍵法律問題,精準剖析平臺企業、互聯網交易主體在合同締約、履行過程中潛在的法律風險,從合同效力認定、違約責任界定、知識產權保護等維度,提出了兼具合法性與實踐價值的對策建議。此次發布,不僅為互聯網商事、知識產權領域樹立了司法裁判標準,更通過“法律+科技”的創新融合機制,為營造透明、可信的互聯網法治環境注入強勁動力,對于完善數字經濟法律體系、提升各類交易主體風險意識、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部分典型案例
商事篇目錄
/案例1/
平臺規則不明確引發糾紛問題
——某平臺公司與某文化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平臺公司經營某在線平臺商城,與某文化公司于2016年9月7日簽訂《戰略合作協議》,約定:某文化公司入駐某平臺,消費者通過某平臺購買某文化公司商品達到一定金額后,可以獲得平臺滿減券;某平臺公司按照實際交易訂單給予某文化公司銷售支持費;對非正常交易,某平臺公司有權取消對應訂單的銷售支持費;合作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雙方合作中,某平臺公司核算了2016年、2017年的銷售支持費并支付給某文化公司。2018年,某平臺公司稱因發現高管與商戶串通制造虛假訂單,便啟動了審查程序,發現某文化公司2016年、2017年的訂單存在非正常情況,據此要求某文化公司返還非正常訂單對應的銷售支持費。審理中,某平臺陳述對“非正常交易”訂單的篩選、認定和處置流程沒有向商戶明示。篩查的數據在支付銷售支持費之前可以獲取,但是因為當時沒有意識到有非正常訂單問題就沒有調取相關數據。
楊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的合作協議對“非正常交易”并未明確認定標準以及流程,某平臺公司也自認在平臺中未提前設置非正常交易篩查程序。雙方合作中,某文化公司提交訂單號、支付碼等信息,某平臺公司應及時核對相應信息是否屬于正常交易。在整個合作期間,某平臺公司在有能力獲取相關數據的情況下,未提出過存在“非正常交易訂單”,若準許某平臺公司在其內部管理出現疏漏的情況下,無時間限制地行使“合同解除權”以及“非正常交易認定權”,將使在線商城中的大量交易行為處在不確定的狀態,與商事交易的效率原則不符。故駁回某平臺公司要求某文化公司返還銷售支持費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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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系典型的平臺規則設置不明確引發的糾紛。網絡平臺作為網絡經濟發展的主要推動力,在司法實踐中呈現出管理規則不明確、公開機制不透明的缺陷。本案中,某平臺公司作為創新型企業,與入駐平臺的商戶約定支付銷售支持費,其目的在于鼓勵商戶在平臺上線初期積極入駐并引流消費者進入平臺消費。經過雙方的合作,某平臺公司也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吸引消費者、打造知名度的合同目的。電子商務平臺的交易記錄、消費者的體驗評價等均可以體現平臺及商戶的經營能力及信譽,是消費者在參與電子商務交易時的重要參考因素。若某平臺公司未提前設置“非正常交易”訂單認定規則及流程,不恪守合理期限內審核交易訂單是否正常的權利,而在交易結算完成后任意認定為非正當交易,將對網絡交易安全帶來不可知、不可控的影響,有損社會公共利益。作為網絡平臺,應當設置明確清晰的管理規則,并及時公開公示,給參與網絡活動的各主體提供明確的行為指引。
/案例3/
網絡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證據留存問題
——某科技公司與某廣告公司廣告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0月8日,某科技公司與某廣告公司簽訂《網絡廣告發布合同》,約定:由某科技公司在平臺推廣某廣告公司代理的品牌,廣告價格按照單次廣告發布排期表約定為準,某科技公司需將150個微信群冠名品牌名稱并完成4次廣告文案的群發,廣告發布內容經某廣告公司驗收合格后支付全部廣告發布費用506250元。審理中,某網絡科技公司稱實際已經完成了全部廣告投放義務,也提供了結案報告給某廣告公司,但某廣告公司未予以確認,因時間久遠,部分微信群投放記錄已無法舉證。
楊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科技公司應當按照約定提供150個微信群進行品牌冠名,并將相關廣告文案群發4次以上。某科技公司未能全部提供150個冠名微信群4次群發的投放截圖,但是已經提供大部分冠名微信群對相關廣告文案轉發均超過100次,遠超合同約定的4次群發。審理中,某科技公司自愿按照已開發票金額405000元主張廣告費,與其已經履行的廣告投放量相比尚屬合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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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屬于網絡廣告發布合同糾紛,雙方簽訂《網絡廣告發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恪守合同義務。互聯網商事合同履行時,應通過文字、圖片、影像等方式固定履行過程的事實,清晰展示雙方是否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雙方發生爭議時,有效留痕能幫助確定哪方違約及違約的程度,有助于界定責任范圍。某科技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注意留存廣告投放的記錄,雖然其提交了結案報告,但未獲對方確認,亦無法舉證證明其實際已經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全部廣告投放義務,相關事實難以被法院采信。網絡服務合同基本均在線完成并生成服務成果,合同履行過程的證據留存顯得尤為重要,可通過技術手段固化關鍵節點信息,如交付時間、驗收結果等,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電子簽名、交易記錄、操作日志等也需保存,在訴訟中直接作為有效證據,證明互聯網合同履行過程和各方權利義務的實現情況。
/案例5/
網絡直播合同中的違約行為認定問題
——某科技公司與高某其他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某科技公司與高某簽訂《藝人簽約合同》,約定:兩年合作期限,某科技公司全權代理高某的短視頻、直播、圖文、線下活動的演出,某科技公司提供編導指導、攝影攝像、后期剪輯、運營發行等服務,并有權要求高某參加公司安排的演藝活動。高某則應配合完成相應條數的內容拍攝制作及直播,未經某科技公司允許,不得與第三方合作短視頻、直播等相關演藝活動。若高某未經某科技公司同意,擅自與第三方合作,或者不能達到相應的視頻發布條數和直播時長的,高某應承擔違約責任,向某科技公司賠償違約金100萬元以及其他直接或間接損失。上述合同簽訂后,某科技公司在兩個月時間內推動高某在某平臺的賬號漲粉8萬多。2020年春節前后,高某停更該賬號,同時在同一平臺注冊另一個新賬號,新賬號沿用此前某科技公司賬號中的圖文、人設、拍攝風格,并將部分與之前某科技公司合作賬號中的部分視頻搬運至該新賬號。同時,高某還開始和第三方合拍創作,開啟直播打賞等業務。某科技公司認為,高某的行為構成嚴重違約,故訴至法院,要求雙方繼續履行《藝人簽約合同》,高某應賠償違約金100萬元以及相應的分成損失。高某則認為其并無違約行為,與某科技公司合作的兩個月期間僅收到合作費用4200元,高某在2020年春節前多次致電某科技公司所委托的中間人,催要拖欠的合作費用,均遭到拒絕,且該中間人明確表示某科技公司無意繼續合作,讓高某自行發展,故雙方已就解除《藝人簽約合同》達成合意,此后高某注冊新賬號等行為不屬于違約行為。
楊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科技公司在2020年春節前即停止向高某提供《藝人簽約合同》所約定的編導指導、攝影攝像、后期剪輯等服務,且受某科技公司委托與高某對接的中間人確在高某催款時明示“某科技公司不再繼續履約”,故高某提出的合同已解除的抗辯理由成立,但高某未經某科技公司同意擅自將原賬號上的4個短視頻搬運至新賬號,原賬號及合作視頻的版權歸屬于某科技公司,高某的搬運行為侵害了某科技公司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綜合考慮該4個短視頻的作品類型、獨創性、拍攝成本、是否處于熱播期、點贊量等因素,酌情確定高某應賠償某科技公司2000元。
一審判決后,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一審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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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屬于互聯網直播行業中主播與開展直播合作業務的公司之間產生糾紛的典型案例,對互聯網直播生態健康發展具有一定意義。開展直播合作業務的公司需依法經營,在擬定合同時,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作出約定,遵守社會公序良俗及公平公正原則,杜絕借天價違約金條款等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應使其成為壓榨他人人身自由和利益的工具。雙方在合同中應明確合作期間的作品歸屬,避免產生侵權。同時,開展直播合作業務的公司也應當進一步健全成本投入和收益分配規則,保障公司與主播之間的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從根源上減少因成本投入與收益分配失衡而引發的各類合同糾紛。
知識產權篇目錄
/案例1/
違約注冊登記的知識產權權屬認定時應全面考察當事人的約定
——某游戲公司與某品牌管理公司、某游戲開發商公司商標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游戲開發商公司系英雄聯盟網絡游戲的開發商和權利人,授權某游戲公司在國內官方組織和運營英雄聯盟職業聯賽(LPL),某游戲公司又委托某品牌管理公司為LPL及俱樂部提供授權業務的管理服務。三方合作過程中,某游戲公司發現某品牌管理公司擅自將與英雄聯盟游戲或賽事有關的文字、圖案注冊登記為自己的著作權和商標權,故向法院起訴要求某品牌管理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將上述著作權和商標權轉讓給某游戲公司;某游戲開發商公司則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要求法院確認涉案知識產權歸屬于某游戲開發商公司所有,要求某品牌管理公司轉讓至某游戲開發商公司名下。該案立案之前,某品牌管理公司已經進入破產程序。
楊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涉案商標權和著作權“外觀”上登記在某品牌管理公司名下,但在權屬確認過程中仍應當結合注冊商標與登記作品實際包含的主要內容,充分考慮并尊重當事人在合作過程中對于知識產權權屬安排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認定。涉案商標權和著作權中核心圖案均以游戲中玩家位置圖標為主要構成要素,“峽谷派對”“源計劃”“星守”等文字與游戲模式、游戲皮膚名稱相對應,某游戲公司與某品牌管理公司的溝通記錄亦顯示涉案知識產權屬于委托設計的資產和素材,故涉案知識產權屬于合同約定的LPL品牌資產,自始歸屬于某游戲開發商公司。某品牌管理公司雖然已進入破產程序,但其主體資格仍存續;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系證明知識產權的權屬來源,某游戲開發商公司的權屬主張不因某品牌管理公司破產而轉化為一般債權。涉案知識產權自始歸屬于某游戲開發商公司,某品牌管理公司向某游戲開發商公司轉讓亦不會侵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綜上,法院判決涉案著作權和商標權歸某游戲開發商公司所有,某品牌管理公司應將知識產權轉讓至某游戲開發商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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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于合作期間產生的特定知識產權成果歸屬作出特別約定的,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前提下,該約定合法有效,是確定知識產權權屬的重要依據。尤其在多方參與的商務合作中,應根據各方間簽訂的數份合同性質和目的,結合智力成果包含的實際內容,全面查明并尊重當事人關于知識產權權屬安排的真實意思表示,從而依法作出權屬判斷。本案裁判為類似案件審理思路提供了參考,同時規制了違約方利用登記制度攫取他人智力成果的行為,營造尊重創作本源、恪守契約精神的良性商業生態。
/案例2/
成果交付日期發生變化時逾期違約金的計算
——某影視文化公司與某文化傳媒公司委托創作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7年10月15日,原告某影視文化公司與被告某文化傳媒公司簽訂《動畫片制作委托合同》,約定制作日期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某文化傳媒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所有制作及向某影視文化公司交付動畫片相關全部拷貝及物料,并約定第1至20集節目交付成片截止日期,逾期交付成片10個工作日且經書面通知后仍未交付的,某影視文化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支付約定的相應制作費,被告對涉案節目進行了制作,其中前十集已經制作完成并由原告對外播出。后十集制作中,被告已經完成部分,原告亦支付對應的制作費。2020年12月24日開始,原告認為被告存在未按制作周期進行相關制作等行為,多次督促被告改正。2021年4月20日,原告以被告未按約定的日期交付節目后十集的成片且經通知未改正為由,通知解除合同。原告認為被告已經構成根本違約,請求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合同于2021年4月20日解除、被告向原告交付已經制作完成的動畫片介質、支付因逾期交付而產生的違約金等責任。被告抗辯認為,認可合同解除,其已于2021年7月14日交付已完成的工作成果文件;因原告的原因導致動畫片反復修改,因此原告同意將制作周期延長至2021年9月。
楊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節目制作涉及三份合同,其中第一份合同雖約定每一集的交付成片日期,但雙方在前期合同履行中,實際未執行交付成片日期之約定,對交付日期進行了變更。2020年11月27日被告發送的制作周期表記載節目后十集的制作日期的最后一日為2021年3月26日,故該日為節目后十集的交付成片日期。被告逾期未交付,經原告催告后仍未交付,故涉案合同于2021年4月20日經原告通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應將與節目有關的制作成果文件交付原告。因節目交付日期變更,原告未證明節目前十集存在另外的明確具體約定的交付日期且被告逾期交付,故對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前十集的逾期交付違約金,不予支持。被告應在2021年3月26日前交付后十集成片日期而未交付,因此應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合同解除后,因當事人無需繼續履行協議,被告交付此前已經完成的工作內容系合同解除后的清理事項,不屬于逾期交付工作成果,故計算逾期日期至合同解除日即2021年4月20日,據此,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付違約金31萬元。
一審宣判后,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現本案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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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委托創作合同中,經常會出現對于受托方創作形成的內容,委托方提出修改意見后受托方加以修改,從而發生成果交付時間與約定的交付時間不一致的情況。修改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于成果交付時間有無變更的意思表示,為法院審查的重點。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雖然在合同中對于制作節目的交付日期進行過明確約定,但根據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內容以雙方提交證據中所包含的意思表示,可以確定雙方對于節目成片交付日期進行了變更,故在逾期交付爭議發生時,如有證據證明存在交付日期變更,但不能證明受托方在變更后的日期存在逾期,交付成果還被接受,且未在合理期間提出支付逾期交付違約金的請求,則委托方應自行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委托創作合同關系下,當事人應盡可能明確約定成果交付日期,在因成果修改或未及時完成制作而發生交付延期的情況時,也應及時對延期的性質作出明確,也即需要是明確同意將交付日期變更,還是接受延期交付的成果但仍追究逾期違約責任,同時注意保留相關意思表示的證據,以確保一旦發生訴訟糾紛時能充分舉證。
/案例5/
委托創作合同中違約責任的承擔
——某漫畫公司與某動漫平臺委托創作合同本訴及反訴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以下簡稱原告)某漫畫制作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以下簡稱被告)某動漫平臺公司簽訂《漫畫作品創作協議》,由原告根據被告提供的文學作品改編創作涉案漫畫作品。雙方約定,原告將涉案漫畫繪制好后上傳到被告經營的動漫平臺上,由被告編輯審核,審核通過后上傳平臺,如果上傳的內容有問題,那么被告通知原告進行修改,修改完畢編輯審核通過后再上傳被告平臺,涉案都是根據原告每個月交付的涉案作品數量進行對賬,對賬完畢后,原告向被告開具發票,再由被告付款。因被告拖欠稿費及閱讀分成等,造成原告巨大損失,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合同,被告支付欠款及違約金。
被告某動漫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原告其余訴請并反訴要求原告返還稿費并支付違約金。因原告未及時更新涉案漫畫作品且漫畫作品的更新數量不足、交付的漫畫作品的像素不符合約定標準,未交付涉案漫畫作品的PSD正稿。
楊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就解除涉案合同達成一致,但未能就解除時間達成一致,故判決涉案合同于合同判決之日解除。根據合同約定與合同履行情況,雙方系根據原告交付作品——被告審核上傳平臺——雙方對賬稿費——原告開具發票——被告支付稿費的方式履行合同,故可根據被告平臺展示的漫畫等情形確定原告交付的漫畫數量,被告未支付稿費和分成,構成違約。對于被告所主張的原告交付未達到合同要求,法院認為,稿件經被告審核合格才上傳平臺,因此,被告享有涉案稿件的最終平臺的發布權利,被告主張原告平臺更新時間和數量、像素等不符合約定,缺乏相應的依據。原告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PSD正稿,亦屬于違約。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合同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稿費及分成以及相應的違約金,原告亦應向被告支付違約金。
一審判決后,原告提出上訴,因未按期繳納上訴費,二審法院裁定按上訴人撤回上訴處理,現本案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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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網絡平臺的委托創作合同糾紛,此類合同案件的核心在于對雙方創作進度、質量、交付時間、審核模式、付款流程等事項有無明確約定。本案通過審查合同條款和合同履行情況,明確雙方的責任歸屬,在雙方均存在違約行為的情況下,根據合同約定和公平原則合理分配雙方的責任。本案通過司法裁判引導相關主體規范合同條款和履約形式,對于涉網絡的文化創意產業的規范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警示相關行業從業者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尊重合同約定,維護行業秩序。
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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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商事審判庭(破產審判庭)、知識產權審判庭
文字:席冰蕊、張琦
攝影:丁心昀
責任編輯:姜葉萌
編輯:孫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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