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首個—
“河湖法官工作室”
正式成立
4月21日,潮安區(qū)人民法院與潮安區(qū)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簽署《潮安區(qū)“河湖長+河湖法官”協作機制》,共同成立“河湖法官工作室”,進一步深化河湖管理執(zhí)法與司法的有機銜接,促進提升河湖管理和保護法治水平。
韓江
韓江,古稱員江、鱷溪,是廣東省第二大河。千百年來,韓江是粵東的“黃金水道”,孕育了富有地域特色的潮州文化。2017年,韓江入選全國首屆十大“最美家鄉(xiāng)河”,2020年,韓江潮州段通過“全國示范河湖”驗收。
該協作機制的建立,旨在將河湖生態(tài)保護發(fā)展與司法審判深度融合,堅持依法履職、協同發(fā)力、分工協作“三大原則”,落實加強聯合會商、信息共享、服務保障、司法建議、聯合保護、聯合打擊“六大機制”,全力推動河湖長制的制度優(yōu)勢和審判機關的職能優(yōu)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近年來,潮安法院充分發(fā)揮環(huán)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嚴懲破壞河湖環(huán)境資源犯罪,共審結涉韓江流域盜采河砂犯罪案件12件,判處罪犯53人,切實以司法之力護航健康、自然、和諧的河湖生態(tài)。
接下來,“河湖法官工作室”將通過加大司法保障力度、強化生態(tài)修復治理、提升聯合保護效能、講好綠美生態(tài)故事“四大舉措”,切實做好河湖、濕地、自然保護地、野生動植物等河湖資源及其生態(tài)系統保護發(fā)展執(zhí)法和司法工作。
活動當天,潮安法院公布了三宗涉韓江流域盜采河砂違法犯罪案例,為采礦行業(yè)樹立反面典型,讓社會公眾了解非法采礦的危害和后果,形成全社會共同打擊非法采礦的良好氛圍,推進綠美生態(tài)建設。
*圖源網絡
案例一:章某某等18人非法采礦案
1.被告人章某某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資質的情況下,為非法獲利,事先合謀盜采河砂進行銷售后,從2021年3月份開始,合伙以某砂場從事交易來源合法的河砂作掩護,雇傭人員并利用事先準備的采砂設備和船舶,合伙在韓江潮州市潮安區(qū)赤鳳鎮(zhèn)流域盜采河砂,并將盜采的河砂與來源合法的河砂一起銷售獲利。章某某等18人在上述作案中互相分工配合,形成集開采、運載、卸砂、儲存、銷贓于一體的盜采銷贓河砂團伙,盜采的河砂先后以不同價格銷售給鄭某等多人。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間,章某某等18人共同盜采河砂共計112442.88立方米,價值20038445.64元。經鑒定,盜采河砂礦石類型劃定為中粒天然建設用砂。
2.陸某某一伙為非法獲利,與章某某共謀進行河砂交易。2021年3月至7月間,陸某某等人利用某圍堰拆除工程的施工作掩護,利用該工程施工進行盜采河砂,還在工程附近的韓江流域盜采河砂,后多次將盜采的河砂全部出售給章某某用于販賣。過程中,章某某雇傭同案人(另案處理)到盜采現場監(jiān)督河砂的交易以及為其提供有關方面前來檢查的信息以逃避監(jiān)管。期間,章某某多次向陸某某一伙購進的盜采河砂共2486523元,章某某僅支付2186523元。章某某將購進的河砂轉手銷贓給他人后,從中非法獲利80000元。
潮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章某某等18人為非法獲利,違反國家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共同擅自在禁采區(qū)內采礦,情節(jié)嚴重或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遂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案例二:劉某杰等9人非法采礦案
被告人劉某杰等9人為獲取高額工資,受同案人章某某(另案處理)雇傭合伙駕駛、操作抽砂泵船在韓江潮州市潮安區(qū)赤鳳鎮(zhèn)河段盜采河砂,并將盜采的河砂運載回某砂場堆放。 2021 年 3 月至 2021 年 7 月間,被告人劉某杰等9人共同盜采河砂共計78342立方米,價值13961327.82元。經鑒定,盜采河砂礦石類型劃定為中粒天然建設用砂。
潮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杰等9人明知他人違反國家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沒有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共同擅自組織采礦,仍為獲取高額固定工資,受雇共同參與作案,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遂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案例三:戴某某等3人非法采礦案
自2021年2月份開始,被告人戴某某等3人為非法獲利,受同案人李某某(另案處理)雇傭,合伙駕駛抽砂泵船在韓江潮州市潮安區(qū)赤鳳鎮(zhèn)河段盜采河砂,并在某砂場內協助銷售河砂及聯系對接工人卸砂工作。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間,被告人戴某某等3人合伙參與盜采河砂共計51349.18立方米,價值8606408.05元。經鑒定,盜采河砂礦石類型劃定為粗粒天然建設用砂。
潮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戴某某等3人違反國家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合伙擅自采礦,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遂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十一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撰稿:徐曉曼
來源:潮安法院
編輯:張蝶 吳柏霖
審校: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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