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4月22日,市中院召開常州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發布會,發布2024年度常州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將在常州中院公眾號陸續刊發。
案例1
以專利戰阻擊上市的商業道德判斷
——常州市創某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誠某電源股份有限公司惡意訴訟損害賠償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在常州市創某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某公司)準備上市階段,誠某電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某公司)在蘇州、南昌、深圳、濟南多地發起六起標的均為500萬元的專利侵權訴訟,認為創某公司的多款核心產品侵犯其專利權。創某公司共有38件專利,誠某公司針對其中的30件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總計提起43次無效宣告請求(存在申請后又撤回的情況),其中11件專利最終被宣告無效。創某公司認為其上市計劃因頻繁訴累而被迫一再推遲,故將誠某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其為阻撓競爭對手上市提起的6件專利侵權訴訟為惡意訴訟,短期內又提起43次無效宣告,違反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4000萬元并消除影響。
(二)法院認為
誠某公司的部分被訴行為構成惡意訴訟,但就全部行為整體來說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誠某公司的兩項專利在權利取得階段就存在將創某公司已經公開銷售、公開申請專利的產品申請為自己專利的不當行為,后又就該兩項專利提起三件500萬元標的的專利侵權訴訟,專利最終被宣告無效,故誠某公司不正當地行使了訴訟權利,構成惡意訴訟,應賠償創某公司對該三案及本案的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
誠某公司在創某公司籌備上市、募集資金的關鍵階段,在短時間內集中大量提起不以維權為目的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時間節點特殊,具有打擊競爭對手的故意,從社會道德層面來說,具有一定的不正當性。但競爭行為正當性的判斷應當以違反商業倫理為標準,而非一般的道德觀念,應當避免用個人道德的評價標準來衡量商業主體的行為規范。申請專利的目的就是為了減少同類產品的市場競爭,必要時以專利為武器限制競爭對手的經營與發展。國家鼓勵專利申請,也鼓勵專利合法維權。誠某公司認為創某公司的產品侵犯其專利權或商標權,在任何時候提起侵權訴訟都是正常的商業競爭行為,符合一般的商業倫理,不能僅因創某公司準備上市就作否定評價。
誠某公司對創某公司30件專利提起43次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但誠某公司并不存在以實質相同的理由及證據重復提起請求的情形。更何況創某公司準備進行上市募投,就意味著其準備接受國家有關機關的監管、社會公眾的監督、市場競爭對手的監督,以確保其信息披露及時、準確、真實。誠某公司該行為雖然可能影響創某公司的正常上市進程,但對于社會整體利益、消費者利益都是積極有利的。誠某公司集中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是專利法賦予的異議請求權。再者,創某公司11件專利最終被宣告無效,專利瑕疵客觀存在。故而誠某公司大量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常州中院一審判決:誠某公司賠償創某公司為訴訟支出的合理開支100萬。
江蘇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法官評語
本案是一起惡意訴訟損害賠償責任糾紛與不正當競爭競合的案件。專利侵權訴訟是否構成惡意訴訟,難點在于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惡意。被告誠某公司在權利取得階段就有將他人已經公開銷售、公開申請專利的產品申請為自己專利的不當行為,后在競爭對手準備上市募投階段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主觀具有明顯的惡意,因此構成惡意訴訟。
對于提起大量專利無效宣告申請及專利侵權訴訟,意圖阻擊競爭對手上市,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實務界爭議較大。本案則對該問題作出了解答,不僅明晰了合法競爭的法律邊界和判斷標準,還厘了清商業道德和一般道德的邊界。若提起訴訟及無效宣告請求有益于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未違背基本的商業道德,未超出法律規定的合理邊界,即應當容忍。此外,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是專利法賦予的異議請求權,對于提起時間、提起目的法律未進行限定,因此被訴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作為常州首例,全省罕見的擬上市企業面對專利狙擊提起反擊的案件,為擬上市企業破除困局提供了解決思路。既嚴厲打擊了惡意訴訟阻擊上市的行為,又對商業道德、市場競爭給出了新詮釋,是2024年度常州市打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優秀案例之一。
案例2
“商業吹噓”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常州市聯某液壓機械有限公司訴江蘇鴻某工業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常州市聯某液壓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某公司)于1999年登記成立,原員工蔣某2016年曾將兩張生產線成品圖發送給客戶以證明聯某公司的生產能力。離職后蔣某與他人共同設立江蘇鴻某工業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某公司),兩公司經營范圍均包括自動化設備、工業機器人等。鴻某公司2018年9月在設立公司官網時在“案例展示”欄使用了上述兩張圖片。聯某公司主張鴻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成功案例作為生產能力的證明,構成虛假宣傳。另,鴻某公司還在官網 “公司簡介”板塊宣傳其“為中集集團、廣東富華機械集團、丹麥馬士基工業集團(青島馬士基、東莞馬士基、智力馬士基)、新加坡勝獅集團、東方國際、江蘇現代、日本小松、三一重工、日本東芝等國內外企業配套定制專用自動化生產線裝備和機器人激光跟蹤焊接系統”。經查,在發布信息時上述公司中僅廣東富華機械集團與鴻某公司簽訂過定制合同,其余公司均未與其有實質交易關系,聯某公司主張上述行為構成虛假宣傳,據此請求判令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400萬元及維權費用。鴻某公司認為其與聯某公司是上下游關系,并非直接競爭關系,且其確與多家知名企業有過業務聯系,上述宣傳行為達不到欺騙和引人誤解的程度。
(二)法院認為
聯某公司所舉合同、設備圖紙、網盤留存的早期多張現場照片、蔣某2016年2月發送的郵件等已經形成證據鏈,能夠證明生產線實景照片系聯某公司為客戶定制的生產線。鴻某公司將聯某公司已經制造完成的案例,作為自己的已完成案例進行展示,屬于故意對其生產能力提供誤導性信息的行為,易使得相關公眾產生錯誤認識,影響相關客戶的購買選擇,已經達到引人誤解的程度,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
鴻某公司故意在其官網上宣傳與多家國內外企業有過合作,屬于對其銷售狀況提供誤導性信息的情形,所作的虛假宣傳容易使得相關公眾對鴻某公司的生產能力、銷售狀況產生錯誤認識,認為其曾與國內外多家知名企業發生過業務往來,從而產生與之接洽、合作之意愿,亦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
高新法院一審判決:鴻某公司賠償聯某公司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5萬元。
常州中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鴻某公司賠償聯某公司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7萬元。
(三)法官評語
將他人已經完成的生產線案例,作為自己的成功案例進行展示;夸大宣傳與多家知名企業發生過業務往來,均屬于虛假、夸大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會誤導相關公眾,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使不誠信經營者攫取本不屬于自己的交易機會,使誠信的競爭對手失去客戶,從而損害其他競爭者的合法權益,故應予以規制。有觀點認為企業宣傳為多家國內外知名企業定制生產線的行為屬于“商業吹噓”,大型項目的合同簽訂不會因官網的“商業吹噓”而成就,因此不足以達到欺騙和引人誤解的程度。我們認為雖然對于大型設備的銷售來說,購買者需要實地考察設備、銷售商需要進行設備安裝、售后服務等,但上述虛假宣傳行為仍會為鴻某公司吸引客戶,影響客戶最初的商談、考察選擇,從而獲取更多的交易機會,因此構成不正當競爭。
我們同時也注意到夸大銷售情況、虛構成功案例圖片等行為對銷售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不能替代商品的質量、品牌、技術含量、售后服務等因素,故從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上確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后果也應當是有限的,并在賠償額上予以了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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