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務服務網公布了一起針對溫州市中心醫院的行政處罰案件。根據溫州市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溫州醫鑒〔2024〕4 號),溫州市中心醫院在患者厲某某的醫療活動中發生一級甲等醫療事故,并承擔次要責任。
溫州市中心醫院因造成醫療事故(一級甲等)被行政處罰,涉事值班醫師潘某某被暫停6個月執業活動,涉事護士花某某被警告、罰款12000元。據事故鑒定書指出,醫方在患者厲某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對患者病情發展及危害評估不足、簽字告知不到位的問題。病情變化后,醫方對患者的救治不夠積極全面。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一級甲等醫療事故的定義標準為“醫務人員過失造成患者死亡”。
- 這究竟是咋回事?
我們來仔細看看這份文件。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溫衛醫罰[2025]9號案件
名稱:溫州市中心醫院造成醫療事故案
被處罰人名稱:溫州市中心醫院
法定代表人名稱:繆某某
主要違法事實:
1.根據溫州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溫州醫鑒〔2024]4號)鑒定結論,溫州市中心醫院在患者厲醫療活動中發生醫療事故(一級甲等),并承擔次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
2.2024年9月12日,該院護士花某某在患者厲某某2024年9月12日3時10分的病情護理記錄單記載”患者血氧飽和度降至90%以下,予翻身拍背無效,血氧飽和度下降至77%,予吸痰,吸出大量黃粘痰,量約10ml,血氧飽和度上升至99%",在患者2024年9月12日5時5分的病情護理記錄單記載”患者呼之不應,血壓飽和度下降,呼吸微弱,予吸痰,立即通知醫生,予球囊輔助通氣”,上述病情護理記錄單的時間不準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1、警告;2、罰款人民幣12000.00元。
行政處罰的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項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溫州市本級衛生行政處罰繳款通知單》所提供的繳納方式進行繳納
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溫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2025年4月8日
從上述文件來看,這是針對涉事單位的處罰,警告以及罰款人民幣12000元。
而另一份處罰決定顯示,涉事醫生潘某某受到相應處罰。潘某某系溫州市中心醫院內科專業的執業醫師,主要執業機構為溫州市中心醫院。
在2024年9月11日至9月12日患者厲某某住院期間,潘某某作為值班醫師,對患者并發吸入性肺炎、血氧飽和度反復下降、肺部感染加重等病情變化,沒有充分告知病情并簽署病危 (重) 告知書,也未及時請相關科室會診或提出轉 ICU 治療,且未采取血氣分析、加強監測或實施纖維支氣管洗祛痰等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二十三條第 (二) 項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潘某某被給予暫停6個月執業活動的行政處罰。
而涉事的花某某,是一名護士,也被處以警告、罰12000元的行政處罰。
針對此事,網友們議論紛紛,各抒己見。不少網友表示,醫療行業責任重大,醫生和護士的一舉一動都關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真所謂責任重大。
而潘某某和花某某的過失行為,確實讓人感到惋惜!但是,每一期醫療事故的背后,往往都會患者及其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因此,每一次醫療事故的發生,必須嚴肅問責,才會讓醫療工作者對于病人的健康,有所敬畏,救死扶傷就是天職。
希望潘某某和花某某能夠從中吸取教訓,也希望其他醫務人員引以為鑒,杜絕類似事件發生!對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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