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4月22日訊近日,杭州李女士的兒子晚上在小區跟小伙伴玩捉迷藏,因為小區地下室入口的車棚頂是可以橫穿過去的,為了抄近路更快地到達“藏身之處”,他便動了爬上車棚頂的念頭。結果從四米車棚頂掉下受傷,診斷為顱內積氣、顱骨骨折、牙齒斷裂等。李女士認為,物業沒有用圍欄將車棚頂攔住,使得車棚頂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才導致了孩子這次意外的發生,所以物業必須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至少要賠償30多萬。物業負責人解釋說,這個車棚頂的位置比較偏僻,平時很少有人會注意到。而且,他們早就已經在車棚附近掛了“禁止攀爬”的標志,物業表示,業主提出的賠償要求,會向公司先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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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山東尚曜律師事務所趙玉佑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分析和解讀:
首先,分析監護人是否存有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18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或自身受損,其監護人應承擔侵權責任;若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可減輕侵權人責任,但不能免除自身責任。家長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負有保護未成年子女身體和財產安全的義務,應對孩子進行安全教育和日常行為監督。如果家長在孩童玩耍時未盡到監護職責,如未及時制止孩子危險行為或未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家長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關鍵點在于:事發時為夜晚,監護人是否在場或采取必要看護措施?車棚頂是否屬于兒童正常活動區域?監護人是否預見到危險并加以制止?若監護人放任兒童在危險區域玩耍,可能被認定為監護失職,需承擔主要責任。
其次,分析物業是否違反管理責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民法典》相關規定,物業作為小區的管理者,負有保障業主居住安全的義務,應對小區內的公共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其處于安全適用狀態。如果物業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義務,如未對車棚頂等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區域進行及時維修或設置警示標志,導致孩童受傷,物業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關鍵點在于:(1)設施安全性:車棚頂是否設計合理?4米高度是否需設置防護欄或警示標志?若存在設計缺陷或維護不當(如未定期檢查、未封閉危險區域),物業可能被認定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2)風險預見性:車棚頂是否易被攀爬?物業是否采取過預防措施(如張貼警示、加裝圍欄等)?若物業明知風險卻未作為,需承擔部分責任。
在實務中,雙方就此糾紛發生爭議,應先積極協商,協商不成,準備證據向法院起訴。
閃電新聞記者 郝彬潔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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