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昏戀甜蜜開局,家人反對成耳旁風
2018 年,上海56歲的徐先生已經單身20多年,經人介紹認識了50歲的蔣女士。兩人戀愛后,蔣女士搬進了徐先生的婚前房產居住。之后,蔣女士主動提出要領證結婚。
不過,兩人結婚的決定遭到了徐先生家人的反對。徐先生姐姐直言,蔣女士要領證,圖的就是徐先生的房子!
一邊是女兒和姐姐的苦勸,一邊是信誓旦旦表示 "不要房產"的蔣女士,熱戀中的徐先生選擇相信愛情,并直言"不認女兒"。
就這樣,2019 年,徐先生在與女兒斷絕往來后,與蔣女士領了結婚證。
為“幸?!焙灳幼鄥f議,婚后生活急轉直下
徐先生說,婚后第三年,蔣女士突然提出要在房產證上登記居住權,并以拒絕夫妻生活作為要挾。徐先生無奈,最終在房產交易中心為蔣女士辦理了居住權登記,并將居住權期限設定為終身。
徐先生說,讓他萬萬沒想到的是,拿到居住權后,蔣女士就此翻臉:往飯菜里扔徐先生忌口的食材、時不時與徐先生發生爭吵,還不讓他好好休息……
2022年9月,徐先生無奈搬到客廳睡沙發,而蔣女士則睡在臥室。徐先生說,即便如此,日常生活中,蔣女士還曾有潑水、辱罵他的情況。半年后,徐先生忍無可忍,起訴離婚。兩人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于2024 年 7 月解除婚姻關系。
離婚后反被起訴!法院:她有權住到身故
原以為離婚就能脫離苦海,沒想到,已經搬走的蔣女士很快又起訴了徐先生!
在起訴書中,蔣女士要求搬回徐先生家的臥室居住,并禁止徐先生在晚8點到早8點進入臥室。
這下,徐先生徹底怒了,要知道,已經六十多歲的徐先生經濟條件也并不好——家里只有一室一廳。把唯一的16平米的主臥給蔣女士居住,就意味著自己只能住到通風不好、沒有采光且只有7平米的客廳。
在徐先生看來,這相當于“鳩占鵲巢”。
而更讓徐先生和家人沒想到的是,一審法院支持了蔣女士的訴請。法院認為,雙方在辦理居住權登記時并未約定居住使用部位,后二人因矛盾長期分開居住,形成原告住臥室、被告住客廳的實際狀況,徐先生在離婚糾紛中書面作出承諾按當時條件居住,實際是對二人居住使用部位進行明確約定,雙方均應恪守承諾。
那么,判決書提及的“書面承諾”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來,蔣女士在庭審時,拿出了一份由徐先生親自寫下的承諾書,落款日期就在兩人離婚當天。承諾書上,徐先生同意"按現條件居住,防止雙方仍住一房",也就是他住客廳,蔣女士住臥室。
到底什么是居住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根絕徐先生與蔣女士簽訂的合同,蔣女士的居住期限為“終身”,這就意味著蔣女士直至身故,都有權居住在徐先生的這套房子里。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法律固定,買賣不破居住權。即便徐先生之后想把房子賣掉,下家也無權趕走蔣女士!
對此,華東政法大學民商法教研室副教授吳一鳴表示:“居住權人像長在這個房子上一樣,對于房屋的所有權人而言,這確實是很大的影響,因為你將來賣房子,其實這樣的房子沒人愿意買?!?/p>
后援律師張玉霞指出,徐先生此前顯然輕視了居住權的“威力”:“民法典對于房屋的物權可以設定居住權之后,很多人會覺得這挺好的,因為它不損害到我的所有權,和產權份額無關,所以就非常容易掉以輕心,覺得居住權沒什么。但實踐中,其實居住權是一個很重要的權利,而且可能會影響到產權人的實體處分?!?/p>
銀發再婚遇 "坑":這些法律風險必須警惕!徐先生的遭遇給所有人敲響警鐘:
1、婚前務必明確財產約定,必要時辦理公證;
2、設立居住權需謹慎,可約定 "附條件 / 附期限" 條款;
3、重大決策前多聽子女意見,避免因 "面子" 或 "感情" 埋下隱患。
愿每個老人都能老有所居,別讓 "黃昏戀" 變成 "黃昏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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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新聞記者: 俞欣怡
編輯: 趙祎韞
視頻編輯: 馮家琳
責編: 金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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