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家屬諒解等情節,如何處罰?
案例:余**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望都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631刑初2號
損害后果:一人死亡
刑期: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案發時間:2024.07.21
裁判日期:2025.01.20
公訴機關指控:
2024年7月21日6時12分許,被告人余**駕駛冀J8××**、冀J××**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組沿望都縣南二環由西向東行駛至望都縣七里鋪亨通養殖場路段時,與魏某強駕駛的由北向南斜過公路的電動自行車左后部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魏某強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余**撥打報警電話和急救電話,并在現場等待交警到達。望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余**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魏某強無責任。案發后,余**已賠償被害人一方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余**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本院判處余**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余**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余**在事故發生后積極救治傷者并主動報警在現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余**與被害方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各項辯護意見,本院均酌情予以采納。根據余**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社區矯正部門調查評估意見,可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裁判結果:
被告人余**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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