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行海洋)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典型案例,提出依法對跨省(直轄市)排放、傾倒、處置有毒有害固體廢物的違法犯罪活動,予以從重處罰。
在吳某友、鄧某等人非法傾倒混合垃圾污染環境案中,吳某友、鄧某等人于2022年在江蘇省啟東市找到兩處廢棄魚塘作為垃圾填埋點,在未取得建筑垃圾消納批準手續、未采取環保防護措施情況下,吳某友、鄧某等人將上海多處建筑工地的4800余噸混合垃圾運至上述魚塘,傾倒并覆土掩埋。
經鑒定,涉案固體廢物、土壤及地下水均檢出含有重金屬銅、鉛、鉻、鎳、鋅、鋇、揮發酚及氟化物,地下水化學需氧量、總磷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污染物排放濃度三級標準。涉案混合垃圾系生活垃圾與建筑垃圾的混合物,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有害物質。
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友、鄧某等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處置有害物質,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吳某友、鄧某與他人共同實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又因被告人吳某友、鄧某等人在長江經濟帶區域跨省(直轄市)實施非法傾倒、處置有害物質犯罪行為,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考量各被告人的行為動機目的、對生態環境的破壞程度等多方因素,分別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宣判后,吳某友、鄧某等人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涉案清運處置費用經評估約為170萬元,已由另案處理的其他被告人履行完畢。
在袁某勤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中,袁某勤為謀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先后從河南、山西等地收集鋁灰運輸至山西省萬榮縣傾倒堆放。經查,袁某勤非法傾倒堆放鋁灰共計約14363噸,從中非法獲利60余萬元,造成轉運清理及處置鋁灰費用等公私財產損失1000余萬元。經鑒定,涉案鋁灰屬于危險廢物,會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檢察機關在對袁某勤污染環境罪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以袁某勤污染環境的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山西省萬榮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勤違反國家規定,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非法從事收集、貯存危險廢物鋁灰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情節嚴重,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00萬元,違法所得60余萬元依法予以追繳。同時,對于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判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袁某勤支付鋁灰轉運、處置等費用共計1000余萬元。袁某勤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 張牽
校對 王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