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松江區消防救援支隊在開展廠房倉庫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時發現,佘山鎮佘北公路2455號園區有人正在搭建雨棚,并伴隨開展電焊、切割等動火作業行為。
檢查人員當即開展查證、核驗等工作,發現施工人員王某某并沒有電焊操作證,遂第一時間聯系區公安分局佘山派出所,將無證動火人員帶回所內進一步詢問。
后經詢問得知,王某某不僅個人無操作證,其動火作業事項也未向該園區管理方申請動火證,同時其搭建的雨棚項目也并未向鎮政府申請報備,屬于典型的違規使用明火作業行為。
處罰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3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安機關給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此外,支隊也第一時間將違規搭建雨棚的違法情形告知屬地政府。
普法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可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來源:松江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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