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雯
本報通訊員 高志軒 梅曉
千里南水奔涌向北,汩汩清泉潤澤萬家。自2014年南水北調中線一期工程通水以來,截至2025年4月,河北省累計受水達233億立方米,92個縣(市、區)用上南水,5400萬人直接受益。十年來,南來之水日夜奔流,南水北調工程已成為河北不可或缺的供水生命線。
為進一步用足用好一泓清水,河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北省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5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6章48條,重點對配套工程設施管理和保護、水量調度和供水管理、水質保障和法律責任等作出規范。
“這是一部沒有直接上位法依據、沒有經驗可借鑒的創制性法規,也是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域全國首個專門規范配套工程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出臺,對于加強配套工程保護、供水管理和水質保障,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切實維護全省用水安全,具有重要意義。”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楊金深介紹說。
筑牢基礎設施屏障
工程安全是確保供水安全和水質安全的基礎。《條例》兼顧發展與保護,建立嚴格的工程保護體系,保障配套工程有效發揮引水供水功能的同時,平衡各方利益關系,最大程度減少對地方發展和相關權益人的影響。
《條例》明確配套工程應當依法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并要求在上述兩范圍邊界和可能影響工程安全的位置設置界碑界樁或者警示標志。此外,明確禁止性行為,針對侵占損毀明渠段堤防護岸等六種情形作出詳細禁止性規定,同時明確保護范圍內禁止爆破、打井、采礦等行為,防止對工程安全構成威脅。
走進河北水務有限公司石家莊管理處,自動化監控系統上實時顯示著水源水質、管網壓力、供水流量等數據,工作人員正緊盯屏幕,動態調整運行參數。“《條例》對工程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們升級了智能化監控系統,確保引江水源的安全可控。”該公司有關負責人趙曉龍介紹說。
“《條例》明確了設施維護責任,我們定期巡檢管網,漏損率持續下降。”該公司運維師傅告訴記者。《條例》要求完善日常管護機制,明確建設穿跨鄰工程設施應當與配套工程運行機構協商,同時明確日常巡查、檢修等日常管理制度、應急搶險準備和處置制度。
《條例》進一步保障受水區和相關權益人權益,明確設區的市根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重大民生工程等需要,在確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調整保護范圍;配套工程建設或者運行管理給相關權益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優化調度高效利用
供水安全的前提是合理的水量調度。引江水來之不易,必須倍加珍惜,為確保每一滴南水都得到高效利用,《條例》建立一套完整的水量調度制度,保證水量調度順利進行。
《條例》明確實行水資源統一調度,規定配套工程水量調度堅持南水北調水為主、本地地表水為補充備用、地下水為應急熱備的原則,以國家下達的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受水區水量分配指標和本省補充和備用水源蓄水情況為基本依據,并明確水量調度年度和水量分配指標調整要求。
同時規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供水水源調度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針對重大洪澇災害、干旱災害、生態破壞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明確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等內容。
《條例》規范了水量調度程序,明確每年由設區的市提出年度用水計劃建議,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制定年度水量調度計劃;設區的市根據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提出月用水計劃建議,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月水量調度方案并下達執行,同時明確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月水量調度方案的調整程序和應急調度制度。
為進一步強化水費繳納保障,《條例》要求實行供水協議管理制度,明確供水協議內容和受水單位及時足額繳納水費的義務;完善供水定價機制,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實行統一供水價格,明確制定或者調整供水價格的程序。
保障水質穩定達標
水質安全直接關系群眾生產生活的用水安全。《條例》按照“日常監測—防治污染—污染處置”的思路,著力解決影響水質的風險因素,保障群眾用好水、放心水。
“水堿少了,水變甜了”是南水帶給邢臺市寧晉縣群眾最直接的感受。近年來,寧晉南水北調地表水廠建成通水,源源不斷的南水進入千家萬戶,讓縣城區徹底告別了高氟水、苦咸水。“降速、沉淀、澄清、消毒,水處理的所有環節,都不能出現任何疏漏。”河北泓寧供水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馬獻峰表示,只有檢測合格的水才能予以“放行”。
為解決水質安全問題,《條例》要求建立水質監測制度,明確水質應當穩定達到或者優于三類水質標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明渠段水質監督,配套工程運行機構定期開展水質監測,受水區市縣政府組織開展保護范圍內的環境狀況和污染風險調查評估。
此外,要求嚴格控制污染源,根據配套工程水質風險主要集中于明渠段的實際,明確明渠段沿線統籌規劃渠道兩側城鄉排水、道路建設和項目施工,加強截污導流工程建設、管理和維護,合理設置垃圾收集設施,防治面源污染,防止瀝水、垃圾和其他污染源進入渠道。
《條例》進一步強化水污染應急處置,要求編制明渠段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突發性事件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應當及時報告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水質安全。
為避免穿越、跨越、鄰接配套工程的橋梁、公路、石油天然氣管道等工程設施可能造成的影響,《條例》還規定施工單位應當設置警示標志,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水質安全風險,切實保障群眾用水安全。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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