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指引專刊】第9期
本期作者
張楚煒
上海市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專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員
劉立婷
上海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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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號:(2023)滬73民調委400號
?案由: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
?委托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調解組織:上海市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專業調解委員會
?原告:某管理咨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管理咨詢公司)
?被告:某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控股集團公司)
2019年3月,原告某管理咨詢公司與被告某控股集團公司簽訂《咨詢服務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會員及營銷平臺項目提供咨詢服務,預估費用為230萬余元,合同為開口合同,結算依據為實際工作量和費率;項目于2019年底上線,2020年7月通過驗收。
原告主張,系統驗收后15日內,被告應支付剩余10%的預估咨詢服務費用,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項目執行過程中,實際工作量超出預估量,原告按合同提供服務并統計好增加的工作量。項目驗收后,原告與被告溝通超出部分的工作量,被告工作人員予以確認。截止至項目結束,超出部分人天費用約150萬元,但被告拒絕支付。原告遂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尾款及利息23萬余元和超額部分咨詢服務費用及利息150萬余元,并承擔原告律師費10萬元。
鑒于合同為開口合同,需明確項目變更部分是屬于合同內約定的范圍,還是屬于合同外范圍。同時,需確定是否可以根據實際完成的工作量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材料,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通過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平臺將該糾紛委托上海市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專業調解委員會指派調解員進行調解。
經梳理案件事實,與雙方當事人進行充分溝通后,調解員運用自身計算機專業知識對原、被告雙方進行針對性的調解工作。
圍繞雙方爭議焦點,原告一開始堅持要求依據已簽訂的合同作為相關爭議解決的基礎。調解員注意到,該項目為公開招標項目,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亦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由此可見,評審過程中中標方的投標文件和相關磋商內容及承諾,與合同為統一整體,不可分割。調解員同時發現,該案招標文件規定項目運維期為一年,而合同中約定為一個月,雙方所簽合同與磋商文件明顯不一致。調解員將上述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原告做了充分解釋說明,得到了原告認可。
針對軟件驗收,調解員核對功能,確認40多個功能模塊通過驗收,僅3個子模塊需修改,項目主體功能已完成,被告認可余款支付條件。關于增加工作量,原、被告意見不一。原告認為客戶需求變更導致工作量增加,被告則認為合同金額已概括約定。針對這一關鍵性分歧,調解員發現競爭性磋商中二次報價表格顯示的總價與雙方所簽合同總額相同,其他費用均填“0”,表明費用已包含在總價中。調解員按行業標準計算合理人工費用,獲得雙方一致認可。最終,雙方達成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超額工作部分咨詢服務費及利息共計99萬余元的調解協議。
在合同簽訂初期,雙方關系通常處于“蜜月期”,但可能因未仔細審核項目評審等流程,為合同履行埋下風險。當糾紛發生,原告會以合同為基礎主張權利。調解員利用專業知識,從招投標角度解釋招標文件與合同的關系及效力,消除雙方分歧。
原告為外企,被告為國企,雙方在合作理念上存在差異。在IT行業,體制內單位傾向于全包合同,而外企則通常采用可變合同(開口合同)。調解員利用自己的計算機專業背景和豐富的IT行業經驗,根據行業慣例進行解釋,并在磋商文件中找到依據,分別說服雙方,為調解打下堅實基礎。
調解結束后,雙方都對此次糾紛的解決方式和結果表示肯定,當事人和代理人都認為調解是一種有效的解紛方式。通過調解,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分歧得到了妥善解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該案調解成功,調解員的專業背景和行業經驗在調解過程中發揮了關鍵作用,為雙方提供了一個公平、公正的解決方案。
配圖來源于網絡
案例點評:劉靜
責任編輯:奚曉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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