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禮是人生重要時刻,是承載著美好期許與珍貴回憶的特殊經歷。為了將幸福瞬間永恒定格,不少新人在舉辦婚禮時,都會精心挑選婚慶公司全程跟拍,記錄幸福時刻。然而,婚禮結束后,新人卻遭遇婚禮錄像無法順利交付的情況,期待變成了遺憾。婚禮攝像服務“爛尾”,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誰來為這份“不完美”買單?金鳳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以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為例,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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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1月,準備結婚的王先生、馬女士與某傳媒公司簽訂服務合同,約定由該公司負責二位新人的婚禮總體策劃、婚禮主持、現場布置、攝影攝像及后期制作,服務費為13000元。婚禮當日,公司完成婚禮主持、現場布置、攝影攝像服務。婚禮結束后,該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在30日內交付精修照片及視頻。王先生、馬女士多次催要,該公司均推諉未交付成品,最后失聯。催要無果后,王先生、馬女士遂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未服務部分的費用,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精神損失。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二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服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己方義務。二原告已經履行支付服務費的義務,被告應按約提供服務,現被告未交付攝影攝像成品構成違約,被告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責任,現被告未向原告交付攝影攝像成品,故二原告主張被告返還攝影費用1800元及攝像費用1580元,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違約金,結合原告實際損失、雙方合同約定、履行情況及當事人過錯程度,法院支持違約金1690元。
關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婚禮影像記錄的是人生中的重大活動,具有永久紀念意義,當時的場景、人物和神態具有不可復制性和不可再現性,是無法補救和不可替代的特定紀念物品,其承載的人格和精神利益遠大于其本身的成本價值,被告違約未提供婚禮攝影攝像,確實給二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故對二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近年來,隨著婚慶市場的發展及消費需求的日益多元化,婚慶服務領域的糾紛逐漸增多,其中涉及服務質量參差不齊、隱性消費陷阱等諸多困擾消費者的問題。法官在此提醒,消費者在選擇婚慶服務的時候,需增強風險防范意識: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服務項目、質量標準、交付時間及違約責任,切忌輕信口頭承諾;考察資質信譽,通過企業信用平臺核驗資質,參考真實用戶評價,警惕超低價營銷;留存交易憑證,支付款項轉入公司賬戶,保留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證據材料。婚慶服務涉及婚禮策劃、場地布置、攝影攝像、司儀主持等多個環節,服務質量和服務價格直接影響消費者的滿意度和對行業的信任度。
本案在合同領域突破性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彰顯司法對公民權益的保護力度,法院將持續加大服務領域違約侵權懲治力度,筑牢民生司法保障防線。在此也提醒廣大經營者:誠信履約方能行穩致遠,任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終將付出法律代價,應規范經營,為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保障消費者權益,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九百九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來源:金鳳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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