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今年世界知識產權日的主題是“知識產權和音樂:感受知識產權的節拍”。音樂作為橫跨文化、科技和消費的創意載體,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直接關系到文化軟實力與數字經濟的發展質量,但其因創作難、復制易、傳播快的特點,面臨著嚴峻的版權保護挑戰。近年來,檢察機關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高質效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不斷深化知識產權檢察綜合履職,加強音樂版權司法保護。在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本刊挑選三個案例故事,展現檢察機關在這方面的生動實踐。
千萬次播放背后的侵權風波
朱珠
檢察官與公安民警一起商討案情。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以前總覺得網絡世界很自由,現在才知道,未經許可使用別人的作品是這么嚴重的事,自己錯得有多離譜。”站在被告人席上的韓某懊悔不已。
2017年9月,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注冊成立,韓某負責實際經營。10月,韓某以公司名義在某平臺注冊名為“某娛樂”的賬號,在未經享有著作權的某娛樂公司許可的情況下,自行從網絡下載多首熱門音樂作品,選取自己制作或從網絡下載的圖片和影像素材進行剪輯加工,制作成音樂視頻,上傳至“某娛樂”賬號。
韓某在上傳視頻時,將熱門音樂作品的名稱作為視頻的名稱。憑借熱門音樂動人的旋律和經過剪輯制作的畫面,這些音樂視頻吸引了某平臺大量用戶點擊瀏覽。自2022年5月至2023年9月,這些侵權音樂視頻的完播量(播放完成度)共計數千萬次,韓某所在公司獲取廣告分成收益共計7萬余元,非法獲利近3萬元。
2023年7月,某娛樂公司發現自家音樂作品被擅自使用后,向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舉報。隨后,文旅局將該線索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
同年8月,該案被立案偵查。同月,上海市楊浦區檢察院第一時間依法介入。檢察官發現由于缺乏第三方機構認證,音樂視頻的權屬認定成為一大難題。在檢察機關的引導下,公安機關最終形成了作品登記證書、簡譜、作品創作說明的確權鏈條,作品的“身世”一目了然。
除了權屬問題,對韓某犯罪情節的判定也存在爭議,究竟是用播放量還是完播量來認定點擊數?為了厘清這一問題,檢察官借助“外腦”,厘清數據計量標準,最終以完播量作為視頻作品播放的判定標準,為精準認定犯罪事實奠定了堅實基礎。
隨著證據的不斷收集和固定,案件逐漸清晰。2024年11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以韓某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移送楊浦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檢察官對所有證據進行細致梳理,不放過任何一個疑點。經查,廣告分成均匯入韓某公司的對公賬戶,被用于公司的日常經營,該公司后被注銷。檢察機關認為,韓某作為公司的實際經營人,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追究其刑事責任。
面對確鑿的證據和檢察官的釋法說理,韓某的心理防線逐漸瓦解,自愿認罪認罰,并表示愿意賠償著作權人的損失。為了促成雙方和解,檢察官積極與某娛樂公司溝通,轉達韓某的悔罪態度和賠償意愿。最終,韓某與某娛樂公司達成賠償諒解協議。
2024年11月25日,楊浦區檢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對韓某提起公訴。前不久,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緩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官發現某視頻平臺在運營過程中存在賬號管理不完善、視頻內容審核不嚴格、數據監管體系不健全等隱患。為了促進網絡平臺健康規范發展,降低企業經營風險,3月5日,該院向該視頻平臺的運營方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建立全流程賬號監管模式、構建全方位審核機制、提升信息監管能力,希望平臺加強管理,從源頭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
“檢察院的建議給我們敲響了警鐘,讓我們認識到在平臺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我們將以此為契機,全面加強管理,完善各項制度,為用戶提供一個更加規范、安全的網絡環境。”收到檢察建議書后,該視頻平臺運營方高度重視,表示將認真研究落實各項建議。
注冊60余家網店賣盜版音樂
王梁 王進娜 羅馨悅
2024年4月25日,甘某侵犯著作權案公開庭審。
“多虧了檢察機關的全力出擊,才讓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市場恢復了應有的秩序!”4月3日,被侵權企業代表對回訪的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檢察院檢察官滿是感激地說。此前,這家企業深陷侵權風波,作品被肆意復制售賣,遭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自2022年10月起,甘某控制的深圳市某網絡服務有限公司等公司,在未獲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大量下載互聯網上各種類型的音樂作品,按照歌曲風格、演唱歌手編好順序,拷貝制作成音樂U盤,并在各大電商平臺上架進行售賣。
為吸引顧客,甘某打出“一個U盤可存入5首自選歌曲,另贈送數千首默認歌曲,插入即可使用”的宣傳廣告。這一招果然奏效,他的生意逐漸“紅火”,網店規模不斷擴大。
隨著各平臺對盜版侵權行為打擊力度的加大,甘某在各個平臺的店鋪陸續收到違規提示,并被平臺封禁。面對封禁,甘某依舊心存僥幸,利用親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重新注冊店鋪,繼續從事侵犯著作權的違法行為。截至2023年3月26日,甘某先后在各大電商平臺注冊了60余家店鋪,售出13.4萬余單。
被侵權公司長期遭受盜版侵害,正常經營受損,該公司西安辦事處果斷向公安機關報案。
新城區檢察院依法介入后,從案件定性、證據收集和法律適用等方面引導公安機關完善證據鏈條。辦案檢察官認為將音樂拷貝至U盤售賣的行為屬于侵犯著作權的“發行”行為,符合刑法上“發行”的特征。針對涉案音樂作品數量龐大、權利人分散的難題,該院指導公安機關依法更新取證方式,分別聯系陜西省版權局、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出具證明文書,并采取抽樣取證的方式,對涉案音樂作品的權屬和授權情況進行認定。
2023年8月11日,公安機關以甘某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向新城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檢察官通過全面審查發貨及賬單記錄、網絡平臺后臺數據明細等證據,準確認定侵權銷售數量。
辦案中,檢察官積極開展釋法說理,促使甘某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100萬元,賠償被害單位損失150萬元,取得對方諒解。
經新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24年4月,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甘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60萬元,責令其在緩刑考驗期間禁止從事電子音像產品相關工作。
如何通過個案辦理實現行業規范,成了新城區檢察院接下來的工作重點。以辦理此案為契機,該院聯合市場監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等單位深化行刑銜接機制,聯合開展打擊侵權盜版專項工作和知識產權保護系列宣傳,定期座談會商,并在轄區內多家圖書市場及知識產權聯系點開展著作權專題講座及普法宣傳,多方聯動形成著作權保護合力。同時,該院與區市場監管局簽署相關協議,在轄區內幸福林帶“秦創智谷”產業園區設立“秦創原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并結合轄區5個知識產權綜合保護聯系點,打造多層次、立體化知識產權保護大格局。
“檢察機關這么努力地依法保護我們公司的知識產權,我們更加有信心了。”2025年2月24日,被侵權公司相關負責人在聽完檢察機關舉辦的著作權專題講座后這樣說。
“未來,我們將繼續做深做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深化多方協同保護,實現對知識產權的全鏈條、多方位保護,為區域改革發展大局貢獻檢察力量。”該院相關負責人表示。
10元爆款音樂U盤藏貓膩
管瑩 張文碧
4月,無錫市新吳區檢察院檢察官走訪互聯網孵化企業,了解其音樂購買使用情況。
“無損音樂,隨聽隨用”“經典熱歌,一盤打盡”“5000首勁爆金曲”……所謂的“爆款車載音樂U盤”價格只要10元到30元,收錄了上千首歌曲,獲得了有車一族的青睞。殊不知,U盤里的全是盜版音樂,嚴重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
今年2月,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A公司、莫某侵犯著作權案一審宣判。莫某因犯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00萬元,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音樂作品復制、發行的經營活動;A公司因犯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罰金300萬元。其他下游經銷商均被判處相應刑罰。
2023年5月,無錫的包女士懷疑自己從網上購買的車載音樂U盤是假貨,向公安機關報案:“U盤插一會兒就發燙,燙得手都不能摸,音質也不好。”
立案偵查后,公安機關將復制生產車載音樂U盤的莫某抓獲歸案。
經查,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莫某以營利為目的,在網絡上下載盜版音樂形成自己的母盤歌曲庫,并購買空白U盤、包裝盒等材料,將母盤內音樂作品擅自復制進空白的U盤內,通過微信、網店等對外銷售。
因為價格低、歌曲多,車載音樂U盤網絡銷量高達10萬個,莫某收取貨款400余萬元,違法所得60余萬元。
該案由江蘇省掃黃打非辦、江蘇省公安廳治安警察總隊聯合掛牌督辦。由于該案涉及音樂作品種類眾多、權利人分散,新吳區檢察院依法介入引導偵查,要求查清侵權行為的復制、發行、銷售等全環節,引導公安機關委托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出具有無授權的證明材料,并委托新聞出版局對涉案車載音樂U盤進行抽樣鑒定,及時固定關鍵證據。
隨著偵查深入,公安機關發現莫某除了自己銷售外,還向其他經銷商供貨,其中60%以上的U盤都賣給了A公司。2021年4月,A公司與莫某開始合作,簽訂委托生產合同,約定由A公司提供部分侵權歌曲,莫某拷貝、復制車載音樂U盤,再由A公司進行網絡售賣。
2024年6月,該案被移送至新吳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辦案檢察官翻閱了微信聊天記錄、網店銷售記錄等電子數據,并與相關采購合同、付款記錄等客觀證據進行比對、梳理,扣除重復下單、退款退貨等交易異常數據,查明涉案A公司共向莫某購買14萬余個U盤,加價對外銷售。
該案網絡銷售數據龐雜,經銷商眾多,合作模式不一,該如何準確定罪量刑?檢察官仔細梳理人員架構,厘清產銷線人員分工,分析生產商與下游經銷商之間的合作模式。最終,檢察機關認為,A公司提供部分侵權歌曲,委托莫某加工,二者本質上不是單純購買產品的買賣交易關系,屬于定制行為,應當認定莫某與A公司之間是侵犯著作權罪的共犯,從嚴懲處;其他下游經銷商從莫某處直接購買并銷售,無主觀共謀,應當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發后,A公司及莫某共退出390萬元,并賠償部分歌曲權利人共計180余萬元。2024年12月,新吳區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
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音樂被盜用的越來越多,如何做好音樂版權保護的“后半篇文章”?該院在案件辦結后,聯合蘇州大學蘇州知識產權研究院組織法學專家、知識產權專業人員,全面排查企業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提供全方位的法治“診斷”報告,提出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
2025年4月,以辦理該案為契機,該院走訪轄區互聯網孵化企業、音樂人,深入調研權利人與使用者的現實需求,了解各方在音樂領域著作權保護遇到的問題,組織召開音樂知識產權保護普法宣講,通過“以案釋法+跨界研討”模式,推動形成音樂版權保護多方協作機制,助力原創音樂生態健康發展。
檢察官點評
以法律的嚴謹守護音樂的純凈
最高人民檢察院知識產權檢察辦公室綜合協調處處長 劉濤
音樂是表達人類思想感情的一種重要藝術形式,體現著詞曲作者、表演者的獨特思維和表達靈感,也是最能即時打動、激勵、感染人的藝術形式之一。音樂作品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類型。音樂作品創作者依法享有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財產權和發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著作人身權。因此,需要以法律的嚴謹來守護音樂的純凈,激勵音樂創作、豐富文化生活、促進文化繁榮。
近年來,檢察機關不斷深化知識產權檢察綜合履職,加強音樂版權司法保護,辦理了一系列有典型意義的案件。當前侵犯音樂版權刑事案件呈現線下侵權與網絡侵權并行的特點,被侵權作品數量大、涉及作者多。辦好侵犯音樂版權刑事案件,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準確把握刑法保護的范圍。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將“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與傳統“復制發行”行為嚴格區分開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侵犯著作權罪屬于行政犯,一般情況下對于相關概念的理解應當與作為前置法的著作權法保持協調一致。刑法第217條規定的“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是指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而并非泛指一切通過信息網絡進行傳播的行為。申言之,對于“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音樂作品的行為,是否能夠認定屬于侵犯著作權罪,要看是否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概念,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例如,如果一位歌手未經權利人許可,在網絡上直播演唱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歌曲,但并沒有點播、回看、下載等功能,可能就不宜認定屬于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類型的侵犯著作權罪。
依法運用刑事證據規則。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刑事案件中,很多案件涉及的音樂作品數量、種類和作者眾多,作品數量動輒幾萬首、幾十萬首,如何證明“未經著作權人、錄音錄像制作者、表演者許可”是一個難題。例如,非法售賣車載音樂U盤、開設非法音樂網站的行為。檢察機關在辦案中,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案件實際,按照一定規則將作品分為不同類型,采取科學合理的抽樣取證方式對涉案音樂作品的權屬及授權情況等作出認定。落實知識產權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工作,加強與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溝通聯系,積極聽取權利人陳述,引導權利人協助提供涉案音樂作品著作權權屬、同一性認定等證據材料,夯實案件事實基礎。加強對電子數據、資金流水、合同等客觀證據的提取與運用,高度重視對“爬蟲”“盜鏈”等信息網絡技術手段的審查,查明侵權作品來源和傳播原理,查證侵權作品數量以及點擊數量、下載數量、會員注冊數量、違法所得數額等情況,以準確認定侵權行為及其社會危害,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加強對權利基礎的審查。侵犯著作權犯罪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刑事、民事、行政問題交織,需要一體考慮、綜合履職。辦理侵犯音樂著作權案件,要特別重視知識產權權利基礎的審查。尤其是兩個方面,一是以推定方式認定的作者權屬。根據著作權法第12條之規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作者,且該作品上存在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知識產權相關刑事司法解釋也采取了上述推定規則來認定作者。檢察辦案中,應當綜合全案證據來認定,同時高度重視當事人提出的辯解和反證。二是審慎對待著作權登記證書的效力。我國對著作權實行自動保護,無論是否登記都不影響作品認定和保護范圍。有關部門在作品登記中不進行實質審查,僅進行形式審查。因此,當事人出具的作品登記證書,可以作為享有著作權的初步證據,對于是否構成作品以及是否享有對作品的著作權,需要根據在案各種證據綜合認定,不能僅憑作品登記證書就直接認定符合作品獨創性要求,并認定其屬于作者。
法條鏈接
第二百一十七條 【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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