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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刷到一位博主的視頻,談到北京一個家庭為了把父親名下價值900多萬的房產順利過戶給兒子,進行了一系列匪夷所思的操作。
這個過程只用了七步,卻充斥著“荒誕”的情節,也給公眾帶來了不小的爭議。
贊同的人覺得這家人“太聰明”,反對者則認為是“道德淪喪”。
那我們就來看一下,這個北京家庭是怎么做的:
1.擁有房產所有權的父母離婚,且母親凈身出戶。
2.兒子和兒媳婦離婚。
3.最魔幻的一步來了,同時處于“單身狀”態的前公公和前兒媳婦辦理結婚登記。
4.身為“丈夫”的前公公,去房管局在房產證上添加“妻子”(前兒媳婦)的名字。
5.加好名字后,前公公和前兒媳婦離婚,前公公凈身出戶,房產證上只保留前兒媳婦的名字。
6.前兒媳婦和兒子復婚,房產證上再添加上兒子的名字
7.父母復婚。
簡簡單單7步下來,整個過程花了不到400塊錢。
而如果按照正常的房產贈與流程,900多萬的房子要交差不多52萬的費用。
一下子就省掉了51萬多,也難怪這家人如此的“不怕麻煩”。
這種做法到底對不對?也實在不好說。
這些年,通過“假離婚”的方式買房的案例也不是沒有。
究其原因只有一點:算計。
對于大部分的普通人來說,房產幾乎是占比最重的資產,也是負擔最重的債務,在這上面“斤斤計較”再正常不過。
之所以要玩“假離婚”的把戲,不外乎就是兩點:
一是突破“限購”的政策,二是想要享受到“首套房”的利率優惠。
有人說,為了一套房子,公公能跟兒媳婦結婚,不是在挑戰傳統的道德習俗嗎。
如此中國式的“假離婚”,簡直就是在褻瀆婚姻的神圣性!
況且,如果都這么搞,不是在鉆法律的空子嗎,給國家的稅收也帶來了不小的損失。
當然,更多的網友覺得這是政策的問題。
父母把房產留給子女,還是繳納高達52萬的費用,這實在有些說不過去,人家這么做也是被逼無奈。
民法典上,父母想要把房產轉移給子女,通常有贈與、買賣或繼承三種方式。
每種方式都有不同的要求,繳納的稅費也不一樣。
首先是繼承過戶。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
這時候就要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尚有父母和兄弟姐妹在世,那么財產的分割就復雜了。
原則上,父母能繼承一部分,而且等父母走了,其他兄弟姐妹都有繼承權。
子女如果想要完整繼承父母的房產,除非祖父母書面放棄繼承權才行。
稅費方面,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無需繳納契稅、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僅需支付0.5%-1% 的公證費和0.05% 的印花稅。
如果繼承的房產不是“滿五唯一”,繼承房產以后,再要轉賣該,就需要征收差額20%的個人所得稅。
假設父母購房原值為100 萬元,子女以300 萬元出售,需繳納(300-100)×20%=40 萬元的個稅。
其次是贈與過戶。
直系親屬贈與不用繳納增值稅和個稅,但3% 的契稅和1%-2% 的公證費以及0.5%的印花稅必須要交。
而且,受贈人未來出售時,也需按“差額20%”繳納個稅。
最后是買賣過戶。
若房產滿足“滿五唯一” 條件(房產證滿5 年且為家庭唯一住房),買賣過戶可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僅需繳納1%-3% 的契稅。
若不符合條件,那么營業稅、印花稅、交易費、個稅、契稅就都省不掉。
至于哪一種方式更合適,還來看每個家庭的實際情況,對比幾種方式的優劣再來下決定。
北京這家人為了省錢在婚姻上下功夫,看了確實挺讓人無語;想稱贊,這種“聰明”沒有用對地方。想譴責,想想這52萬又挺心酸。
這一套看似“嚴絲合縫”的流程,其實未必沒有風險。
如果兒媳婦拿到完整的房屋產權,反悔不復婚了又該怎么辦?到時這家人不是要雞飛蛋打一場空嗎。
或許,對于他們來說,賭的不僅是法律的漏洞,還有感情和人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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