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陳棪
一、參考案例
(2021)閩0721執293號執行判決 A銀行與B公司、C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二、案情簡介
A銀行與B公司、C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審理后作出民事調解書,B公司、C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文書,A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貸款本金600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可供執行標的物為B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XX縣XXX地塊不動產。
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抵押財產并進行拍賣,但均流拍。經調查,B公司作為當地知名化工企業,因關聯企業聯保債務糾紛而陷入多起訴訟,若直接拍賣成交其抵押財產,勢必影響企業當前正常生產經營。另調查發現,B公司因技改及節能減排,尚有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額,考慮到后續生產經營及之后年度碳排放配額清繳需要(由福建省生態環保廳監測該企業前三年的生產量和排放量,核算當年度該企業的碳排放配額,當年度未使用配額可結轉使用),B公司對處置碳排放配額尚有顧慮。法院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多次走訪該企業,詳細了解其生產經營情況及司法需求,闡明執行法律法規及碳排放配額的商品屬性及可執行性。
2021年9月1X日,法院作出(2021)閩0721執293號之二執行裁定,依法凍結B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額10000單位(即10000噸二氧化碳當量),通知B公司將被凍結的碳排放配額掛網至福建海峽股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海峽交易中心)進行交易。B公司收到裁定后,積極配合執行,將其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額掛網交易。2021年10月2X日,法院向海峽交易中心送達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扣留交易成交款。截止2021年11月1X日,B公司陸續拍賣成交碳排放配額共計5054單位,成交款項97163.7元。
三、法院裁判觀點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碳排放配額是否屬于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責任財產及具體執行方式。
首先,明確碳排放配額具有財產屬性和可交易性。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規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產品為碳排放配額,生態環境部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增加其他交易產品。B公司尚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額具有可交易性,屬于可供執行的財產,依法應予以凍結。鑒于當前B公司仍在繼續生產經營,對碳排放配額亦有使用需求,為保障企業繼續正常生產,故先行凍結其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額10000單位。
其次,碳排放配額應當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統一交易。海峽交易中心是當前我國9個區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對應的交易所之一,交易產品主要為碳排放配額。福建省碳排放權配額交易體系的重點排放單位,是海峽交易中心的交易主體?,F階段福建省內的碳排放配額交易均統一在海峽交易中心進行,其交易方式包括掛牌點選、協議轉讓、定價轉讓、單向競價等方式。交易所得款項均會進入交易主體在海峽交易中心開設的賬戶中,故依法通知海峽交易中心協助扣留本案碳排放配額拍賣款。
再次,碳排放配額的交易價格需遵循市場交易規則。碳排放交易規則指出,碳排放配額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價格”為計價單位,由于碳排放配額的交易價格在年度碳排放配額清繳履約期間每日均有所變動,且掛牌交易的碳排放配額交易周期僅為一日,故需由B公司在每日交易開盤時將10000單位的碳排放配額按當日基準價格掛牌轉讓,若當日無人摘牌,則在下一日繼續掛牌轉讓,故本案碳排放配額陸續拍賣成交碳排放配額共計5054單位,成交款項97163.7元。
四、啟迪意義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尚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額,作為一項新型的財產性權利,具備交易性和商品屬性,依法應被認定為可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有權對被執行人的未使用碳排放配額采取強制執行,并通過特定的交易平臺進行網上掛牌交易或自行組織變賣等方式進行處置,以實現其財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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