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二年十月十九日,四川南部縣衙門前刮起一陣秋風。一位佝僂老婦在狀紙上按下指印,她的兒子謝相榮被指“投河溺斃”,而何步順、何大俊父子的名字赫然列于被告。這樁看似尋常的命案,卻在三個月間撕開一張由謊言、金錢和宗族博弈編織的巨網。最終,當一百二十串銅錢叮當作響時,真相卻永遠沉入了河流的漩渦中。
一、河邊的錯誤:謝相榮的死亡疑云
若以后見之明來看,早在九月,命運就給謝相榮的死亡埋下了引線。
十月二十四日,何步順訴稱,其子何大俊在文生何錦新館內肄業。九月十九日夜,館內被竊,其子遂投鳴場頭杜玉發,沒有結果。直到十月初九,何大俊前往保正謝天恩家吃喜酒,酒宴上看見李如連身上所穿的羽緞鶯膀,正是他失竊之物。而杜玉發等人知道后立馬決定追尋余贓,后杜玉發同謝天恩盤獲盜賊謝相榮,發現謝相榮實為甲長柯士杰窩藏。而何家對于押送過程并不知情,也沒想到謝相榮會在押送途中跳河身亡。在謝相榮死后,杜玉發等人借死人敲詐李如蓮、柯仕杰四十串錢瓜分,并串通敬大鼎,不許何大俊呈稟,暗放尸母存案,卻又突然出現“謝相朝惡搕民錢十八串不遂,捏詞將民父子控告”之情形。
可以說在何步順的敘述中,何家只是一個被盜竊的苦主,竊賊在押送途中死去,與苦主實在無關,卻因杜玉發、謝天恩等人的攀扯,以及未答應謝相朝的要求,而被控告,實在可伶。
第二日,李如連的訴狀中也對何步順所稱杜玉發惡搕之事進行了回憶,其在訴狀中直接稱“玉發籍死,暗支敬大鼎伙搕民錢二十串,私和存案”,而不料謝相朝最終狀告了何大俊,掀開了這個案子,并提了自己的名字。同日,杜玉發上訴否定,稱自己不知九月何大俊被竊一事,十月十九日才知大俊被盜,且自己在抓獲謝相榮后并未參與押送,對于有無賄和人命之事,自己不在場,也不知情。然而,謝天恩的訴狀卻帶來了轉機,其稱“民到縣求和認撈,外給幺娃(即謝相榮)之母謝譚氏衣棺錢兩千文,具存不報。后有家族謝相朝等風聞大俊在途毆打相榮落河”,遂不服開告。承認了自己參與“私和人命”一事。
本案的另一中心,謝家,卻直到十月二十六日才再次進行了回應。回應者謝相才、謝相榮胞兄稱,相榮以賣布為生,因大俊欠布錢不給,兩方結下仇怨,才被污蔑偷竊財物,由此被綁押到劉姓店內毆打多時,后大俊等人又假托送官將其押到迴龍寺旁,而將其棄于河中淹死。謝相才強調自己當時未在家中,謝譚氏已經八十歲,被何步順、何大政、何大俊等人哄騙來城捏情存案,實際是“賄串地鄰捏情傳遞,自行掩過,視人命為兒戲”。(見圖一)
圖一 光緒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謝相才為具稟何大俊等畏罪竊抵事稟狀
兩日后,何步順再次牽頭上訴,此次上訴內容基本是對之前狀紙的復述,不再贅述。
截止光緒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主要的訴訟雙方即謝、何兩家的訴狀中已然出現三個矛盾:謝相榮在此案中究竟是何種身份?是否死前被毆打?是自殺還是“他殺”?
這樁命案涉及多方,關系錯綜復雜。
十一月初四日,南部縣縣衙對此案進行了審理,除何步順、謝相才外,到衙被審的還有謝譚氏(謝相榮、謝相才的母親)、謝相賢(據筆者推測為謝家宗親)、謝俸德(據筆者推測為謝家宗親)、謝必全(鄉約、謝相榮遠親)、謝相朝(差役、謝相榮遠親)、陳勛(何家用于證明被杜玉發等搕要錢財的證人)、敬大鼎(被何家指控搕要錢財,私和人命) 李如連(竊賊,被指與謝相榮勾結) 謝天恩(保正,被何家指控搕要錢財,私和人命)、杜玉發(場頭,被何家指控搕要錢財,私和人命)、何錦新(文生,何大俊的老師)、張子昆(謝家的證人)。(見圖二)
圖二 光緒二年十一月初三日南部縣衙為計開謝相榮投河溺斃案內人證候訊事點名單
以上等人各執其詞,大致可分為三派,一派是以謝相才、張子昆為代表的“謝派”,他們堅稱謝相榮被綁押到劉姓店內毆打多時,而后何大俊等人假托送官,押到迴龍寺旁將其棄于河中淹死。且張子昆還稱自己目擊了何大俊在河邊毆打相榮一事。第二派則是以何步順、何大俊、何錦新為代表的“何派”,其供詞一口咬定謝相榮是在押送過程中被打后投水身死,而何大俊并未參與押送。第三派則是由杜玉發、謝天恩等人組成的,他們皆因“私和人命”被控這一罪名被控,期間杜、謝二人也被“何派”多次指為真正押送相榮之人。
而在此次審理中,何大俊、柯士杰、張子昆、何步順、何錦新、李如連、敬大鼎、許登才、陳勛、杜玉發在各人均證實謝相榮偷竊何大俊衣物之事。同時,謝天恩、杜玉發也承認自己不應該賄賂、糊弄,忽視人命,而被掌責。更為重要的是,十一月初四的敘供中給出了謝相榮死前是否被毆打這一問題的答案,經驗訊,謝相榮死前的確被毆傷。
不過,仍有兩個問題沒有解決,謝相榮為誰所打,或者換言之是誰押送了他?而他又是如何“溺水”的呢?
由于本案歷時較長,何、謝兩家反復上訴,其訴狀與敘供中多有與前相同之詞,為便于敘述,筆者對與前文一致的信息不再一一贅述。
十一月初五日,何步順再上稟狀稱謝相榮是被柯士杰窩留不稟,且其“私將相榮鎖搕,轉籍相榮否何身死,伙搕匿報,復串謝必全冒為尸親,嚇詐民錢”,未遂,于是買流氓張子昆做假證,謝天恩也從中勒索,更為值得注意的是,何步順在這一訴狀中,突然指出押送謝相榮的人為朝陽何老五,是謝天恩指派的。
兩日后,謝相才等再次上訴,稱相榮左腳是跛的,而右腳又被打斷,絕無法自行投河,請求縣衙查清真相。同日,官府再次審張子昆,張子昆卻改口稱謝相榮是在河邊被何老五用木棍毆打后,痛極滾入河中溺死。
初八,依據謝相才的稟狀、張子昆的敘供,何步順再稱,謝相榮腿腳不便,不可能被自己兒子毆傷后自行二十里跳河,絕對是其他人在押送過程中,將謝相榮于河邊毆打后致其跌入水中溺死。同日,官府再次審理此案,得杜玉發、何大俊、謝天恩三人敘供。三人皆稱鐵鏈從杜玉飛家獲得,毆打謝相榮的為何老五等一干朝陽。何大俊改稱其與何錦新同在一里外轎上看見這一情況,整個故事的敘述框架沒變,各個嫌疑人的所作所為卻在新的敘述中悄然改變,而隨著“何老五”這一人物的加入事件越發撲朔迷離起來。而在“賄和人命”一事上,則基本得出了杜玉發、謝天恩等人的確“私和人命”這一結果。
此后謝家、何家又反復上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謝家在十一月十八日的稟狀中對“何老五”此人的突然出現進行了回應,稱何家“東支西推,意欲買人背案,狡脫罪名”。
十一月二十九日官府再次審訊,在此次審訊中,何步順承認謝相榮為其子何大俊在河邊所打后翻身滾入河中致死。且承認何大俊、杜玉發、謝天恩、李如連賄和人命。以此時來看,謝家完全處于此次訴訟的上風,然而事情卻在幾天后發生了大轉變。
十二月初七日,官府對此事再次審理,一直堅稱其弟為人棄河溺死的謝相才卻也突然承認衣物為其弟所偷,且其弟為“畏罪自殺”并同意了官府給出的方案:
問,據謝相才供:死的謝相榮是胞弟,平日不務正業。何時行竊何大俊書館衣物,小的先不知道。十月十七日,小的從外回歸,母親謝譚氏告知,十一日何大俊們來家盤問胞弟怎樣行竊,胞弟先沒承認,被買贓的柯士杰當面對質,胞弟終自認行竊屬實。當被何大俊們把胞弟拉走后,來聽得胞弟走到迴龍寺投河身死,母親趕攏查看,何大俊俟撈獲尸身,幫給安埋錢文,叫母親赴縣衙存案。小的聞知不依,投憑族人謝相朝們報驗的,今蒙覆訊胞弟謝幺娃(即謝相榮)實因行竊被送畏罪投河身死,并沒別故,蒙斷何大俊們幫湊埋葬一百二十串,小的具領就是。
而何步順也稱不應與杜玉發、李如連、謝天恩等賄和人命,表示可以“幫湊謝譚氏母子埋葬錢一百二十串”,“問,據謝天恩、杜玉發、李如連共與何大俊同”。
十二月的寒風卷過縣衙檐角,這場拉鋸戰終以一百二十串銅錢倉促落幕。何家突然低頭認錯賠錢,謝相才突然改口承認弟弟偷竊,何大俊只認“不該私和人命”,一直沒有出現的“何老五”。更蹊蹺的是墨批朱批間,官府始終回避最關鍵問題——究竟是誰將活人推入深淵?
二、私和人命
此案案情曲折,直到最后,案子中仍有許多謎題未能解開。細看下來,卻不難發現兩條線索交織其間,一個是何、謝兩家圍繞謝相榮死亡原因的反復拉扯;另一條,則是杜玉發、謝天恩等人圍繞“是否私和人命”的反復審理。前者,疑慮重重,真相掩藏在了歷史的迷霧中;后者的經過與結果卻在本案中得到了顯現。而透過“私和人命”這一現象,我們也能回歸當時四川的社會風俗與法律氛圍。
何謂“人命私和”?
凌德麒在《新編文武金鏡律例指南》中對此有所解釋:
律說私和,就各該抵命者言。如謀故、戲誤、斗毆殺人,各有本罪者,而尊卑受財私和,當計贓準竊盜論,照追入官。若威逼、過失二殺,則犯人罪止收贖。雖尊卑得財,亦所當給,但不合私受,問不應杖。若多取,則坐贓論。若同居人取受,問恐嚇;里長、總小甲受財許和,問枉法。常人私和得財,亦準枉法。(《新編文武金鏡律例指南·人命類·尊長為人殺私和》)
而《大清會典》與《大清律例》中對此“人命私和”也有著明確規定:
尊長為人殺私和。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為人所殺,而子孫、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被殺,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遞減三等。其卑幼被殺,而尊長私和者,各減卑幼一等。若妻妾、子孫及子孫之婦、雇工人被殺,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長私和者,其八十,受財者計贓準竊盜論,從重科斷。日常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大清會典》第一百二十卷《律例十一·人命》)
凡人命呈報到官,該地方印官立即親往相驗,止許隨帶仵作一名,刑書一名,皂隸二名,一切夫馬飯食,俱自行備用。并嚴禁書役人等,不許需索分文。其果系輕生自盡,毆非重傷者,即于尸塲審明定案,將原被鄰證人等釋放。如該地方印官不行自備夫馬,取之地方者,照因公科斂律議處。書役需索者,照例計贓分別治罪。如故意遲延拖累者,照易結不結例處分。若系自盡,并無他故,尸親捏詞控告,按誣告律科斷。如刁悍之徒,藉命打搶者,照白晝搶奪例擬罪,仍追搶毀物件,給還原主。其勒索私和者,照私和律科斷。勒索財物入官。至該管上司,于州縣所報自盡命案,果屬明確無疑者,不得苛駁,準予立案。若情事未明,仍即秉公指駁,俟其詳覆核奪。(《大清律例》第三十七卷《刑律·斷獄下》)
總的來說,“私和人命”是指在人命案件發生后,當事人或其家屬通過私下協商、收受賄賂等方式達成和解,而不通過官方司法程序解決的行為。而這種行為因為干擾司法公正,導致犯罪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而被清政府嚴格禁止。總的來說,對于“私和人命”的懲罰有兩種,一沒收勒索的財物入官,二對主動送錢者和收錢者實施杖刑。
不過,此案中關于“私和人命”一事,縣衙的判斷卻與國家之要求截然不同,先不說其將謝相榮死亡定為“畏罪自殺”,仍對相關人等進行“私和人命”追究的矛盾做法,就依其定為“私和人命”后的處罰標準來看,也是令人糊涂。
本案中杜玉發、謝天恩等人“私和人命”的經過及處理結果可從十一月初四日的敘供與十二月初七的敘供中找到答案。
十一月初四日杜玉發、謝天恩在敘供中稱:
十月十一日,押至回龍寺河邊,他們怎樣把謝幺娃打傷、溺水死了是事,小的們并不知道,次日聽聞謝幺娃死了,小的們先后來城,會遇敬大鼎邀集,尸親、案內人證和息,議令柯仕杰出錢二十四串,李如連出錢十六串,與尸母謝譚氏二十二串,撈尸安埋,石河場口岸去錢六串,城內口岸去錢四串,指房班為名去錢八串,取和了息,令謝譚氏具呈存案,不料謝相朝們不服,就來具報請驗的。今蒙驗訊,小的們不應賄和人命,已沭均各掌責收押……
十二月七日的敘供中,杜玉發等人則同意了與何大俊共湊一百二十串錢交予謝家母子的判決結果。
由此觀之,在本案中“私和人命”之人僅受掌責與共湊埋葬費的懲罰,并未被杖責不說,連“私和”的銀錢也沒有追回。以此來看,“私和人命”在地方上反而成為了一種“不足道”之罪。可以說南部縣衙對“謝相榮案”的處理,讓人感到了清代官方法律與地方實際施行中的張力。
而正如黃宗智所說,法律案件可以讓我們看到法律從表達到實踐的整個過程,讓我們去探尋兩者之間的重合與背離。(黃宗智:《清代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7年,第3頁)這種研究路徑的重大價值在于,當我們將法典的規范文本與州縣衙門的審判記錄進行互文性解讀時,既能看到儒家倫理與帝國律令的顯性表達,更能捕捉到基層司法運作中“實用主義”的隱性軌跡,由此探尋出清代更為“真實”的社會氛圍。
特別是對于命案這類本應嚴格適用成文法的重案,地方官員在司法實踐中仍時常展現出對“民間調解”的寬容。這種看似矛盾的司法現象,實則映射出清代晚期法律的深層結構——即哪怕在涉及人身傷害的刑事領域,基層官吏仍會在律令的剛性框架內,為民間調解保留彈性空間。
圖三 光緒二年十二月初七日南部縣衙為問訊謝相榮投河溺斃一案敘供
況且,若大而看之,這整一個案子,縣衙又何嘗不在“人命私和”呢?
整個案子疑云并起,何大俊與其老師何錦新,突然對“何老五”的指控從何而來;在何家承認謝相榮為何大俊毆打后滾入水中致死后,一直與何家針鋒相對的謝家,又為何在幾天之內轉為承認謝相榮“畏罪自殺”。這些細節都在向我們暗示著這一案件的不同尋常。而這種不同尋常的案子,理應進行上報,卻在真相即將到來之時,以“畏罪自殺”草草結案,這何嘗沒有展示縣衙對于此等命案的曖昧態度。這種吊詭的司法轉向,實則是縣衙通過建構“畏罪自殺”的敘事框架,將本應觸發《大清律例》“威逼致死”或“戲殺誤殺”條款的刑案,策略性降格為可自主裁決的民事糾紛。
此種司法策略的生成,根植于清代官僚體系的制度性張力。繁復的審轉復核程序構成剛性約束——從州縣初審至刑部核擬往往需經五級審轉,一方面,它“辨析冤抑”及追求公正的內在精神影響了司法程序的運作,挽救了可矜可疑之人的生命。另一方面,正因為官吏的責任承擔方式過于嚴格,地方官為了維護個人利益,可能采取“官調息事”“諱盜不報”等方式回避審轉程序。中央司法機關除書面復核之外,也會反復駁回、勒令重審刑事案件,造成司法效率不高的現實。(楊瀟:《“養”“治”兼備:清代逐級審轉復核制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25年第1期,68-77頁)
的確,以縣衙角度來看,作為深處“錢谷刑名”重壓下的州縣官,將命案轉化為“自理詞訟”不僅是規避司法風險的理性選擇,更是應對“案牘勞形”的生存智慧。這種實踐邏輯與官箴文化中的“息訟”傳統深度耦合,表面體現為對訴訟效率的追求,深層則暗含維持基層秩序穩定的治理哲學。而一百二十串錢,則是縣衙對此種“方法”下導致的“冤案”經濟補償機制的默許,本質上構成國家法律與民間規則的隱秘合謀,既通過高額賠償維系宗族間脆弱的平衡,又以司法文書的重構避免律例體系與鄉土秩序的正面沖突。
三、余音
史料中的戛然而止令人脊背生涼。當我們試圖拼湊真相時,卻發現每個證人都戴著兩副面孔——收錢的說話者,索命的蒙冤者,或許本就是同一群人。
這場光緒年間的“羅生門”,最終被封印在南部縣泛黃的卷宗里。當我們在百年后拂去塵埃,看見的不是清官斷案的神話,而是一幅晚清基層司法的浮世繪:權力模糊真相,金錢能買活人證詞,而真相本身,不過是各方勢力暫時妥協的祭品。那些沉在河底的秘密,永遠成為了權力游戲中最廉價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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