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南都記者從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獲悉,該院發(fā)布2024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及十大典型案例。一對父子因生產銷售假冒“中茶”、“大益茶”等注冊商標茶葉,被指控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同時,涉事兩家茶業(yè)公司也以侵害商標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法院采用“刑民合一”審理模式,判決兩被告分別賠償涉事茶業(yè)公司100.2萬、7.2萬。
“中茶”、“大益茶”品牌茶葉。
據案情披露,被告人羅某甲、羅某乙為父子關系。2017年起,兩人在某加工場生產假冒“中茶”“大益茶”等注冊商標茶葉。其中,羅某甲主要負責生產,羅某乙主要負責經營“羅某茶行”并通過微信、網店進行銷售。2021年12月1日,公安機關分別在加工場、茶行抓獲羅某甲、羅某乙,并查獲假冒茶葉、包裝紙、生產工具等物品一批。
經司法審計,2017年8月至2021年11月期間,兩被告人銷售涉案假冒注冊商標茶葉共計25萬余元。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兩被告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同時,原告云南中茶茶業(yè)有限公司(簡稱中茶公司)、云南大益茶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大益茶公司),以侵犯其注冊商標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訴請兩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并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
在刑事案件中,白云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甲、羅某乙結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在民事案件中,白云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羅某甲、羅某乙共同實施了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本案應采用懲罰性賠償與法定賠償相結合的方法來確定賠償數額,將刑事案件中已經查明的違法所得252407.52元,作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根據不同的侵權情節(jié)確定2.5-3倍的倍數;對于不能查明侵權獲利的部分則可以適用法定賠償。
法院一審判決兩被告分別賠償中茶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1002072.56元、大益茶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72625元。一審判決現(xiàn)已生效。
據悉,本案采用“三審合一”審理模式框架下的“刑民合一”審理模式,將相關的刑事、民事案件合并審理,有利于統(tǒng)一裁判標準,提高案件審理水平。案件審理中,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實現(xiàn)證據共享,事實認定更加充分,緩解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權利人舉證難的問題,突破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常見的因無法查明基數難以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困境。
采寫:實習生 王岑 南都記者 馮奕然 通訊員 廣知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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