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輿論熱議的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二審于近日落槌,男方最終獲刑三年。據法院公布的案件詳情,雙方從通過婚介所認識到案發,不過百日。
“速成”婚戀之下,風險幾何?4月16日以來,南都、N視頻記者暗訪廣州多家婚介機構發現,部分婚介所招攬生意時,不乏以“閃婚”等為噱頭,宣稱“有人一個月就能談戀愛”。眼見記者仍不為所動時,便制造年齡焦慮,甚至誘導借貸報名。這些婚介所的收費基本都在萬元以上,其中一家收費26800元,稱將至少推薦4位女生,服務期不少于4個月,還有情感指導等服務,許諾“找對象基本上‘八九不離十’”。
暗訪期間,有一家婚介所要求第一次前去咨詢的南都記者支付2000元定金才能離開。還有受害者向南都記者表示,其相親對象的真實條件與紅娘描述的存在重大差異,“資料寫年收入50萬元,實際月收入僅數千元”。
早前,最高法披露,一家婚介所承諾“保證閃婚”,當事人不到兩個月便離婚,婚介所被判退款。4月17日,最高檢通報,近一年來,檢察機關辦理婚介行業犯罪1546人。
記者暗訪
信息登記表含“認同閃婚”選項
4月16日,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迎來二審判決: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上訴人席某某與被害人經當地婚介機構介紹認識后確定戀愛關系;5月1日,雙方訂立婚約;5月2日下午,席某某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山西省陽高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從認識、戀愛到訂婚、案發,前后不足百日。通過婚介所找對象,到底靠不靠譜?南都記者調查發現,如今市面上,有的婚介所在招攬顧客時宣稱可以“速成”,“有些人1個月就能戀愛”等。
4月17日,南都記者來到廣州天河區的“某某愛”婚戀機構。其辦公面積比較大,有單獨的小房間、開放區域,還有半包圍的小隔間。
自稱是門店負責人的楊女士表示,前期會進行層層把關,過濾掉不適合的男性人選,“在此基礎上,約會見面的人成功率就很高。很多人來我們這邊不用見太多,有些人1個月就能戀愛。”
她向南都記者提供的會員基本信息登記表中,計劃結婚時間包含了“認同閃婚”的選項。
另一家名為“某某點”的婚戀機構,位于廣州某創意產業園,辦公區域不大,劃分了三個小房間。自稱是“情感老師”的“簡老師”接待了南都記者。掌握基本情況后,“簡老師”說,“你現在28歲,還有3年,3年內就要找到(對象)上岸了……快一點(購買服務),就可以捷足先登。”
當被問到購買服務后,是否能保證于3個月的服務期內“配對”成功時,“簡老師”頓了一頓,“人的感情很難控制,我們不能過多承諾。”見記者猶豫了一下,她又補充道,“你這個年紀,我們可以幫你實現很好的結果。”
4月17日,南都記者前往廣州市天河區一家名為“某某本”的婚介所,咨詢男生婚戀相關服務。
填寫完個人基本資料和相親要求后,一名自稱為“黃老師”的工作人員詳細詢問了記者的工作情況、日常愛好、婚姻觀念、未來規劃等,先分析了記者在相親市場中的優勢,同時指出難以脫單的原因主要是“沒資源”。
她接著強調,他們中心“最不缺的就是資源”,并宣稱根據南都記者填寫的相關資料,能考慮的女生有“5000個以上”。
隨后,她開始詢問南都記者的成長過程、家庭情況、戀愛經歷等,“通過我的協助,能幫你談一段正確的戀愛,然后穩穩當當走向訂婚、結婚沒什么很大問題”。
她自信地說,機構可以提供精準配對服務,“此前我服務的男生最多“見6個(女生)就能成”。
首次進店就提出要收“定金”
調查期間,南都記者發現,以“速成”吸引顧客之后,有的婚介所會開始進一步制造“婚戀焦慮”。
上述“某某愛”婚介所的楊女士剛見到南都記者時,先是一通夸贊“染頭發新潮”等。隨后她要求查看學位證書、芝麻信用分、花唄、借唄、銀行儲蓄頁面,并稱“核對信息以免有假”。
溝通過程中,楊女士搬出一套“三角形理論”,“你可能處于中間,28歲了,只能找同層或者高一點階層的人。而男生的可選擇性,就是往下所有階層,或者是‘整個三角形’。”
她解釋,“因為男人不用生育,男人老得比女人慢。女人隨著年齡的增長,很多條件是往下走的。”
接下來的4個小時里,楊女士建議南都記者“女生要趕緊抓住青春的末班車”,并提供了兩個方案,一是收費18800元,服務3個月,見不少于4個對象;二是收費28800元,服務5個月。
當南都記者表示,希望回家再三考慮后,楊女士突然“變臉”,提出要支付一部分定金才能離開,至少要2000元。其言語也和起初大相徑庭,“你找對象難度大,好的男生、實在的男生,都不喜歡外形太出格的。”南都記者找人解圍才得以離開。
沒想到,次日,楊女士又致電南都記者稱,如果沒有那么多現金,可以用花唄、借唄支付,然后分期還款。“這樣每個月就是1400元左右,早點購買服務,早點收到幸福,不要耽誤了。”
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另一家婚介所。上述婚介所“某某本”的工作人員“黃老師”稱,南都記者作為一名男生“在情感經營能力上稍微有一些欠缺”,并分析如何在未來加以改善。
她表示,“我們廣州四家門店目前在服務的群體有15萬多人”,雖然相親資源很豐富,但通過她的精準服務從各方面為記者篩選合適的女生“成本還是挺大的”。
溝通超過2小時后,“黃老師”開始聊到服務價格。一是12800元,包含情感陪伴、戀愛陪跑等服務內容,將推薦至少4位女生,服務時間不少于4個月。另一種是26800元,在前述方案的基礎上,增加額外的“見面前情感指導”,以制作PPT、課件的形式進行“不同戀愛階段的問題分析”,“戀愛理性和本能的邊界把控”三項服務內容。
她特意指出,根據南都記者的情況,選擇第二種方案“是非常有保障性的版本,基本上‘八九不離十’”,并承諾即使推薦4位女生、服務時間超過4個月,還未能找到合適對象,將繼續推薦,只是頻率不如服務期高。
當南都記者提出需要回家跟家人商量一下時,“黃老師”開始以各種理由挽留,如“自己可以做決定,盡量不要別人干預”,“今晚可以先購買第一種方案后續補上差價享受方案二服務”等。
隨后,她還表示這兩個方案的價格是“首次進店”的優惠價,如果南都記者當晚不購買就無法享受優惠,下次購買兩個方案的價格會上升6000元、3000元。
用戶分享
相親資料標注“年薪50萬” 實則月入幾千元
南都記者在社交平臺搜索發現,不少網友分享了通過婚介所找對象“被忽悠”的經歷。
李莉(化名)也是其中的一員。她告訴南都記者,2023年她在社交平臺的推薦下,下載了一款婚戀軟件,登記了個人信息。次日,她接到婚介所來電,對方稱有男會員對其資料產生興趣。當月,工作人員二次來電溝通后,李莉決定前往這家婚介所。
在門店里,經過數小時的對話,她的積極性并不高。“工作人員軟硬兼施,先是說‘女人干嘛這么辛苦,靠男人就行了’‘手上沒錢可以用花唄’,又承諾不設介紹人數上限與服務周期限制,保證促成婚姻,婚后返還70%費用。”經過勸說,她當日支付了數萬元的報名費用。
李莉向南都記者回憶,服務開始后,婚介所開始給她安排首次相親,但雙方并不合適。次月再次促成約會,此次對象的資料標注為“年收入50萬元”。然而在實際接觸中,對方透露自己并無固定工作,月收入僅數千元。
隨后的數月里,雖然婚介所為她安排了多次線下見面,但結果都不盡如人意。“要么是實際條件與紅娘描述的存在重大差異,要么就是現場聊得好好的,對方事后卻以‘不合適’為由終止聯系。”
直到去年底,李莉發現婚介所服務明顯異常。“紅娘態度變得很敷衍,總是用‘暫時沒有合適對象’推脫,回復也很慢。”她決定以“服務承諾未兌現”為由要求退款。
案例審判
婚介所保證“閃婚”被判退款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還公布了一起案例,婚介機構以保證“閃婚”為名收取高額服務費,后被消費者起訴。
據介紹,該婚介公司的廣告宣傳中含有提供“閃婚”服務等內容。2024年1月15日,婚介公司向林某發送了趙某的個人信息。18日,林某與婚介公司簽訂《(男方)婚姻介紹服務合同》后支付服務費17萬元。19日,林某與趙某登記結婚。后雙方因發生矛盾,于2024年2月29日經法院調解離婚,趙某退還了彩禮。在此期間,雙方未共同居住。
事后,林某提起訴訟,主張因服務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請求由婚介機構返還全部服務費17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婚介機構在提供婚介服務過程中沒有充分評估雙方感情基礎,未能妥當履行合同義務,反而以提供“閃婚”服務為名借機收取高額服務費。但考慮到婚介機構提供婚姻信息、陪同必然產生一定費用,林某對趙某缺乏了解就匆匆結婚,自身也存在過錯,酌情考慮扣除2萬元勞務費等合理費用,判令婚介公司返還服務費15萬元。
地方治理
有地方鼓勵設置消費“冷靜期”
連日來,婚介所亂象成為大眾熱議的話題。
4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了依法懲治涉婚介婚戀犯罪的情況。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檢察機關辦理婚介行業犯罪1546人。
最高檢披露,一些機構以“正規”“職業”婚介機構名義騙取信任。目前我國婚介機構采取注冊成立模式,無前置性審查,對婚介服務人員從業資質雖有推薦性國家標準,但無強制性要求。
各地也在對婚介行業進行治理。
4月9日,貴陽市南明區委政法委會同多個部門,以及當地婚姻家庭服務行業協會等13個單位,召開婚姻中介機構業務規范化培訓會暨警示約談會。花果園區域81家婚戀服務機構參加會議。
2024年4月,上海發布了《上海市婚姻介紹服務機構合規經營指引》,針對退費管理,其中鼓勵實體婚介門店給予付費征婚者自其支付首筆服務費用起的3-7天冷靜期。
冷靜期內,婚介機構一般不開展服務,征婚者有權解除合同且不承擔違約責任,婚介機構一般應退還除已實際發生的合理支出外征婚者已支付的全部服務費用。征婚者主動放棄冷靜期,要求婚介機構提供服務的除外。
律師說法
當人們將找對象這一人生大事,寄希望于婚介所時,婚介所如何履行職責?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鄧剛告訴南都記者,婚介所與用戶之間存在服務合同關系,提供服務時,應承擔信息真實性審查義務,須核實用戶提供的身份、婚姻狀況、職業等信息的真實性,防范偽造或隱瞞婚姻狀態、重大疾病等情形,否則,應當向用戶承擔違約責任。征婚者發生其他損失的,可以要求婚介所賠償。
“在日常的宣傳推廣活動中,婚介所還應當遵守廣告法等相關規定。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中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鄧剛強調,廣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不得存在含有性別歧視的內容,“不得通過夸大成功率、虛構成功案例等方式誤導消費者”。
4月21日凌晨,李莉向南都記者反饋了維權的最新進展,“我向12345投訴后,婚介所同意退款,但我現在還沒收到錢。”
南都調研 總第655期
出品:南都即時
統籌:南都記者 向雪妮 韋娟明
采寫:南都記者 薛凱瑩 焦明梁 敖銀雪 實習生 趙一衡
制圖:林詩妍(即夢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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