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地有女王某,年三十許,本營理發之業,家道小康。然耽于博戲,耽于博戲,初時小試輒利,遂生貪念。嘗夜以繼日搏弈,竟輸金二十萬,傾盡積蓄,猶不自知悔改。
適逢胡某者,市井豪強也,以放貸為業,聞王氏困頓,乃誘以重利貸十萬元,約日息五百,限月滿償清。
王氏利令智昏,竟許之。
初,王氏賭運亨通,連贏三局,以為可翻盤。然天網恢恢,七日之后,十萬元盡付東流。
胡某催債甚急,王氏惶惶不可終日。胡某察其窘狀,陰懷叵測,乃曰:"若以肉身償債,每夕抵萬金,可免牢獄之災。"
王氏大駭,泣涕求免,胡某獰笑曰:"汝若不從,當告官以詐賭,汝之店產盡沒,家人亦難全也!"
是夜,月黑風高,胡某率惡仆三人,破門而入。王氏驚惶欲逃,為仆者執其臂,胡某自后縛以麻繩,厲聲曰:"今夜不從,汝父母子女皆為齏粉!"
王氏泣血哀求,聲震屋瓦,然胡某不為所動,遂囚之于室,日夜逼迫。
王氏自度無生路,乃佯允之,心下暗忖復仇之策。
次日,王氏整衣冠,強作歡顏,邀胡某至宅,胡某以為其心悅誠服,欣然赴約。
入門未及落座,王氏忽抽刃于袖,厲喝:"今日汝命休矣!"
胡某大驚,欲逃不及,王氏連刺三刀,皆中要害。胡某倒地抽搐,氣絕身亡。
王氏棄刃于地,伏尸痛哭,偽作悲慟之狀,然眼中隱有戾色。
官府聞訊,逮王氏鞫問,王氏伏地泣曰:"妾實被脅,胡某以利刃加頸,逼迫從奸。是夜雖成其事,實非妾愿。今憤而復仇,乃人之常情也!"
獄吏詰之:"既云脅迫,何故次日方行兇?"
王氏對曰:"妾夜半思及父母蒙羞,子女孤苦,悲憤填膺,故待天明設計殺之。"
有司遍查現場,得短刀一柄,刀刃有王氏指紋。鄰居證供稱,數日前見胡某購繩索三根,形跡可疑。然無目擊者證胡某當夜施暴,唯王氏一面之詞。
官府疑其誣告,然罪證確鑿,遂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大理寺少卿張公親審此案,詳閱案卷,詰問曰:"汝言胡某脅迫,然其已得逞,次日復來,汝何預知其必至?"
王氏顫栗對曰:"妾前夜已備刀于庖廚,晨起見其入門,知復仇之機至矣。"
張公冷笑:"脅迫既成,汝當即時反抗,豈能待至次日?此乃蓄謀殺人,非正當防衛也!"
又問刑部主事李公曰:"古例有云'夜無故入人家,主人登時殺者,勿論',此案可援引否?"
李公對曰:"此例專指盜賊夜犯,且須當場格殺。今胡某既已離去,王氏誘而殺之,與法條未合。"
眾臣議定:胡某犯強奸罪,依律當斬;王氏雖遭脅迫,然復仇過當,依律例"故殺者,斬監候",秋后處決。
王氏在囹圄中,忽悟己過,作《絕筆書》曰:"妾本良家,耽于賭戲,自陷泥淖。胡賊雖惡,然妾以刃相向,實屬同罪。今思及父母劬勞,子女無依,悔恨填膺。愿以性命贖罪,惟望世世子孫勿蹈覆轍。"
書成擲地,淚下沾襟。
獄卒傳其書于堂上,張公覽畢,喟然嘆曰:"嗟乎!賭之為禍,甚于虎狼。昔者呂不韋賭國得利,終致身敗名裂;今王某賭債傾家,竟至殺人伏法。可見賭性之烈,能移人性,毀人倫,滅人理。"
遂將此案錄入《刑案匯覽》,以為后世戒。
此案既定,輿情嘩然。市井多議曰:"胡某逼良為娼,罪大惡極,王氏反抗,雖過猶榮。"然士大夫多非之,太史公劉某撰《賭禍論》云:"夫賭者,小則破家,大則滅國。王某之禍,非天降之,自取之耳。昔管子有言:'倉廩實而知禮節',今王某不事生產,耽于博戲,雖無胡某之逼,亦必流為盜賊。故曰:禍福無門,惟人自召。"
又有訟師陳某作《防衛論》,辯曰:"設若胡某當夜復來相逼,王氏反擊致死,可稱正當防衛。然此案蓄謀殺人,與防衛何干?故律法不可廢,王氏之罪,罪有應得。"
此論一出,輿論稍息。
考諸往史,類似案件不可勝數:漢代有"鄧通鑄錢",因賭致禍;唐代有"李輔國強索",逼良為娼。
然古時法律,對防衛時限認定尤嚴:《唐律疏議》載:"事已既成,不得復理",即今日所謂"防衛適時性"原則;宋人鄭克《折獄龜鑒》載一案:農婦遭盜劫,盜去后農婦殺其家畜泄憤,官府判曰:"仇已報矣,何故遷怒?"遂杖之。可見古人早明防衛須適時之理。
此案最堪警世者,有三:
一曰賭毒之害。王某初時小賭,漸至癡迷,終至傾家蕩產。可見賭性如洪水,不遏則滔天。昔范蠡三徙成名,皆因知止;今王某三賭而敗,可為殷鑒。
二曰高利之弊。胡某放貸日息五百,年息逾十八萬,遠超本金。此等重利,實為殺人刀劍。觀漢代《鹽鐵論》所言:"取息過律,民怨沸騰",古今一轍。
三曰法理之嚴。正當防衛須"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此案王某蓄謀殺人,已失防衛本義。故《大明律》定"故殺"之罪,實為維護法紀尊嚴。
王某既判,秋決之日,觀者如堵。忽有老嫗匍匐階前,泣曰:"大人明鑒!妾女實為救母,胡賊前夜復來逼奸,妾女奮起反抗耳!"
張公命復勘,得鄰人證:是夜果有女子呼救聲,然證據既失,終難翻案。
王某伏法時,仰天嘆曰:"愿世世不賭,家家守正!"聲震云霄,聞者無不墮淚。
妮妮曰:賭之為物,小則蝕財,大則滅身,王某之禍,起于貪,成于懦,終于暴。
然則世間賭徒萬千,豈獨王某?法可懲惡,難醫愚;利可誘人,難填欲。
惟望世人觀此案而惕然,遠賭博,近勤儉,則天下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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