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賈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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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后,入職新公司時,如何確定新公司和原公司不是競爭關系?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為參照,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競業限制協議中競爭企業的認定相關問題作以分析提示。
一、基本案情
大聰明于2018年進入大美麗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大聰明就職智能數據分析工作崗位,月工資合計20000元。2019年7月23日,大聰明、大美麗公司又簽訂《競業限制協議》。2020年7月27日,大聰明填寫《辭職申請表》,以個人原因為由解除與大美麗公司的勞動合同。
2020年8月,大美麗公司向大聰明發出《關于競業限制的提醒函》,載明“……您(即大聰明)從離職之日2020年7月27日起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不得到競業企業范圍內工作或任職。若您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或其他義務,則公司有權再次要求您按《競業限制協議》約定承擔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20萬元以上,并應將公司在離職后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全部返還……”。
大美麗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計算機軟硬件的開發、銷售,計算機專業技術領域及產品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大聰明于2020年8月6日加入大漂亮公司,按照營業執照記載,該公司經營范圍包括:信息科技、計算機軟硬件、網絡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2020年11月13日,大美麗公司申請仲裁,要求大聰明:1.按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履行競業限制義務;2.返還2020年8月、9月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6796元;3.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200萬元。此案歷經仲裁、一審、二審,法院最終判決大聰明無需向大美麗公司返還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競業限制補償金6796元;無需向大美麗公司支付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200萬元。
二、裁判理由
考量勞動者是否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最為核心的是應評判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營或者入職的單位之間是否形成競爭關系。
需要說明的是,正是因為競業限制制度在保護用人單位權益的同時對勞動者的就業權利有一定的限制,所以在審查勞動者是否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時,應當全面客觀地審查勞動者自營或入職公司與原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形成競爭關系。一方面考慮到實踐中往往存在企業登記經營事項和實際經營事項不相一致的情形,另一方面考慮到經營范圍登記類別是工商部門劃分的大類,所以這種競爭關系的審查,不應拘泥于營業執照登記的營業范圍,否則對勞動者抑或對用人單位都可能造成不公平。
故在具體案件中,還可以從兩家企業實際經營的內容是否重合、服務對象或者所生產產品的受眾是否重合、所對應的市場是否重合等多角度進行審查,以還原事實之真相,從而兼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利益,以達到最終的平衡。
本案中,大美麗公司與大漂亮公司的經營范圍確實存在一定的重合。但互聯網企業往往在注冊登記時,經營范圍都包含了軟硬件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若僅以此為據,顯然會對互聯網就業人員尤其是軟件工程師再就業造成極大障礙,對社會人力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也有悖于競業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故在判斷是否構成競爭關系時,還應當結合公司實際經營內容及受眾等因素加以綜合評判。大美麗公司目前的經營模式主要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務,其主要的受眾為相關的金融機構或者金融學術研究機構。大漂亮公司主營業務是文化社區和視頻平臺,其受眾更廣,尤其年輕人對其青睞有加。兩者對比,不論是經營模式、對應市場還是受眾,都存在顯著差別。
三、律師分析
審查勞動者自營或者新入職單位與原用人單位是否形成競爭關系,雖然經營范圍的重合是判斷競爭關系的重要參考因素,但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通常屬于工商登記的大類,存在一定的概括性和寬泛性。因此,不能僅憑經營范圍的重合就認定構成競爭關系,而應結合企業的實際經營內容、服務對象、市場定位等進行綜合判斷。
實際經營內容是判斷競爭關系的核心依據。如果兩家企業的實際業務內容、服務模式、技術特點等存在實質性重合或替代關系,則可能被認定為競爭關系。如果兩家企業的服務對象或產品受眾、市場定位存在顯著重合,即主要客戶群體或目標市場相同,則也可能被認定為競爭關系。
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用人單位應盡量明確界定“競爭企業”的范圍,避免使用過于寬泛或模糊的表述。例如,可以具體列舉競爭企業的行業、業務類型或市場定位。在發現勞動者可能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時,應先進行充分調查,確認勞動者新入職單位與原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實質性競爭關系,避免因證據不足而承擔敗訴風險。
勞動者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前,應充分了解原用人單位的實際業務范圍、服務對象和市場定位,以便在離職后選擇新單位時規避潛在風險。在離職前應盡量避免選擇與原用人單位存在實質性競爭關系的新單位,尤其是在原用人單位的核心業務領域。如果用人單位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為由提起訴訟,勞動者應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了解自身權利和義務,避免因缺乏法律知識而承擔不必要的責任。
賈特律師 中共黨員、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副主任助理、黨支部委員會辦公室成員、西安浐灞國際港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調解員、陜西省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工作隊成員、陜西省圖書館“普法惠民 伴您同行”項目公益律師
業務領域:企業合規、勞動爭議、婚姻家事、合同糾紛、行政復議及訴訟
部分客戶: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安市委網信辦、西咸新區灃東新城管理委員會、陜西契闊榮建設工程公司、西安諾圓安親教育科技公司、西安翔盛實業集團、四川神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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