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大致是:上海某某律師事務所2024年8月17日與當事人簽訂了《法律服務合同》,代理當事人處理債務糾紛,約定服務費收取方式為:業務對接總服務費3030元,其中:定金1030元,法務對接支付中期款1000元,協商好按比例結付尾款 1000元。當事人付款3030元,
2024年12月10日,當事人通過向司法局信訪的途徑投訴律所稱,律所在代理其反催收業務中存在諸多違規違法的行為,要求司法局對律所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責令律所退費并且賠償損失及道歉。律所于12月10日當日將款項全部退還當事人,未開具發票。律所辯稱,因案件尚未辦結,有退費風險,所以沒有開具發票。
司法局認為,律所未在合理期限內開具發票,涉嫌違反《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的相關規定,擬對該律所進行行政處罰立案調查。關于當事人反映的律所所涉嫌逃稅的事項,非司法局局職權范圍,可向稅務機關反映。
對于當事人反映的律所承諾,聲稱與銀行、金融機構有合作關系,涉嫌欺詐的問題,律所辯稱,確實有協調過一年到三年的還款周期,以及免除違約金及減免利息等,律所不認為這些方案構成絕對性的虛假承諾,具體的處理結果還是要看實際情況。律所從未對外聲稱與銀行及金融機構有合作關系,也決不允許任何工作人員以此類話術答約客戶。
司法局調查認為,2024年8月16日,客戶群中發送的《債務委托方案》中載明“拉長還款周期1-3年,短期內不用還,資金充足后一次性償還債務,協商減免不合規利息罰息違約金”。該《債務委托方案》的內容涉嫌違反《律師法》的相關規定,本局擬對律所進行行政處罰立案調查。關于當事人反映的律所聲稱與銀行、金融機構有合作關系,涉嫌欺詐的事項,系當事人與律所之間就合同具體履行情況產生的民事爭議,非司法局職權范圍,可通過民事途徑解決。
當事人還投訴了律所有關律所跟關聯公司存在不正當利益輸送的問題,以及律所讓當事人把手機卡郵寄至某某咨詢公司,以當事人的名義向多家金融機構進行投訴,聲稱當事人遭受暴力催收,屬于無權直接代表當事人與金融機構進行分期協商的違法代理事項。
司法局經查,當事人與律所簽訂的《債務法律服務委托合同承諾書》中載明:“為防止工作期間收到債權人或債權人委托的第三方催收公司的惡意催收,妥善處理債權債務關系,特委托律所協助本人處理與債權人的債務關系,幫助與債權人協商延期還款、分期還款、減免違約金利息等相關事宜。故將本人借貸手機號碼委托給到律所進行協商使用征得本人同意與授權。”
司法局認為,該《債務法律服務委托合同承諾書》經當事人本人確認并簽署,但律所以當事人的名義與金融機構協商還款的代理行為不當,涉嫌違反《律師法》的相關規定,本局將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立案調查......(部分司法局的“答復”貼文顯示的不全面,不過,根據“答復”,司法局已經對律所涉嫌多項違規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立案。)
注:本文司法局的“答復”內容來自頭條號“時代街坊”等,已經對文中名稱進行了隱名化處理,僅供網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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