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開報道,此前,一女子戀愛期間花錢雇請“假爸爸”,之后虛構“父親”經商賬戶被凍結需,找關系解凍等事由,以此騙取男友父母、姐姐及其朋友等人共計200余萬元。最終,該女子和“假爸爸”犯詐騙罪均獲刑。(法治日報)
從“假爸爸”詐騙案看婚戀詐騙的罪與罰
一、案情簡介
2023年四川綿陽法院審理的一起詐騙案引發社會關注。女子曾某(化名)與男友戀愛十年間,虛構富裕家庭背景,雇傭楊某扮演其父,以“父親公司賬戶被凍結需解凍資金”“父母患病”等理由,騙取男友家人及朋友共計203萬余元,最終該女子被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罰金20萬元;“假爸爸”楊某作為從犯被判3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罰金3萬元。
法院認定,曾某的行為完全符合的構成要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超過50萬元即屬“特別巨大”標準)。其通過偽造房產證、安排假親屬見面等行為,系統性構建虛假信任關系,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性。
《刑法》第266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法律邏輯與量刑依據
1、主犯與從犯的區分
曾某作為詐騙行為的策劃者和主要受益人,承擔主要刑事責任。楊某雖參與角色扮演,但其報酬固定(單次通話30-50元),未直接分贓,且在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故被認定為從犯。根據《刑法》第27條,從犯可減輕處罰,法院結合其認罪態度及社會危害性,適用緩刑。
2、量刑梯度與罪刑相適應
根據《刑法》第266條,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本案中,曾某的詐騙金額遠超50萬元門檻,且持續時間長、涉及多名被害人,法院判處11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既符合法律剛性,也體現了對婚戀詐騙社會危害性的從嚴懲處。
三、犯罪動因的深層剖析
1、情感需求與信任機制的崩塌
此類案件中,詐騙者往往利用婚戀關系中的情感依賴和家庭壓力。如本案被害人因長期戀愛關系及“見家長”儀式而對虛構背景深信不疑,暴露出社會對婚姻的焦慮與信息核實的缺失。
2、“生活演員”產業鏈的灰色風險
搜索結果顯示,社交平臺上存在大量提供“家庭演員”服務的團隊,聲稱可扮演父母、領導等角色。這類服務雖標榜“解決尷尬”,實則成為詐騙工具。本案中楊某的參與,正是該產業鏈的縮影,暴露行業監管真空。相關部門應聯合司法機關界定“角色扮演”服務的合法范圍,禁止涉及財產欺詐、身份冒用等行為,對違規從業者納入信用黑名單。
3、犯罪心理的異化路徑
曾某的犯罪動機源于賭博成癮與債務壓力,其通過詐騙填補資金漏洞的行為,符合“賭徒心理”的惡性循環。這種個體選擇與網絡環境(如網貸便利性、非法賭博平臺存在)的交互作用,值得犯罪學領域深入探究。
法律總結
法律懲戒雖能斬斷犯罪鏈條,但根治婚戀詐騙需構建“預防-打擊-救濟”的全周期治理體系。正如一則評論所言:“當親情成為詐騙的劇本,法律必須成為戳穿謊言的利刃,而社會更需重建情感的真誠紐帶。”
來源:本文借助DeepSeek創作,僅供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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