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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
2025年度校園食堂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第一批)
案例一:長治市潞州區某幼兒園提供餐飲服務時未按規定食品留樣且拒不改正案
2024年3月18日,本局執法人員對該幼兒園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幼兒園食品留樣柜部分食品留樣凈重不足125克。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幼兒園下達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文書,并要求其立即改正。2024年9月5日,本局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幼兒園食堂進行檢查,發現該幼兒園食品留樣柜部分食品留樣凈重仍不足125克。經查,該幼兒園存在提供餐飲服務時未按規定食品留樣且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
2025年3月3日,針對上述違法事實,本局給予該幼兒園“1、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按照要求進行食品留樣;2、處以罰款人民幣5500元整”的行政處罰。同時,要求該幼兒園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師生“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意義
食品留樣是為了保證食品衛生安全,預防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及時查明食物中毒事故原因,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根據相關規定,學校食堂留樣食品的重量在125克以上,保存時間應不少于48小時。這是為了確保在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時,能夠及時查明原因,并采取相應的措施。留樣食品在冷藏冰箱內保存,工作溫度應控制在0℃~8℃度之間,并保持冷藏柜內外衛生清潔,專人管理,專冊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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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規定:中小學、幼兒園食堂應當對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種食品成品進行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應當滿足檢驗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留樣食品應當由專柜冷藏保存48小時以上。高等學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動集體用餐,批量制售的熱食、非即做即售的熱食、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留樣,其他加工食品根據相關規定留樣。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學校食堂(或者供餐單位)未按要求留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即將實施的《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條例》(市場監管總局第98號令于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條規定: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集中用餐單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學校、幼兒園違反本規定的,應當從重處理。
案例二:長治市潞州區某幼兒園使用未經清洗消毒餐飲具拒不改正案
2024年3月18日,本局執法人員對該幼兒園食堂食品安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幼兒園配置的消毒柜未按規定正常使用。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幼兒園下達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當事人警告行政處罰并要求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024年9月5日,本局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幼兒園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仍存在未按規定正常使用消毒柜的行為。經查,該幼兒園存在未按規定使用消毒柜的行為。
2025年3月3日,針對上述違法事實,本局給予該幼兒園“1、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按照要求使用消毒柜;2、處以罰款人民幣6500元整”的行政處罰。同時,要求該幼兒園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師生“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意義
餐飲具作為食品直接接觸的工具,其衛生狀況直接關系到食品的質量和食用者的健康。因此,建立有效的餐飲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對于保障食品安全,預防疾病傳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通過規范餐飲具的清洗消毒流程,可以確保餐飲具的清潔衛生,減少細菌、病毒等微生物的污染,從而保障廣大師生飲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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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違反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即將實施的《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條例》(市場監管總局第98號令于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條規定: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集中用餐單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學校、幼兒園違反本規定的,應當從重處理。
來源 | 潞州區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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