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費者權益日 -
誠信至上
315消費者權益日是消費者了解自身權益、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日子。消費者應該積極行使自己的權益,同時也需要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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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費者權益日是消費者了解自身權益、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日子。消費者應該積極行使自己的權益,同時也需要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受到侵害。
從動人的旋律到共情的歌詞,音樂豐富了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知識產權在促進音樂創作和傳播方面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從電影、短視頻到電子游戲,知識產權賦予了音樂跨行業鏈接的能力。
2025年4月26日是第25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將今年的主題定為“知識產權和音樂:感受知識產權的節拍”。當法律天平遇上五線譜,本期《雙城法官說》將聚焦音樂版權,選取與音樂版權有關的十個熱點問題,為大家帶來一場知識產權的“法治大餐”。
音樂版權,即創作者對其創作的音樂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等。其中,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人身權中的發表權以及復制權、發行權等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其核心是旋律、音調等音樂要素及其和諧。構成音樂作品應當滿足以下條件:(1)具有獨創性,即系作者獨立創作完成,能夠體現作者的獨特選擇和判斷;(2)屬于文學藝術領域內的創作,能夠體現文學藝術之美;(3)能以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即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而非思想本身;(4)屬于智力成果,體現了作者智力活動的收獲。
音樂作品的形成過程復雜多樣,可能作詞、作曲分屬不同主體,詞曲創作完成后又經他人演唱,演唱過程又被制作成錄音錄像等,這個過程中,詞曲作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均可能享有權利。因此,一部音樂作品往往涉及多個權利主體。通常而言,曲作者對曲譜、詞作者對文字作品享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改編權等權利,演唱者對其演唱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權、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通常情況下,音樂作品的版權屬于作者。那哪些是作者呢?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版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常而言,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即為作者,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音樂版權人完成創作時即取得相應版權,完成作品后也可向版權登記機構辦理作品登記。
音樂版權除由權利人本人行使外,還可授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集體管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即是由國家版權局和中國音樂家協會共同發起成立的非營利性機構——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根據著作權法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定,該組織可以根據授權與使用者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涉著作權或著作權相關權利的訴訟、仲裁等活動。
近年來,短視頻興起,博主們不斷以短視頻形式輸出觀點、推廣宣傳。但在短視頻中使用他人歌曲作為背景音樂進行分享傳播,可能構成侵權。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版權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其功能在于阻止除版權人以外的其他人未經許可將作品置于信息網絡,防止其作品為公眾自由獲取。故未經版權人許可使用他人歌曲并在網絡上展示,使公眾可以在任意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可能侵犯版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在判定被訴音樂作品是否構成抄襲時,一般采用“接觸+實質性相似”的認定標準,即從涉嫌侵權作品作者是否接觸過權利人作品、涉嫌侵權作品與權利人作品之間是否構成實質相似等方面進行判斷。接觸需考慮涉嫌侵權人是否具備接觸權利作品的機會或者已實際接觸了權利作品,如權利人在網絡平臺發表過權利作品。實質性相似需要在比對歌詞、旋律、節奏與和聲等元素基礎上,結合主觀感受進行綜合判斷。因此,不能簡單以聽起來很像或幾小節相似就“一刀切”地認定構成抄襲。
如果侵犯了他人音樂版權,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對于賠償數額,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合理使用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經版權人的同意,也無需向其支付報酬。針對音樂作品的合理使用,常見于以下幾種形式: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3.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4.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作品時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版權人的合法權益。
1.提高版權意識。使用音樂作品時,一定要了解作品的版權情況,如果不確定是否侵權,最好咨詢專業人士或者相關機構。2.取得權利人授權。最常見也最便捷的獲取授權方式是在商用音樂版權平臺付費購買,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購買音樂時,應注意所購買的音樂是否可以用于商用,及使用期限、范圍、方式等具體要求,超出授權范圍使用也可能導致侵權。3.使用公共版權音樂。所謂公共版權音樂,是指進入公共領域的音樂作品,即音樂作品的版權已過保護期,此時任何人都可以不經作者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
音樂無國界,但音樂版權有法律邊界,只有尊重原創音樂,才能更好地推動文化傳承,激勵藝術創新。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將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協作,不斷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更好服務成渝兩地知識產權領域高質量發展。
供稿|錦江法院、渝中法院
編輯|“渝中天平之聲”融媒體中心
一審|一丹
二審|橙子
三審|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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