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六盤水中院環資庭成功調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當庭支付8萬元,雙方持續九年之久的矛盾最終妥善化解。
2016年12月,甲方江西某公司與乙方某石材廠訂立《大理石供應合同》,蔣某某在甲方代表處簽字,某建材零售店及付某某在乙方代表處簽字。合同履行后蔣某某在結算單上簽署“雙方同意按110000元結賬”。之后蔣某某支付1萬元,未履行繼續付款義務。某建材零售店、付某某以蔣某某、某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判決蔣某某支付貨款10萬元、逾期付款利息3萬余元,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開庭審理時,雙方對訴訟時效、合同主體、連帶責任承擔等問題爭論激烈,互不相讓。承辦法官經過仔細的調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但案涉糾紛已持續近9年,經過多部門協調處理,長期未能得以妥善化解,若啟動印章鑒定,既產生鑒定費,還將導致審理時間的延長,必然會激化雙方矛盾。經過精心釋法析理,不斷做雙方當事人工作,最終縮小調解差距,并讓雙方回去考慮。后法院再次通知到庭進行背對背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蔣某某當庭支付8萬元貨款,雙方當事人終于露出了滿意的笑容。
接下來,六盤水中院將繼續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秉持“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理念,以“如我在訴”意識辦理好每一起案件,讓當事人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終審:康芬
復審:周海波
初審:王娟
編輯:苗小鈺
供稿:環資庭 章洺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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