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曾從事駕校教練員工作,
工作中他找到一個“商機”,
那就是有償幫學員“代打卡”“刷學時”。
在他看來,
這樣不僅能幫學員快速攢夠學時、
以便學員能盡快預約考試,
還可以節省駕校教學成本、
賺取額外費用,一舉多得。
隨后,徐某網購了
相關設備并進行調試,
著手開展這門“生意”。
因其經常去進行駕駛培訓,
沒有時間去操作這些設備,
于是將這些設備
安裝在同伙溫某的住處,
讓溫某為其操作設備。
幫駕考學員“刷學時”
是“貼心服務”還是“違法犯罪”?
徐某、溫某二人的行為,
將為他們帶來怎樣的法律后果?
一起來看今日的“以案說法”
《駕考靠真功 學時“刷”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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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技術破解駕考培訓學時系統,為學員偽造學時數據謀取非法利益,這類行為不僅會影響到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而且極易導致未熟練掌握駕駛知識的人員駕車上路,擾亂交通秩序,影響公共安全,危害深重、切不可為。作為駕考學員,也一定要深刻認識“刷學時”的危害,堅持在一次次練習中增長駕駛知識、掌握駕駛技術,以免因“刷學時”被取消考試資格或被吊銷駕照,并避免因駕駛技能和應對突發情況能力不足引發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
來源:韶關中院 韶關廣播電視臺
編輯:劉青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馮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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