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總部企業、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進一步助力首都商貿物流高質量發展,做好2025年度促進商貿物流發展項目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01
申報時間
2025年7月15日截止
02
支持方向和重點
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以生活必需品、日用消費品等商貿領域物流為重點,促進商貿物流降本增效、安全生產,提升商貿物流服務保障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商貿物流轉型升級,推動物流信息化、智能化、綠色化、標準化發展、具有一定示范效應的商貿物流項目。
(一)支持商貿物流智能化發展項目。支持利用5G、物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機器人等現代技術提升物流自動化、智能化、集約化水平,支持流通供應鏈上下游企業打通信息流、物流,促進實現物流標準化一貫化銜接、信息協同化共享,提高流通供應鏈協同運作效率和水平。
(二)支持服務城市運行保障的商貿物流新模式示范項目。推進商貿物流轉型升級,鼓勵共同配送、統一配送、集中配送、多式聯運等模式發展,支持綠色物流技術和模式創新應用。
(三)支持冷鏈物流發展項目。支持商貿流通領域冷鏈物流裝備與技術升級,發展全程冷鏈物流服務,鼓勵冷鏈配送模式多元化創新發展。
(四)物流基地內符合上述支持方向的項目優先給予支持。
03
支持內容
商貿物流基礎設施現代化建設和升級改造;物流智能化、信息化、標準化軟件開發及硬件采購;自動分揀設備購置;標準化托盤(1.2m*1.0m)、標準化周轉筐等標準載具及與其配套的貨架等設施設備購置;電動叉車、手持終端設備、GS1信息采集和處理設備、物流作業監控等物流設備采購;物流環保節能技術應用及升級改造投入;冷鏈物流設備與技術應用及升級改造投入。
04
支持標準
資金支持比例不超過項目審定實際投資總額的5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05
申報條件
(一)在北京地區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商貿流通業經營、服務、管理的企業、機構、經濟組織等單位。截至申報之日,項目申報單位營業執照成立時間應滿一年。
(二)項目需按計劃實施。項目開始建設時間需在2024年1月1日之后,申報時項目已完工,且完工時間需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之間。支持資金支付及發票開具時間為項目開始建設之后至2025年6月30日期間的實際投資,審定實際投資總額不低于審定計劃投資總額(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資總額)的70%。
(三)同一申報單位,同一內容的項目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或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不得重復申報。
(四)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范圍的;納入北京市商務局信用主體信用信息核查“黑名單”的;納入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懲戒的;企業主體近三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火災事故;經審議其他不予支持的。
06
申報流程
(一)項目申報。自通知發布之日起,項目申報單位需登陸北京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政策兌現”頻道(https://zhengce.beijing.gov.cn)進行網上申報。同時,根據隸屬關系將申報材料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部企業。
(二)項目審核。按照隸屬關系,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和總部企業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匯總通過初審的項目填列《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申報情況匯總表》(見附件4)、《商業流通發展項目初審情況匯總表》(見附件5)后報市商務局進行復審。
07
申報時限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可于通知發布之日起申報項目,市商務局將根據申報項目內容、方向及規模等擇優予以支持。為提高項目申報、審核效率,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可于通知發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15日申報項目;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和總部企業在收到企業申報材料后,應及時審核,滾動上報,最晚于2025年7月25日上報最后一批項目。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和總部企業上報市商務局前,務必先與市商務局聯系人電話確認相關信息。
08
工作要求
(一)各項目申報單位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保證項目各項建設手續合規。對于偽造、提供虛假材料的項目申報單位,按《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進行處理。
(二)各初審單位應積極組織項目申報,切實做好指導與審核,嚴格把關,按照規定程序做好相關工作。應加強對已支持項目的后續指導和跟蹤監管,確保項目實施效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獲得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應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和審計,并配合做好及時匯報工作進展情況等其他工作。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資金后,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的通知》(財會〔2017〕15號)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對于截留、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根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09
其他事項
市商務局對本通知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生效,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
北京市商務局
2025年4月17日
附件1.項目申報表
附件2.項目申報單位承諾書
附件3.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申報情況表
附件4.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申報情況匯總表
附件5.商業流通發展項目初審情況匯總表
市區兩級業務辦理電話
通訊地址項目申報平臺操作指南
【參考往期政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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