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李吉平受賄案,對被告人李吉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非法收受財物5730萬余元,認罪悔罪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國家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組織部副部長、人事局副局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730萬余元。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吉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李吉平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在國開行工作22年,退休8年后被查
公開簡歷顯示,李吉平出生于1955年,今年已經70歲。其是遼寧大連人,高級經濟師。1983年至1994年曾就職于中國建設銀行總行。1994年3月起,李吉平到國家開發銀行工作,至2016年1月退休,其在國家開發銀行工作了22年之久。其中,1999年至2003年,他任國家開發銀行政策研究室主任;2003年至2007年任國家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行長;2008年9月至2016年1月,任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
2024年3月13日,李吉平被查,此時距離其卸任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已經過去了8年。
2024年8月1日,李吉平被開除黨籍。通報稱,經查,李吉平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違反組織原則,大肆干預、插手金融機構職工錄用、職務晉升工作,污染政治生態;廉潔底線失守,大肆收受禮金,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大搞錢色交易;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私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融資、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三名原副行長接連被查
南都灣財社記者了解到,李吉平被查發生在中央第五巡視組對國家開發銀行黨委開展巡視“回頭看”之后。且在“回頭看”期間及之后,該行還有另兩名原副行長“落馬”。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信息,根據中央統一部署,2023年4月6日至6月25日,中央第五巡視組對國家開發銀行黨委開展了巡視“回頭看”。
2023年5月,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兩個月后,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王用生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落馬”。
去年10月,王用生獲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去年11月,周清玉獲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五百二十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通報顯示,周清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至于周清玉揭發了誰,不得而知。
對于三名原副行長接連被查,國家開發銀行在去年7月份通報整改進展情況時表示,“全力配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周清玉、王用生、李吉平進行審查調查,支持配合駐開發銀行紀檢監察組嚴肅查處嚴重違紀違法案件”。
對于選人用人問題,國家開發銀行稱,深刻認識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人才隊伍的重大意義,開展選人用人工作專題問卷調查,系統性分析選人用人工作不足,提高知事識人精準性,研究制定進一步加強干部選任工作的有關措施,改進和規范選人用人工作,促進選人用人風清氣正。
多名被查人員是“金融虎”胡懷邦下屬
官網信息顯示,國家開發銀行是國家出資設立、直屬國務院領導、支持中國經濟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發展、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國有開發性金融機構。其成立于1994年,目前在中國內地設有37家一級分行和4家二級分行,境外設有香港分行和開羅、莫斯科等11家代表處。全行員工1.2萬余人。旗下擁有國開金融、國開證券、國銀金租、中非基金、華芯公司、國開發展基金、國開基礎設施基金等子公司。截至2023年末,國家開發銀行集團總資產18.65萬億元。
南都灣財社記者梳理發現,近年來,國家開發銀行不少高管“落馬”。其中,在總行層面,2019年7月,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胡懷邦被查;2021年4月,國家開發銀行原運行總監章茂龍被查;2021年9月,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何興祥被查。其中,胡懷邦于2021年1月以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值得一提的是,從履歷上來看,周清玉、王用生、李吉平等都曾是“金融虎”胡懷邦下屬。
今年1月份,國家開發銀行召開2025年工作會議。會議強調,強化正風肅紀反腐,深化風腐同查同治,持之以恒凈化政治生態,始終保持反腐敗高壓態勢。持續推進中央巡視“回頭看”常態化整改。2月份,國家開發銀行召開2025年全面從嚴治黨暨紀檢監察工作會議。會議還通報了有關違紀違法典型案例,教育引導全行黨員干部以案為鑒、警鐘長鳴,筑牢拒腐防變思想防線,時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紀律上的規矩人、作風上的正派人。
采寫:南都灣財社記者 劉蘭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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