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本文來源:綠地控股公告
綠地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綠地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 2025年4月21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以下簡稱“上海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綠地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張玉良、張蘊、王曉東采取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25]79號)。現將相關內容公告如下:
“綠地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玉良、張蘊、王曉東:
經查,綠地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地控股或公司)存在以下事實: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訴訟事項累計金額已達到應當披露的標準,你公司未及時披露,在2022年和2023年年度報告中亦未如實完整披露相關訴訟事項。上述行為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1月修訂)》第7.4.1條第一款第一項、7.4.2條第一款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21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21〕15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十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十項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我局決定對綠地控股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綠地控股應在收到本監督管理措施后三十日內予以改正并提交書面報告。
張玉良作為綠地控股時任董事長,對綠地控股上述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我局決定對張玉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張蘊作為綠地控股時任董事、執行總裁,對綠地控股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我局決定對張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王曉東作為綠地控股時任董事會秘書,對綠地控股上述行為負有責任,違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我局決定對王曉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及相關人員高度重視上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所涉問題,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認真總結、整改。公司將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學習, 不斷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和規范運作水平,切實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本次行政監管措施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綠地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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