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某騙取貸款再審無罪案的證據裁判規則啟示
再審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粵刑再6號 生效時間:2018.05.10
觀點:再審判決嚴格區分“證據存在”與“證據充分”,強調刑事證明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標準,避免以“形式真實”掩蓋“實質存疑”。本案通過否定電子數據、證人證言及審計報告的證明力,體現了證據裁判規則的核心價值——無充分證據即無犯罪。
一、案情介紹
案件事實
原審被告人黃某某系珠海市紅旗管理區水電公司農業服務站負責人,長期與粵僑公司合作,每年榨季向粵僑公司供應甘蔗并加工成白糖。2009年3月,黃某某以粵僑公司開具的22套2500噸白糖調撥單及提單為質押,從金灣農信社貸款500萬元。后粵僑公司稱該提單系虛開(未對應實際甘蔗供應),黃某某未按期還款,引發訴訟。原審法院認定黃某某通過修改甘蔗數量偽造單據騙取貸款,構成騙取貸款罪,判處緩刑并處罰金;再審法院則認為關鍵證據不足,改判無罪。
爭議焦點
- 事實爭議
- 黃某某是否與粵僑公司達成口頭借款協議?
- 涉案2500噸白糖提單是否真實反映實際甘蔗供應量?
- 法律爭議
- 黃某某使用虛開提單質押貸款是否構成騙取貸款罪?
- 金融機構是否因欺騙行為遭受重大損失?
裁判理由對比
- 原審法院:認為黃某某明知提單虛假仍用于質押貸款,導致金融機構重大損失,構成騙取貸款罪。
- 再審法院:指出關鍵證據(磅碼系統數據、審計報告)存在矛盾且未排除合理懷疑,無法證明黃某某具有欺騙故意,故證據不足,改判無罪。
再審判決的核心邏輯在于嚴格遵循“證據確實、充分”標準,具體體現為:
(一)客觀證據的可采性否定
- 電子數據的可采性否定
- 粵僑公司磅碼系統數據經鑒定存在287次修改記錄,且對黃某某蔗點號的修改導致“毛重、實重為0”,與正常交易邏輯矛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稱《解釋》)第110條,電子數據需審查“是否完整、是否受到篡改”,本案數據因系統性修改喪失客觀性,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 審計報告的邏輯矛盾與排除
- 審計報告顯示粵僑公司“生產耗用甘蔗量”超出收購量8000余噸,違背常理;農業服務站財務賬冊缺失導致審計依據不完整。依《解釋》第97條,鑒定意見與其他證據矛盾且無法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二)言詞證據的可采性否定
- 利害關系證人證言的定性:從“證人證言”到“被害人陳述”
證人證言與被害人陳述分屬兩類證據形式。本案中,粵僑公司作為報案單位,其員工(鄭某、李某某等)的證言表面屬于“證人證言”,但實質上更接近“被害人陳述”:
- 報案主體的雙重角色:粵僑公司既是涉案提單的出具者,又是報案主張黃裕泉“偽造單據”的控告方,其員工證言本質上是代表公司利益的“當事人陳述”。
- 利害關系的直接影響:證人鄭某(副總經理)、李某某(常務副總經理)等均直接參與粵僑公司與黃某某的業務往來,其證言內容與公司利益高度關聯,屬于典型的利害關系人證言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零九條:下列證據應當慎重使用,有其他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與被告人有利害沖突的證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證言。"
- 補強規則的核心:為何利害關系證言需其他證據印證?
再審判決否定粵僑公司證人證言的證明力,核心邏輯在于缺乏客觀證據補強,具體體現為:
(1)證言內部矛盾與邏輯漏洞
- 矛盾點一:關于“口頭借款協議”是否達成:
- 鄭某稱“雙方于2009年2月12日達成借款合意”;
- 李某某卻稱“當日協商未果”。
- 矛盾點二:關于虛開提單的動機:
- 鄭某主張“為向黃某某借款而虛開提單”;
- 但粵僑公司作為債務人,用債權人的財產(提單)作質押擔保,違背質押權設立的基本邏輯,缺乏合理性。
再審法院觀點:
“證人證言雖有相互印證之處,但表述籠統、缺乏細節,不能排除存在相互串通的可能性。”(判決書原文)
(2)缺乏客觀證據印證
- 書證缺失
- 張某某(財務經理)證稱“修改了《當日入廠甘蔗合計》表格”,但粵僑公司未提供修改前的原始表格,亦未提交送蔗戶簽名確認的統計表(依行業慣例應留存)。
- 電子數據不可靠
- 磅碼系統數據經鑒定存在287次修改記錄,且對黃某某蔗點號的修改導致“毛重、實重為0”,與正常交易邏輯矛盾。
- 審計報告邏輯悖論
- 粵僑公司“生產耗用甘蔗量”超出收購量8000余噸,審計機構以“行業特殊性”解釋,但未提供具體依據,違背《企業會計準則》的客觀性原則。
再審法院結論:
“在不能排除上述人員存在相互串通可能性和有其他證據證明其陳述真實性的情況下,這些證人證言雖有相互印證之處,亦不足以采信。”(判決書原文)
(三)補強規則的應用:刑事證明標準的剛性要求
再審判決通過以下步驟嚴格適用補強規則:
- 第一步:識別利害關系
- 明確粵僑公司證人與案件結果存在直接利害關系,其證言需嚴格審查。
- 第二步:檢驗證言一致性
- 發現證言在關鍵事實(如借款合意、提單虛開動機)上存在矛盾,削弱其可信度。
- 第三步:尋找客觀印證
- 要求公訴機關提供與證言對應的書證(原始統計表)、完整電子數據(未經刪改的磅碼記錄)等,但未獲支持。
- 第四步:排除合理懷疑
- 因客觀證據缺失且證言邏輯不合常理,認定無法排除“民事糾紛導致證言失真”的可能性。
法律邏輯鏈:
利害關系證言 → 內部矛盾/不合常理 → 無客觀證據補強 → 證據不足 → 無罪。
(四)類案啟示:經濟犯罪中證人證言的審查要點
- 嚴格區分“被害人陳述”與“利害關系證人證言”
- 若報案單位員工證言實質代表單位利益,應參照被害人陳述審查規則,要求更高印證標準。
- 重點審查“證言與客觀證據的匹配性”
- 對涉及財務數據、交易流程的證言,需調取原始書證、電子數據等驗證其真實性。
- 警惕“單位意志”對證言的污染
- 單位內部人員可能因利益捆綁作出傾向性陳述,需通過外部證據(如第三方審計、行業數據)進行制衡。
三、犯罪對象與法益的雙重性:公法益與私法益的權衡
騙取貸款罪的客體具有雙重屬性:
- 私法益(金融機構財產權)
- 金灣農信社未主張被騙,且貸款審批流程合規。其損失源于民事糾紛(粵僑公司拒絕交付質押白糖),而非黃某某的欺騙行為。
- 公法益(金融管理秩序)
- 再審判決指出,金灣農信社可通過質押權實現債權,公安機關在貸款未到期時提前刑事立案,實質阻礙了民事救濟途徑,損害了正常的金融交易秩序。
法益沖突的司法選擇:
- 刑法謙抑性原則:刑事手段應作為最后救濟,本案中民事質押法律關系足以解決糾紛,刑事介入缺乏必要性。
- 公法益的“虛化”風險:若僅以金融機構最終損失結果入罪,將導致騙取貸款罪淪為“結果責任”,違背主客觀相統一原則。
指導意義:
再審判決通過區分“民事違約”與“刑事詐騙”,明確了騙取貸款罪的適用邊界:金融機構的財產權損害需直接歸因于欺騙行為,且不得以公法益保護之名不當干預私法自治。
- 刑民交叉的本質:本案為何屬于民事糾紛?
- 基礎法律關系清晰
黃某某與粵僑公司存在加工承攬合同關系,涉案提單是雙方結算憑證,其真實性爭議屬民事合同履行問題,應通過民事訴訟審查。
- 質押權的民事屬性
提單質押系《民法典》規定的擔保方式,金灣農信社作為質權人,可通過民事訴訟要求粵僑公司交付貨物或賠償損失,無需刑事介入。
- 刑事立案對民事程序的阻斷
公安機關在貸款未到期時立案,導致金灣農信社提前宣布貸款違約,黃某某喪失通過民事執行實現質押權的機會。
核心結論:
本案本質是粵僑公司未履行交付義務引發的民事糾紛,刑事程序的啟動不當混淆了“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界限。
四、辯護思路總結
- 證據鏈瓦解策略
- 通過司法鑒定揭示電子數據篡改痕跡,推翻公訴機關核心書證;
- 質疑利害關系證人證言的客觀性,主張其未經補強不得采信。
- 刑民責任分離
- 強調涉案糾紛屬民事違約,金融機構可通過質押權實現債權;
- 指出刑事立案阻斷民事救濟,違反刑法謙抑性原則。
- 舉證責任規則運用
- 依據“存疑利益歸于被告人”,主張公訴機關未完成“欺騙手段”的證明責任。
黃某某案再審判決通過否定未經補強的利害關系證言,重申了刑事證據規則的剛性:
- 對司法機關:要求摒棄“重口供、輕客觀證據”的慣性思維,避免以言詞證據替代事實查明。
- 對辯護人:提示應重點攻擊證言與客觀證據的斷裂點,充分利用補強規則維護當事人權益。
本案的深層意義在于,通過證據規則的嚴格適用,實現了刑法謙抑性與司法公正性的統一。再審判決嚴格區分“證據存在”與“證據充分”,強調刑事證明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標準,避免以“形式真實”掩蓋“實質存疑”。本案通過否定電子數據、證人證言及審計報告的證明力,體現了證據裁判規則的核心價值——無充分證據即無犯罪。
張洪銘律師|匯祥
張洪銘 北京匯祥律師事務所黨總支副書記 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 專職律師
社會職務:第四屆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訴訟業務研究會委員,北京網絡行業協會法律專業委員會專家委員,北京賽博威鋒司法鑒定中心電子數據鑒定人,北方工業大學兼職講師
教育背景: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法學學士 刑事司法學院刑法學碩士 證據科學研究院 證據法學博士,美國西北大學訪問學者(2011-2012)
業務領域:經濟犯罪、互聯網犯罪和電子數據。
職業背景:2013.6-2019.11曾在某檢察院網檢部(網絡犯罪)、第二檢察部(經濟犯罪、職務犯罪),先后任書記員、助理檢察員、檢察官助理、四級高級檢察官。直接或參與辦理各類刑事案件數百件,擅長辦理涉網絡犯罪案件、經濟犯罪案件。
對電子數據有深入研究,在檢察機關工作期間多次被最高人民檢察院借調,參與起草關于電子數據、專家輔助辦案、技術性證據審查等相關規則。曾作為國家檢察官學院兼職教師,多次在全國檢察系統專項培訓以及省級院組織的教育培訓中就網絡犯罪、電子數據相關課題授課。錄制的《電子數據合法性審查》課程被評為市級檢察教育培訓精品課程。
2019年11月轉崗律師,主要從事刑事案件辯護與代理。
游濤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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