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全責+拘留+扣分+罰款!
這些“逃無可逃”的代價
你真的承受得起嗎?
案例一
2025年3月5日,黃某駕駛車輛在防城港市港口區某小區內行駛時,因操作不當碰撞到崔某及吳某停放在小區的小型客車,導致上述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發后黃某駕車逃逸,并讓其女友駕駛肇事車輛返回現場進行“頂包擔責”。民警次日通過調取案發現場附近及沿線的監控錄像將其“偷梁換柱”的計謀拆穿,并核查到黃某還存在駕駛證記滿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最終,經事故核查認定當事人黃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黃某處以行政拘留15日、駕駛證記6分和罰款,同時對其女友進行嚴肅地批評教育。
案例二
2025年3月23日,何某駕車行至防城港市港口區靈秀路與伏波路交叉路口時,正遇到劉某駕駛小客車搭載劉某華、林某經過該路口,由于劉某未按交通標志指示減速并讓右側車輛優先通行,兩車由此發生碰撞,隨后兩車失控又碰撞到關某、廖某停放在路邊的車輛,造成關某、劉某華、林某受輕微傷及上述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何某棄車逃離事故現場。次日,經過民警排查聯系,讓何某到大隊處理案件,何某對自己交通肇事逃逸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民警根據相關法律認定在此次事故中,當事人何某負主要責任,當事人劉某負次要責任。何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處以行政拘留15日、駕駛證記6分及罰款。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以下情形可認定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 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9.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10.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11.剮蹭別人車后,未報警處理或者向保險公司報案,也未等待車主,而是直接離開現場,僅留下紙條。因為留下紙條并不能代替履行現場處理義務,也無法保證紙條能夠被車主及時發現。
交警提示
若發生事故 立即停車
保護現場 救助傷者
及時報警并配合調查
逃避永遠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
責任編輯:廖旭峰 鐘春
值班編輯:麻新宇
內容來源:防城港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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