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交通運輸法規及行業監管要求,現對16起網約車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公開披露。通過強化社會監督與信用約束,推動行業合規化進程,切實保障公眾出行權益與交通運輸安全。
案例一:2025年4月1日,吉B212CH駕駛員高**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高**罰款65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二:2025年4月2日,吉BF25107駕駛員趙**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趙**罰款65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三:2025年4月2日,趙**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駕駛吉BF25107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趙**罰款2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四:2025年4月2日,吉BFA0033駕駛員丁**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丁**罰款65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五:2025年4月2日,吉BF62228駕駛員王**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王**罰款65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六:2025年4月2日,王**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駕駛吉BF62228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王**罰款2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七:2025年4月2日,吉BF22952駕駛員孫**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孫**罰款65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八:2025年4月2日,孫**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駕駛吉BF22952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孫**罰款2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九:2025年4月3日,吉B85GH6駕駛員崔**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崔**罰款65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十:2025年4月8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提供服務(吉BF79559、吉B09HY0),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罰款300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十一:2025年4月10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提供服務(吉BF00500、吉B82VM2、吉B70AE0、吉B285GW、吉B335L6、吉B286GZ、吉B568EZ、吉BF11565、吉B2B2F1),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罰款300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十二:2025年4月10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曹**提供服務,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罰款180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十三:2025年4月10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王**提供服務,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罰款180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十四:2025年4月14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提供服務(吉BNZ992、吉B53DR0、吉BF06172、吉B39Y23、吉B08CR2、吉BF90890),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罰款300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十五:2025年4月15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提供服務(吉B00YL9、吉B499AJ),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罰款180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十六:2025年4月16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提供服務(吉B80SU6、吉B456DJ),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罰款300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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