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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
李芳,被繼承人李建國之女
李曉,李建國孫女(長子李強之女)
王芳,李強之妻(李曉之母)
被告:
李峰,李建國次子
被繼承人:
李建國,2022 年 去世
陳秀蘭,李建國之妻,2004 年去世
李強,李建國長子,2005 年去世
(二)案件背景
李建國與陳秀蘭婚后育有三子一女(李強、李峰、李芳),李強育有一女李曉。陳秀蘭、李強分別于2004 年、2005 年去世,李建國未留遺囑,于 2022 年去世。雙方就李建國名下豐臺區陽光小區 1 號房屋、拆遷補償款 271,985 元、養老金 843,271 元及喪葬費、撫恤金 181,744 元的繼承分割產生爭議。原告主張按法定繼承均分,被告抗辯稱其盡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且部分款項已用于被繼承人生活支出。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遺產范圍:
房產:豐臺區2 號房屋系李建國夫妻共同財產,2019 年拆遷后置換為陽光小區 1 號房屋,未登記產權,評估價值 383.81 萬元(含裝修)。
貨幣資產:拆遷補償款271,985 元(被告稱已用于裝修、生活支出);李建國養老金賬戶余額及喪葬費、撫恤金 181,744 元(未領取)。
繼承關系:
陳秀蘭去世后,其50% 房產份額由李建國、李強、李峰、李芳各繼承1/4(轉繼承:李強去世后,其份額由李建國、李曉、王芳繼承)。
李建國去世后,其名下財產按法定繼承,被告主張因共同生活應多分。
證據對抗:
原告:評估報告、養老金發放記錄、拆遷協議,證明遺產存在及應均分。
被告:裝修合同、生活支出票據、證人證言,證明盡贍養義務及款項已花費。
二、爭議焦點
(一)遺產范圍及分割比例如何認定
原告主張:
1 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陳秀蘭去世后未分割,應先析出 50% 作為李建國財產,剩余 50% 由四子女繼承,李強份額由李曉代位繼承,最終按均等原則分割。
拆遷補償款、養老金、撫恤金均為遺產,應三人平分。
被告抗辯:
1 號房屋中李建國份額因被告盡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主張 1/2 份額)。
拆遷補償款已用于被繼承人生活及房屋裝修,不應再分割;撫恤金應比照遺產多分。
(二)是否存在少分或不分遺產的情形
原告主張:被告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原告未盡贍養義務,應均等分割。
被告抗辯:長期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承擔主要照料義務,證人證言可佐證,原告(李芳)及已故李強未盡扶養義務,應少分或不分。
三、案件分析
(一)夫妻共同財產與繼承關系認定
房產分割邏輯:
2 號房屋系李建國與陳秀蘭夫妻共同財產,陳秀蘭去世后,其 50% 份額由第一順序繼承人(李建國、李強、李峰、李芳)各繼承1/4(即房屋的 1/8)。
李強先于李建國去世,其應繼承的1/8 份額由李建國(轉繼承)、李曉(代位繼承)、王芳(轉繼承)各分得 1/24。
李建國去世后,其名下份額(50%+1/8+1/24=2/3)由李峰、李芳、李曉(代位李強)繼承,結合被告盡較多贍養義務,酌情分配李峰1/2、李芳 1/4、李曉 1/4。
貨幣資產處理:
拆遷補償款271,985 元:被告提供支出憑證證明已用于被繼承人生活,原告無反證,認定已消耗完畢,不予分割。
養老金賬戶余額及撫恤金:銀行流水顯示余額極少,撫恤金非遺產但比照遺產分配,結合親疏關系,被告分得50%,原告各分得 25%。
(二)舉證責任與證據效力
被告提交的裝修合同、生活票據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拆遷款用途,原告未提供相反證據,承擔不利后果。
證人證言證明被告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法院采信“盡主要贍養義務” 主張,支持被告多分請求。
(三)法律條款適用
《民法典》第1127 條(法定繼承順序)、第 1128 條(代位繼承)、第 1130 條(多分少分情形)、第 1153 條(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撫恤金參照遺產處理,結合《民法典》第1132 條(繼承人協商一致),法院酌情分配。
四、裁判結果
房產分割:
陽光小區1 號房屋及家具家電歸被告所有,被告向李芳支付折價款 1,124,446 元,向李曉支付 964,525 元(含裝修折價補償)。
貨幣分配:
建設銀行賬戶余額226.87 元歸被告,被告向原告各支付 306.72 元。
撫恤金176,744 元:被告分得 88,372 元,原告各分得 44,186 元;喪葬費 5,000 元歸被告(已承擔喪葬支出)。
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贍養義務的充分舉證策略
核心證據:提交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證人證言、日常照料記錄(如醫療票據、生活開支憑證),證明長期履行扶養義務,符合《民法典》第1130 條 “多分遺產” 要件。
對比舉證:指出原告未提供任何贍養證據,形成“盡義務” 與 “未盡責” 的證據反差,動搖原告均等分割的請求基礎。
(二)遺產消耗的證據鏈構建
資金流向:針對拆遷補償款,提供裝修合同、租賃協議、水電費票據等,形成“補償款用于被繼承人生活必需” 的完整閉環,結合銀行賬戶注銷記錄,證明款項已合理消耗。
時效抗辯:強調原告未在被繼承人在世時主張分割,拆遷后時隔三年起訴,部分款項因消費行為喪失可分割性。
(三)法律規則的精準運用
代位繼承與轉繼承區分:明確李強先于陳秀蘭去世適用代位繼承,先于李建國去世適用轉繼承,結合《民法典》第1152 條,精準計算原告李曉的繼承份額,限制其過度主張。
撫恤金性質抗辯:主張撫恤金非遺產,應根據親疏關系分配,引用司法實踐中“共同生活者多分” 原則,爭取 50% 份額。
(四)程序細節的把控
評估異議處理:對原告的評估報告提出區位條件異議,迫使評估機構補充說明,雖未改變結果,但削弱原告對房屋價值的單一依賴,為折價補償談判爭取空間。
賬戶流水舉證:主動提供被繼承人銀行卡注銷證明及生活支出憑證,轉移舉證責任至原告,使其無法證明遺產存在,從而駁回拆遷款分割請求。
本案啟示:在法定繼承糾紛中,“盡贍養義務” 的證據收集需注重日常積累,貨幣資產消耗的舉證需形成完整邏輯鏈,同時精準區分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適用場景,結合司法解釋爭取有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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